实务观察:关于『在线诉讼』的系统解读最高法院法官法庭法院

上海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座邀请到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主讲,由上海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吴彦主持。

由于近年来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增幅巨大,法官的人数却十分短缺,为了缓解基层法院的压力,提高结案率以及诉讼的便利性,最高院推出了很多相应的解决措施。在线诉讼就是其中的一项,近几年全国各地的法院都在大力推广在线诉讼,很多地方还成立了互联网法院,实务中很多律师对在线诉讼的一些环节和背后的法理存在疑惑。本次讲座对近年来在线诉讼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从理论角度来观察、看待这些问题。

作者|段厚省,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供稿|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吴彦律师(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华城律师事务所)

本文根据段厚省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校,仅供学习参考。

目次:

远程审判发展回顾

远程审判的三重张力

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检视

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

跨境远程审判的域外效力分析

远程审判的若干具体问题

远程审判的发展趋势研判

发展远程审判的若干原则

01

1、概念选择:在线诉讼、电子法庭、互联网审判、远程审判

在线诉讼的首要特点是远程性,就是大家不用聚在同一个空间里去开庭。不管技术问题,专注远程性这个核心问题,所以使用远程审判的概念。

2、域外发展:美国、英国、澳洲、西班牙、日本、韩国等

从过往的情况来看,美国的探索远远早于中国,现在美国应该说是落后于中国。在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已经有类似于远程听证的做法。

一对阿根廷夫妇到美国去旅游,刚上飞机东西被偷了,老两口一怒之下回了阿根廷。这个小偷被抓住后,审判时作为受害人也是证人的老两口坚决不同意再到美国,美国法院没办法,专门为此让老两口通过卫星信号线路通过模拟的信号远程作证,这基本上就等于开始最初的远程听证。

英国96年就开始有电子邮件送达了,但也就是送达,电子的法庭辅助这一块始终没有推进,中国互联网法院出来之后对他们震动很大,然后英国到杭州来参观互联网法庭。现在英国有一个专家班子,也在研究,竭力推动这个庭审,认为在未来这个技术是不可避免的要进入到法律系统当中去的,英国的态度转变还是相当快的。欧盟现在也开始讨论,未来建议跨境审判。

澳洲08年就通过社交软件送达过,因为找不到被告的地址,邮件也送不到,别的方式也送不到,最后发现这个被告在facebook上面有他的账号,通过在他账号下面发私信的方式进行了送达,最后法院也认可。

西班牙现在也推广。意大利慢一点,意大利是全球诉讼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平均一个案子所有程序走完,大概要九到十一年。德国效率最高,六个月到两年半之间。日本、韩国、东南亚印度都在推广在线诉讼,主要都是先从送达开始到听证、远程送达,再到诉前的听证、证据交换、正式开庭。

3、国内民商事远程审判发展,各地实践、互联网法院、移动微法院、互联网法庭、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诉讼机制

国内从各地的实践来看,13年就开始推动电子技术辅助法庭审理了,就是法庭信息化建设。主要推动的就是法庭审理的信息化录音录像、影视转换成笔录之类,远程开庭态度还是比较保守。远程审判,实际上从基层法院开始。

07年沙县法庭、苏州中院通过Email来开庭。最高法院没有全面推广的时候,底层基层法院由于实践需要已经开始摸索了。

07年上海金山的一个案子用远程的方式审理的,海外的证人不能回来,就远程作证。实际上在大概15年前就已经开始了。】

14年杭州中院在法院搞网络立案,那时大家都开始探索了,杭州这边有阿里的便利,探索的比较快,成立了一个互联网法院。

接下来又被浙江全省推广,之后被最高法院采纳,对浙江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鼓励。

