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人知道律师的行业代码7221

去年11月底,司法部副部长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并着重强调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个方面的改革。在这之后,司法部未提出律师工作改革的其它新举措。我以为,司法部对律师行业缺乏全面理解,因此,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也难以正确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提到了律师工作。这就是司法部领导所说的改革内容。但是,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我们不能对号入座式的理解,似乎提到律师的就与律师工作有关,没有提到律师的就与律师没有关联。这种解读方式是不愿意进行律师工作改革的借口和托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修订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这次修订参照2008年联合国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简称:ISIC4),同时,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该文件中,将律师行业的分类和代码规定为7221。这说明,律师行业所属中类是法律服务(代码722),所属大类是商业服务业(代码72),所属门类是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代码L)。由此确定了律师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位置以及经济属性。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律师行业在法治建设中的角色,却忽略和回避了律师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以及经济属性,并由此衍生出了诸多不适合律师行业的制度和管理模式。律师工作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要从现行制度和管理模式中,祛除那些违背律师行业经济属性的桎梏,真正解放广大律师的生产力,让律师行业在国民经济和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1993年,司法部推行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就是律师工作改革的典型范例。

如果从律师行业所固有的经济属性出发,把律师工作放入国民经济的视角中考虑,我们就不难发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诸多内容,对于推进律师制度改革都具有直接和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政府应当取消律师人才流动中的不合理障碍,让律师资源紧随市场需要而配置。政府不应给律师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让市场决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区域、行业、人群和方式。政府应当取消对律师服务人群的限制,让所有的人尤其是少数人群都能获得基本的法律服务。政府应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律师到贫困、落后、边远的区域执业,让那些地方的民众也能获得基本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应根据市场的需求多元化,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努力拓展和创新业务领域。

第三、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政府应当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而不是领导或管理。政府应当进一步简政放权,把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和考核等事务性工作交给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的职业培训归口律师协会组织和管理,国家律师学院应与中央警官学院分家,交给律师协会管理。总之,凡是政府能少管的就少管,能不管的就不管。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一、维护律师行业的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二、努力实现让每个人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的法律服务,弥补市场失灵。

第四、政府应限期实现与律师协会脱钩。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积极推进律师协会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律师协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律师协会承担。修改《律师法》第43条,将律师协会是“自律性组织”改为是“自治性组织”。律师协会自行组织选举,政府不应包办代替或幕后操盘。律师协会应当去行政化。秘书长应当从社会招聘,对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协会会费应当专款专用,财务应当公开,透明。让律师协会依法真正成为律师自主管理自己的组织。

需要思考的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规定,既然律师行业属于商业服务类,为什么律师行业还要归司法部监督和指导?这么多年下来,司法部对律师究竟又有什么帮助?如果说主要在帮助律师行业协调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的话,那么司法部并没有特别建树。律师依旧还得面对“三难”,还得“死磕”,还要“抱团取火”,还会被“伪证罪”。假设如果由商务部来监督律师,说不定中国律师也能像美国律师那样直接参与中国入世谈判;如果由发改委来指导律师,说不定律师能够获得更多的参与收购、兼并、分拆、上市等业务;如果由银监会来管律师,说不定银行的每笔贷款都能见到律师的身影。这样,即使律师行业与公、检、法还存在纠葛,但是,起码还能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孰优孰劣,一看便知。

不过,基于对于市场公平和法治正义的追求,律师行业不能也不应当隶属和依附于任何政府机构,否则就将失去自由和独立的立场。因此,律师行业应当由律师协会管理,而律师协会则应实行自治管理。这也正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政府与协会组织脱钩和行业协会自治的重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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