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想咨询一下律师事务所是否能够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第四条第十六款:“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的规定进行划分?如果不属于上述企业,能否告知一下律师事务所是属于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还是其他类型?
答:您好!感谢您的留言。《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六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律师事务所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的非企业,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同时,关于律师事务所具体归属类型,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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