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广西万威律师事务所黄建宙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诚信建设中文版

投诉人:李靖,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7号广西电网公司南院生活区,身份证号码:452123195310055866。

被投诉人:黄建宙,广西万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410781265。

2023年2月6日投诉人以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为由向南宁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进行投诉,本会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广西万威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调处并提交了调处情况说明,被投诉人黄建宙律师未配合提交材料,未进行申辩。2023年5月23日,本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2023年6月6日本会向被投诉人告知了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2021年6月15日被投诉人向本会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7月4日被投诉人撤回听证申请。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内容:就黄建宙律师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若干问题:1.违规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损害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使委托人的代理事务无法得到保障。依据律师管理规范,代理费应统一由律所财务收费,并开具合法发票;2.工作推诿,拖延影响案件的诉讼进度,背离律师职业道德,代理案件不作为,态度恶劣。已严重违规、违法,特此进行投诉。

投诉人向本会提供以下材料:

综上,广西万威律师事务所认为黄建宙律师接案、收费的行为均违法违规,属于情节严重,建议由南宁市律师协会将投诉案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广西万威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供以下材料:

另查明,近两年未发现被投诉人黄建宙律师有被投诉案件。

综上,本会认为:

1.被投诉人黄建宙律师作为广西万威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又同时在南宁邓氏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承接并代理案件,存在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黄建宙律师在接案后,私下收取被代理人的代理费6000元,且未将所收的代理费交回律所,向被代理人开出的收款凭证为“南宁邓氏法律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年光出具的收款收据,存在私自收费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黄建宙律师让投诉人打印签订空白的《委托代理合同》,而其自行填写代理内容后才拿回律所盖章,且未将该盖章后的合同返还给投诉人。黄建宙律师和当事人所约定的代理费没有达成共识,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填写风险代理费的计算比例。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关于投诉人投诉黄建宙代理不尽责,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立案受理、财产保全、公告费缴纳等情况,尚不能证实其存在代理不尽责。

5.黄建宙律师已经签收了《接受调查投诉案件处理通知书》,但未回复及配合提交材料,拒绝进行申辩,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分。

6.关于投诉人提出要黄建宙律师赔偿的要求,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其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综上,经本会讨论决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于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广西万威律师事务所黄建宙律师一案。决定如下:给予被投诉人广西万威律师事务所黄建宙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制发规范执业建议书送达被投诉人黄建宙律师。

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3年7月18日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十六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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