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基于最高法院出具的自2024年3月20日起实施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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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厘清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
此解释出台后,解决了之前困扰了多年的争议项:
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
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此区分,在《解释》的第十条第二款中作出了体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此条就体现了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缩解释。)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税款,只有利用该核心功能进行虚开抵扣,即骗抵税款的,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产行为,对其处以重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反之,即便虚假开票,但没有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心功能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在《解释》的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作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欺骗、隐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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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关于定何种罪的有效辩护:
1、探究案件的本质主观,考虑变更罪名,以获得更低量刑。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量刑幅度为两档,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逃避缴纳税款五十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是入罪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50万以上认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税款数额在500万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就像滕法官讲课PPT中所呈现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较于逃税罪是重罪。律师要达到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效果,一定要对法理做探究,若主观目的是为了逃税而并非骗取国家税款以抵扣,要考虑变更罪名。
2、逃税罪比虚开专用发票罪有天然的行政处理前置的优势。构成逃税罪应以税务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
根据该《解释》的第三条以及第二十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有一个行政的护城河,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没有。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行为人补缴纳了税款。
第二个条件:必须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
第三个条件:纳税人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底层逻辑的法律体系探究
(2)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第二号案例,以典型案例的形式明确了税务机关行政处置是逃税罪的前置程序,供各地司法机关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中也明确: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如(2019)鄂刑再5号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即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纳税人义务人刑事责任,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不符合《刑法》修订后的立法精神。
案例:安徽省高院2023年经审委会讨论后做出的(2022)皖刑终204号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最重要的一个上诉理由是:虚开抵扣的增值税专票,上游企业均全额缴纳了增值税,不会给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失,其目的是逃避消费税,请求改判逃税罪。
二审法院认为:如果上游企业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款,终端企业予以抵扣,并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认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15521351.86元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特征。如果上游企业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款,终端企业予以抵扣,并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检辩双方认为不能认定造成增值税损失的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所利用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功能而是普通发票也具有的经济活动证明功能,最终将一审判决的虚开专票罪改判为逃税罪。
二、关于涉及具体逃避缴纳税款以及税额的规定:
关于逃税数额和比例的规定:
1、《解释》第4条对逃税数额、逃税比例的规定,基本上沿用了《偷税解释》第3条的规定。
注意要点:
一是将逃避缴纳税款限定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而不包括税务机关代征的“费”。
二是将逃避缴纳税款明确完全不缴纳税款和部分不缴税款两种情形。
三是明确“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应以“确定的纳税期间”作为计算周期。
四是明确对同时逃避多个税种税款的数额,按照所逃各税种的总额计算。
2、《解释》第4条第2款明确“应纳税额”的范围
这里的应纳税额,《解释》明确不包括海关征收的关税以及代征的增值税等,也不包括当事人依法预缴的税款。
实践中,逃避海关征收的关税、代征的增值税等构成犯罪的,按照走私犯罪处理。同时,因为逃税是以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为前提,而纳税人预缴的税款是对尚未产生的纳税义务的提前设定,因此逃避缴纳预缴税款的,不能按逃税罪处理。
3、解释第4条第3、4款关于逃税比例的规定,沿用了以前司法解释的规定。
逃税比例=逃税额÷应纳税额。
律师关于税的计算方式有效辩护的解读:
1、适当放宽了纳税人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期限。
一是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一旦刑事立案,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即使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故纳税人要把握该出罪的机会。
2、应纳税额的定义,应纳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3、“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的含义指逃税总额与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且是一个年度内的。对不按年度纳税和不足一年度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规定。
4、比例按年度,多个年度,按最高算,逃税数额累计计算。
最后,律师说:
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类的涉及税的罪名,重点是一定要与当事人多沟通,了解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实务中,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货物或者服务的基础上,去找开票公司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见的有几种原因:
此时,就会,通过做一些虚假交付的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达到目的。
2、还有些企业是为了套取监管的资金,比如虚增一些业绩、为了融资、贷款等目的。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就只是一个过程中的环节而已,并未用到增值税专票的抵扣功能。
……
如果这些情况出现了,就会有所争议,是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呢?还是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的牵连犯?就比如在税务上有一种流抵退税的情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还骗抵了税款,此种情形又该如何处理。还是要个案进行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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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杰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婷婷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心理咨询师
同济大学法律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知识产权、公司商事争议解决。
代婷婷律师擅长用调解化解矛盾,处理过一系列复杂的诉讼案件。2023年调解结案率高达70%,为多家知名的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其2023年其处理的土耳其商务处劳动仲裁、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涉黑涉恶的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罪、涉及某大型视频平台热播剧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等均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