上海在这一方面比较保守,法院也配备了在线审理的一些小设备,但大家都不愿意这样做,但是在疫情期间,据说上海的法院也试行跨境远程审判。

18年的时候,中国又设立广州和北京两个互联网法院,这样中国的在线诉讼就开始推开来。

我去广州互联网法院参观,里面都没有人的,因为都在网上进行了。去青田法院调查,他们立案的大厅跟上海有重要区别,没有什么玻璃挡,进去以后感觉就好像进了个咖啡店,环境很放松。在线诉讼是农村包围城市,先推出在线诉讼的规则,又推出在线诉讼机制,把移动微法院结合在线诉讼整合成在线诉讼,这样也是一个创新,这就是中国发展的一个简单回顾。到最近两年,在线诉讼才被大家慢慢接受。我有个学生是做知识产权案件,他在线参加了很多这种诉讼,切身体会和原来比好了很多,要不现场庭审飞到外地再飞回来成本也很高。有了在线庭审,方便了很多。当时杭州互联网法院刚刚成立的时候,浙江在推移动法院的时候,浙江省高院想制定一个在线诉讼规程,最高法院这个互联网法院的规程规则基本上就是参照浙江高院的。

总结:世界范围的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开始,大致以2000年为中心,向前向后各5年;我国的远程审判,大致2007年开始到现在。

02

1、诉讼效率、程序公正

一个就是程序公正要求,技术介入之后,对诉讼效率的提高,他们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到底是要公正,还是要效率?我国的民事诉讼也好,刑事诉讼也好,都要求一个基本的理念叫做在场性,人要在场,不在场没有仪式性。

在线诉讼,首先在场性没有了。美国争议最大就是在场性,美国跟我们有一个重要区别。美国有陪审团审判,陪审团成员在家里面,无法约束,无法讨论,尤其陪审团在投票的时候,表情、肢体动作一系列东西都有可能成为判断的线索和依据。在线看,感觉好像不自在。这是阻碍美国远程审判发展的重要因素。

中国是不是这样的?中国通了在线参加诉讼是不是就没有在场性?是不是一定要到这个物理空间?尤其当时在场的目的是什么?最初历史上为什么形成一个在场性的要求?这个我们也从根源上去看一下,最早在审判的年代,没有其他的信息传输方式,人不在场,讲话对方听不见,声音无法传递那么远,所以必须面对面在场的时候信息才能相互传递。

2、技术风险、程序安定

在线诉讼中间掉线了怎么办?证人作证的时候跟一方当事人沟通怎么办?有病毒了怎么办?还有区块链存证的问题。如果区块链存证是由法院出面牵头建的,这个东西不合适。假设一个作品的作家将作品直接上传到区块链里面,一旦有人侵权了,从这个区块链存证系统里面直接调出来,那就没有真实性的问题了,调出来就能用,如果哪天开庭的时候系统出问题调不出来呢?这种情况下如果由法院来主导这种技术,一旦这个证据调不出来或者出了问题,当事人会埋怨法院的,会认为法院程序有问题,这就是技术风险传递到程序里面成为程序的风险。建议区块链存证系统设个防火墙,或者由社会上第三方,比如说公证机构来搞区块链存证,这就行了。技术风险会随着技术的发展慢慢排除掉,事实上即使人都到现场去,也未必就不会有技术风险。只要有技术就有风险,对技术的高度依赖,导致我们离开技术无法行动。无论技术多发达,法官自身要保留最起码的能判断的能力。技术风险跟程序安定的问题是能解决的。

3、互联网空间无限、司法主权有限

互联网空间是无限的,释放主权是有限的。在今年研讨案件的时候,特别倾向再进一步。分析一下,仅仅是证人在境外作证和当事人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参加中国法院的诉讼,属于到庭,不属于中国把主权延伸到别国。

03

1、形式正当性、实质正当性

正当性首先分为一个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在法律里面讲的形式正当性一定是立法上的正当性,不是什么道德正常性。但是在司法改革持续推动的情况下,所谓改革就是对既有的制度的否定,显然在形式正当性上是有欠缺,就中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怎么办?搞试点,在法律领域也是这样搞试点,选几个法院选几个地方的,搞个一年或者两年来试点,就算出了问题影响面也不大,不出问题,在形式正常性和实质性正常性之间找一个协调的点。

2、历史正当性、实践正当性、纯粹正当性

实质正当性就是透过形式正当性之后,不管有没有法律规定,看它背后的真正的正当性。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历史正当证,实践正当性证,纯粹正当性。历史的正当性就是这个东西过去已经产生了,我们到这个世界上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我们生活就是在这样的一个框架下展开生活的,形成我们的知识,我们当然的认为它的存在是可接受的,是正当的。比如在场性、仪式性当然是历史正当性。实践正当性是当下的现实的需要,这些侨乡的法院在跨境远程审判的时候,他们需要通过这种做法来解决他们的现实问题,这就是现实的需要。实践正当性,我们会发现支持远程审判的主要是实践正当性,反对他的主要是历史正当性。我们跳出历史和实践来看,它本身是不是正当,如果它本身具有可接受性,那它就是正当的,它本身不具有可接受性,它就是不正当的。

