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反诈意识、持续营造全民反诈浓厚氛围,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湖南高院发布5个反诈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决心和成效。
杨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系某职业学院学生,2021年4月起,二人的同学胡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杨某某二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承诺给予报酬。杨某某、周某某办理并提供多张银行卡交予胡某某,并协助开通和绑定手机银行账户。经鉴定,有多笔涉诈资金转入二人提供的银行卡,其中杨某某的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432万余元、转出431万余元;周某某的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259万余元、转出258万余元。案发后,杨某某、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对杨某某、周某某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中两被告人均为在校学生,与胡某某系同学关系,因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又轻信同窗情谊,而参与到帮信犯罪活动中。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系在校学生,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二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
法官提醒:
在校学生参与帮信犯罪,往往是在实习、兼职过程中误入歧途,或因交友不慎在“朋友”“老乡”的引诱下出租、出售银行卡等。提醒在校学生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尤其是在暑假期间有意从事“暑假工”的,在选择工作时,要仔细甄别,特别警惕不需要努力工作就有高额回报的所谓兼职,一旦沦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人”,不仅会承担法律的惩罚,还会给自己的升学、就业以及生活埋设障碍,代价巨大。
邹某某等人偷越国(边)境、诈骗案
2020年6月,被告人邹某某、钟某、汤某某、邓某某受他人到缅甸从事“高薪”工作的诱惑,按照上线安排先后结伙偷渡国(边)境进入缅甸境内。2020年8月,邹某某、钟某、汤某某、邓某某等人在缅甸某地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从事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虚假投资理财”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邹某某、汤某某、邓某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约六个月,钟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约八个月。之后汤某某等人受国内劝返通告的影响,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拉拢他人犯罪的骗术每天都在发生,切记只提“高薪”,对学历、专业不做要求的招聘,让你偷越国(边)境的务工招聘,大多都是诈骗。大家不要上当,避免掉入违法犯罪陷阱。同时,提醒目前仍非法滞留境外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回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龚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石某某、龚某兵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龚某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等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龚某某等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跑分”违法犯罪活动是网络黑灰犯罪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往往形成团伙作案,有较为明确的层级和分工,社会危害性大,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提醒大家不要帮助他人转账“跑分”,侥幸心理不可有,法律红线不要碰。
谭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年4月,被告人谭某受上线的邀约参与转移非法资金,后谭某又邀集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一起参与。2022年6月,在谭某的安排下,徐某某等人到商店购买香烟,以支付香烟款为由向商店老板索要银行卡号后发给谭某,谭某再发给上线,待银行卡收到转账后,徐某某等人到商店取走香烟交给谭某,谭某和徐某某再将香烟卖出获得现金。谭某扣除好处费后,将剩余的现金换成虚拟币转给上线。谭某等四人在明知涉案资金是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上线转移非法资金共计人民币83780元。经查实,该资金系易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被诈骗资金。
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谭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愿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谭某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常用手法之一是找商户购买商品并要求提供收款银行账户,将被害人资金转入商家账户,把诈骗资金套现后再转移资金。该案即是通过购买商品的形式将上游诈骗资金套现,再将商品卖出获得现金换成虚拟币转给上线。
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系违法犯罪行为,切勿为了挣“快钱”而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提醒广大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一旦发现购买者要求提供银行卡账户收款才能购买以及存在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等异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