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况下,能不能不去劳动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存在两种观点:
关于单位所主张的仲裁前置,是否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实务中一些当事人、律师和法官的认识存在偏差。有些人认为,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就应适用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即便审查后的结论是法院有管辖权,也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以便保障被告的上诉权。
笔者不大认同上述观点。法院是否应适用管辖权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并不以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提交了名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文件为前提,而是应首先判断被告所提的异议类型是否属于管辖权异议。只有这种异议属于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才依法审查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何为管辖权异议?核心在于什么是“管辖权”。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同一级别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总之,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在案件受理上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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