3、纠纷解决、对话机制、言语交往

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不管最终目的是什么,纠纷解决是真的。解决纠纷靠什么,当然不是靠暴力解决,是靠对话来解决的,事实上是和平解决纠纷的一个对话机制。那对话要求的是能够达成理解与共识,如果说明知道达不成理解成功,那还要对话、当庭论辩、攻击防御干嘛,法官直接判断得了,没有必要对话,对话的目的就是说服对方和说服法官,这种说说话论辩的过程,当然是要追求一种理解与共识的。

4、理想言谈情境、言语行为有效性要件

为达成理解与共识展开的言语交往行为需要符合四个有效性要件,只要符合这四个要件,那么这个对话就是正常的对话。

四个要件分别是:

言语表达的可理解性,目的是别人能了解你的意思;

陈述事实的真实性,陈述事实的时候要真实,要讲真话,不要故意在隐瞒,说假话;

表达的真诚性,表达你内心意志的时候叫主观世界,你表达意志的时候要有真实性,到底来是不是来解决纠纷的;

言语行为的合法性,行为是合法的,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就是为了制止这些。

最多再提两个,前面加一个对话机会的充分性,任何人都要有对话的机会,要受理案子。

最后一点程序救济的必须性,就是一旦中间发生了错误,对话不充分的剥夺人家权利的,你后面有一个程序来弥补它。比如再审程序。

5、远程审判之言语行为有效性检视

用这四个言语行为的有效性来衡量一下远程审判。

再看远程审判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是不是受到影响?最关键是证据问题。对于那些本来就产生在网络上面的证据,看得更自然。对非电子证据,目前各地都在开发实物证据电子化,将实物证据电子化,使得这些证据在网络上面展示的时候,也可以判断它的真伪。如果无法进行电子化的证据,那就按传统方式去进行交换。远程审判对陈述真实性的影响也是有限的,这种影响是能够弥补的,实在不行我用传统方式来解决。

合法性问题,非法证据(偷拍偷录的证据、刑讯逼供的证据)无论在线上线下都是非法证据,没有区别。只有言语行为的可理解性和陈述的真实性有区别,但这种区别不是很大,在本质的、关键的、基本的信息上没有什么区别。这样分析下来,我认为正当性大致是可以维持的。

04

1、远程异步审判概述

远程异步诉讼最早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发的,实际上很可能像青田、福建三明、沙县他们已经这样用了。包括像苏州当时的电子邮件,当时他们用电子邮件发送观点,法院再把双方观点交换,本质上就是异步诉讼。异步诉讼的好处,也有缺点。

缺点,就是你很可能不是面对面的。

2、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

异步审判对信息的丢失,按照我们前面说的四个有效性要件,基本面没有丢失太多。最关键的是它是不是书面审判,各国一般都认为轻易不要用书面审,因为不能面对面,但这个面对面是历史上留下来的,异步审判未必就比他差。审前证据交换的时候,都是通过法院将证据转交给对方,信息并没有丢失,异步诉讼通过法院的系统转接到对方,本质上没有差别。

肖建国教授建议,模仿德国的斯图加特模式,就是在正式开庭之前进行一次证据交换,正式开庭一次开完,不要开庭的时候再交换证据,临时提交,无法当场质证。如果证据交换能够异步,整理证据可以异步,开庭为什么不能异步。法官给你发了一段话,让你48小时之内把你手里的东西给传递一下,传上来或者48小时把你的法庭辩论意见传一下。熟悉技术就可以了。在简易的不复杂的案件,通过异步诉讼完全可以操作,复杂的重大的案件不适合异步诉讼,不面对面说不清楚,有的需要及时回应的。

