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律师这个职业缺乏最基本的了解
那么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呢?
“坏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这是一个情绪化的称呼,带有严重个人感情色彩,完全是凭个人好恶来进行评判。
“坏人”即使坏,但他首先是人,他应该享有人的权利和尊严。现实中办案单位常不把“坏人”当人看,剥夺他的诉讼权利,甚至会造成冤假错案,所以刑辨律师是在保障“坏人”做人的权利。
在刑事法律中,没有“坏人”和好人之分,只有犯罪人和非犯罪人的区分。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在罪”。
因此,每个人在未经判决前都是无罪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当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还规定必须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
刑事诉讼的任务,除了“惩罚犯罪分子”,还包括“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
是的,刑法惩罚犯罪,但同时也保障人权。
在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之间,律师需要尽力和优先维护和遵守的应当是职业道德。
律师的工作不应该受到社会道德的粗暴绑架。法治社会应当以法律作为调和指导社会关系的依据,而不应该是道德。
为一个“坏人”做辩护,才是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应有的姿态。历史上著名的审判比如纽伦堡大审判、东京大审判,这些反人类反社会的罪人,这些审判之所以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就是因为审判者给予了“坏人”充分的辩护权。
今天我们以“好人”的姿态去看那些“坏人”,觉得那是一种快感。这样下去,早晚有一天你也会成为那个给他人带去快感的“坏人”。
每个人都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有一天我们自己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是不是也希望自己的辩护律师能排除万难、据理力争,而不受舆论的干扰呢?
延伸阅读
吴谢宇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我为什么为“坏人”辩护?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说法?
徐昕:吴谢宇是个“坏人”。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好”与“坏”并不容易区分,所以现代法治坚持以“无罪推定”为基本原则。如何理解为“坏人”辩护、为杀人犯辩护,关系到如何看待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
不同的人对“坏”的评级不同,所有人都痛恨杀人凶手,有人特别痛恨强奸案的嫌疑人,有人特别痛恨涉黑恶犯罪的嫌疑人。在不少人的观念里,只要被抓了,就肯定是坏人。如此说来,只要律师为任何人辩护,都可能被指责为替“坏人”说话、为罪犯开脱。推而广之,刑事辩护制度将无立足之地。事实上,为“坏人”辩护,或许才是刑事辩护的出发点。
新京报:你说“为‘坏人’辩护或许才是刑事辩护的出发点”,这怎么理解?
徐昕:在法庭上,道德可以成为出罪的理由,却不可以作为定罪的根据。唯一的方法就是等待案件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且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此之前,任何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无论其道德多么低劣、群情如何激愤,他们都有依法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即使他们没有精神病,即使他们罪大恶极,也有获得律师辩护、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必要。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有做到为“坏人”辩护,才能防止无辜者枉受追究,才能为“好人”申冤。现代法治以人权保障为首要目标,只有律师不区分“坏人”“好人”地为所有“人”辩护,才是所有人的安全、所有人的正义的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