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光律师动态许继光律师2024-12-0923:46:107536
许继光律师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修订后的新《律师法》确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制度,使目前的律师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形成国资所、合伙所和个人所并存的局面。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确立,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符合国际律师制度的惯例,也为律师事业和律师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在新《律师法》颁布实施之前,许多省市已经对个人律师进行了试点。《律师法》实施后,个人律师事务所犹如雨后春笋般地相继成立,这是我国律师制度的又一个里程碑。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个人律师事务所将占据很大的比重。
作为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基于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思考,并为配合省厅的调研,谈点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认识和设想。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价值
个人律师事务所因是个人投资、个人管理,个人承担无限责任,能够避免合伙所的现有弊端,且个人所的设立人责任明确,要与事务所同生共死,自然在工作中将更加注意各类行为的规范性,在客观上存在尽量避免或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的可能;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后的运行成本相对较低,设立人为了品牌效益,会全力发展事务所,而不是单纯追求个人的发展,这有利于整个事务所的发展和提升;个人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只要负责人(设立人)管理到位,协调有方,在某一服务领域内可以形成竞争优势;个人律师事务所因系一人决策,不易出现内耗现象。因此,个人所比合伙所更具有优势和发展潜力。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当前困境及解决方案
1、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认识定位上。个人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不是个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应当过于突出个人即设立人的地位。观念上的问题应当明确,否则并不利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容易使人产生个人律师事务所系非正规军,是个体户,特别是当前有些民众对律师的身份还不是那么明晰,还认为律师从政府领取工资的情况下,甚至即使是专职律师也有在合伙所受雇于多人是聘用,到个人所受聘就有类同于为设立人个人打工的这种情结挥之不去的情况下。故,建议将来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根据设立人的意愿,并非一定使用个人的名字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所名。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模式需要解决的问题
1、律师的聘用和管理问题。在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能否聘用专职律师、聘用几名方为合法、能否聘用实习律师等方面都曾引起过争论,在法律没有作出特别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律师的聘用上不应与一般合伙所作区别对待。律师的聘用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对律师的管理,是对规范的遵守。我认为,由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对律师的管理应当更加严格,设立人在这方面应当付出得更多,包括对每个律师的品行、能力、对每个案件的把握、对当事人的态度等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及时获取各方面的反馈,把抓好律师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整体素质作为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第一要务。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坚持集体讨论制度。鼓励律师多办公益性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让律师更加贴近群众,培养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2、律师的待遇问题。目前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对于聘用律师,包括合伙人自身,多实行办案提成制,对于个人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律师的待遇问题,亦存争议,有舆论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给聘用律师提成是违法的,必须授薪。个人认为,不必强求一种模式,根据律师的业务能力和意愿,授薪和提成或授薪与奖励可以并存,关键是哪种方式更能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更有利于事务所的发展。希望有关规定或指导性意见尽快出台,包括提成的比例和授薪的范围,便于统一掌握。
3、党建问题。由于个人律师事务所人数较少,可能成立不了党支部,对于这种情况,可由司法局决定将其并归哪个支部,以便参加组织活动,亦可在司法局参加组织活动。
4、社保问题。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开办费用和日常开支均由设立人个人承担,特别是开办之初,个人负担过重,当然为聘用的律师及辅助人员入保是义务,也是为了避免因意外的发生而致律师事务所面临倒闭或损害员工和律师的利益,但考虑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可否制定其他变通的措施以供执行或直接参照合伙所的方法。
5、执业风险基金问题。个人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必一定向司法局或律协缴纳执业保证金,但执业风险基金可以设立,并作为制度确立,合伙所亦应如此。希望有个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