05

大陆法系就不一样,大陆法系认为取证是法院的事情,法官取证是运用司法权,不是私人之间的事情,这个比较麻烦。那法官通知证人上网来做下证,是不是行使司法权,核心在于这样行使就实质意义而言有没有侵犯任何司法主权。就抽象意义上看,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换句话说,你在中国的法院审理案件适用中国的诉讼程序,你在美国参加诉讼是用美国的诉讼程序,相互尊重对方的程序。如果中国的诉讼法许可这种方式取证,就意味着这种方式取证在我国法上是正当的,基于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则,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使用这种方式来调查取证,外国也应当承认它的效力,因为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里面就是用法院地法。跨境远程审判基本上是具有域外效力的,按照法院地法。我们民诉法修改的时候专门加了一条“电子在线诉讼”,说明我们法律上基本认可了。

06

1、管辖问题:地域管辖与协议管辖的变革趋势

未来由于空间被打破,原来以地域来划分的管辖制度,可能也要进化了,无论在哪里都能参加诉讼,那么就不再是根据地域的便利性,恐怕未来是要考虑到法院之间的这种这种负担,平衡法院的负担。

根据这个划分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也受到影响,原来协议管辖有最密切联系原则。未来协议管辖要不要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来约束他们,因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比如迪拜有个法院,这个法院全球各地的人都可以去做法官,判定权人面向全世界。这种情况下,根本就没有密切联系这个国际司法权限,也有人提出说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你,选择这个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创设了最密切的联系,仅仅因为选择你跟我这个案子就有了密切联系。

我觉得这样也有道理,这个问题有争议,还是有人认为要保留主权的原则,要限制一下当事人的选择自由。

当事人身份核定问题,怎么认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之间都能看出。现在的系统完全可以进行人脸识别,技术上根本没有问题。原来广州互联网法院的院长,他说他们申请专利了,搞那个E法庭,里面什么设备都有,投放在人多的、交通方便的地方,当事人刷脸就可以进去开庭了,认证系统非常好,当事人刷脸进去以后其他人不能进了,证人不能进,证人要进去,当事人就不进,只能进去一个人,避免证人跟当事人之间开庭的过程当中污染他们,这个证言不会受到污染。中国的这种监控水平,身份认证技术上完全没有问题。技术的问题,技术一定能解决。

4、证据问题: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实物证据电子化、证人远程作证

前面也提到了证据的真实性,区块链这个建设,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还有实物证据的电子化。嘉兴法院搞了一个云上证据,把证据给你三维这么放上去,各个角度都可以看。证人远程作证不会丢失更多的信息,无非是证人的表情,现在技术越来越好,几乎动作感情都能看到,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证据方面,未来来看,不是很大的问题,实在需要线下看的,那就通过线下的补充。比如说现场勘验,就让人去看一下。

5、庭审问题:严肃性、流畅性、稳定性

我参加过一个在线庭审,对方请了二个律师,一直掉线,法官有点反感,说信号不好,实际上是是忘记什么东西了,或者法律想不起来了,就掉线去找了,找到了又好了。但信号不好应该速度慢或者卡住,而不是黑屏。表达的不真诚,但这种不真诚可以弥补的。开庭也是这样,哪个人是真诚的,不真诚的能看出来。

6、笔录问题:庭审录音录像、卷宗查阅、复制

庭审录音录像法院应该提供,当事人应当有权要求。现场刻好,光盘给当事人。在浙江法院讨论过一个存档的问题,我们的档案规定都是纸质档案,那么我们电子化之后,诉讼之后电子档案怎么办,还要改档案法,现在都没问题了,当然我们的电子的档案年年都可以查。

我们到法院去查档,那其实不属于法院的。假设要有个案子在一中院审理,你想要查过去的那个案卷想去参考看一下,这些一中院档案室的人实际上是档案馆的人,你等于到档案馆去看,是根据档案来管理的。

07

1、技术系统、社会交往系统、法律系统之传导与互动

2、技术持续进化与法律系统再生产方式的变革

技术的持续进化使得法律系统再生产的方式的变化,按照罗曼的观点,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是法律系统运作的核心,为什么说它是运作的核心?他把过去形成规范,适用到当下的现象,面向未来发挥作用。因为判例本身就有规范的效率,中国最近强调同案同判,立案检索。那这种情况下,司法裁判实际上变成了法律系统自我再生产的一个关键环节,源源不断的生产出新的规范出来,尤其是判例法国家,老的判例的废弃,新的生产出来,典型是反应一个法律系统。技术的持续进化一定会影响到法律的自我再生产,一方面国内用技术作为法律的自我生产工具,另一方面技术本身也是自我再生产的内容,现在出现信息安全法、数据保护法很多法律实际上都与技术本身有密切关系。

