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翔法)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双倍赔偿!近日,翔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公司认为,自小郑入职之日起公司即要求小郑签订劳动合同,小郑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无奈之下开除小郑,小郑存在严重过失,公司无需支付小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小郑于2021年3月入职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解除,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小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在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每月支付小郑二倍的工资。公司主张其无需向小郑支付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应向小郑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