3、智慧司法-机器审判

个案千差万别,人的大脑是机器达不到的,未来不太可能发展到机器审判。但现在发现有一些所谓的批量案件,简单的批量案件,根本用不着人类复杂的大脑来判断,机器是可以判断的。比如说互联网金融。有一家公司弄70多万件案件到上海的一个法院,要一次性受理,是互联网金融的案件,这些案件内容格式完全相同,都是通过网上完成的交易,要素就一点,当事人可能也不会来应诉的,当事人分布在全国各个地方。网上小贷,像花呗这样的案件,是不是机器就可以审判?要素化是可以的,机器审判能做得到。核心问题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来,原告要不要跟机器去对话,还是说我们把这些资料递交给机器就可以了,上传上去系统直接给一个判决,未来可能会改变。

未来远程审判必然会成为一种主流的生态方式,那个时候大家都解放出来了,早上不用起那么早赶飞机,这样挺好的。

08

1、功能等同(线上和线下功能等同)

2、增量保障(线上比线下提供更多的保障)

3、程序选择(一定要接受程序选择,要征求当事人的同意)

4、技术中立、技术安全、技术公平、技术友好

5、技术要让用户可以接受,系统之间要兼容,系统界面让当事人使用起来便利好用。

THE END
1.现在网络法庭怎么诉讼?(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综上所述,在网络法庭诉讼的流程在文中进行了详尽的描写,起诉人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案的法院是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提供材料的方式向其中一家提起诉讼。看https://m.64365.com/zs/1370655.aspx
2.广州互联网法院四年结案18.4万宗,办案质效居全国前列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之初,仍设有多个实体审判法庭。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无需来到法院参加庭审,而是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甚至在家中远程参与开庭。 为了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律师参与远程庭审,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在广州、香港、澳门等多地相继布设了可提供一体化诉讼服务的便民终端机“E法亭”,该便民设施融合自https://www.gdzf.org.cn/wzsjb/znzf/content/post_120908.html
3.像“网购”一样打官司杭州有了国内首家互联网法院浙江高院确定由杭州市西湖区、滨江区、余杭区三家基层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网上法庭的试点法院,分别审理网络购物、互联网借款、网络著作权侵权这三类多发频发的涉互联网纠纷及其上诉案件,并打造了一个开放性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诉讼的全部环节均可以在线完成。https://ori.hangzhou.com.cn/ornews/content/2017-08/18/content_6631205.htm
4.为什么要设立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网络经济纠纷可网上起诉网上法庭诉讼流程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与传统线下诉讼并无差异。在试点过程中,西湖、余杭、滨江三家法院曾先后就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开展了网上法庭审理活动。除了网上法庭审理,庭审后的视频,当事人可以在线回看,庭审笔录也可以在线签署确认https://www.kaitao.cn/article/20170628100307.htm
5.网络经济纠纷怎么起诉法院1. 当事人陈述。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再由被告进行答辩,陈述案件事实。 2. 举证质证。原告举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然后被告举证,原告质证。质证主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 3. 法庭询问。审判人员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进一步查明案件情况。 https://www.66law.cn/laws/3178247.aspx
6.杭州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设立专门的网上诉讼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的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流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回避权利、审判组织、法庭纪律等均通过网上明示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二、起诉和受理 https://pkulaw.com/lar/e5f60e22500e2dfae4ff75da9fc04adfbdfb.html
7.人民法院24小时诉讼服务中心解决方案智慧法院建设方案诉讼服务自助终端采用互联网数据访问,技术先进,包含了自助立案、预约阅卷、自助阅卷、查询案件进度、诉讼引导、法院信息、法庭位置、法院新闻、开庭公告等功能,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一站式、集约化的诉讼服务。 4.壁挂式公共服务终端 壁挂式公共服务终端有新闻宣传、开庭公告等辅助功能, 它的核心功能是约见法官,法官留言。当https://www.faanw.com/zhihuifayuan/5059.html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刘德斌律师(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十四条 互联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33640.html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09(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十四条 互联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http://lawdb.cncourt.org/show.php?fid=150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