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乃东等: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法律问题探究(下)

李某平名下持有北京中启春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启春平物业公司”)的股权。该公司系于2018年3月19日成立,股东为:余某存(70%)和李某平(30%),余某存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李某平系公司副董事长。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6至8层601-1。

3.其他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

除了直接持股的公司以外,本团队律师还发现以下公司和李某平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

(1)根据公示的工商资料显示,李某平系北京工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力物业公司”)的经理。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6日,股东包括盛某亮、徐某等六名自然人。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6至8层601-2。此外,根据承租人魏某凤在李某平所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9]中的陈述,工力物业公司、中科公司、余某存和韩某均曾以李某平受托人的名义主张租金权利。

(2)另外,李某平还是北京海邦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邦物业公司”)的经理。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6日,目前由刘某云100%持股,而韩某曾系该公司股东。

4.由他人代持的财产

除登记在李某平本人名下的资产,李某平资产还包括其购买的由其司机所代持的房产或车辆。根据余某存代理李某平与韩某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裁判文书所载[10],李某平在其于2016年9月出具的《委托书》中称财产包括“所有房产、古董、摩力圣汇温泉会馆[11]储值卡、银行卡、现金、保险柜内所有财物以及其购买的落在司机王某1名下的所有车、房。”

(三)重要事件梳理:李某平“结婚”始末及其监护权争夺

1.李某平在被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与余某存“登记结婚”

2016年10月,李某平与韩某的非婚生子李某1向北京朝阳法院提出认定李某平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朝阳法院于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该案。

2017年3月,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平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7年5月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李某平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2]。

2017年6月20日,在李某平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其与余某存二人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7年7月17日,朝阳法院作出(2016)京0105民特264号判决,宣告李某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李某1申请撤销李某平与余某存结婚登记未果

2017年11月,李某1以重庆市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李某平与余某存二人的“登记结婚”。

2018年3月,针对李某1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申请,审理法院以李某1不具有起诉资格为由驳回起诉。同时,法院在说理部分释明:虽然李某平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其本人有撤销结婚登记意愿,其监护人可以代理起诉。

2021年,李某1再次以李某平和余某存为被告向重庆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某平与余某存二人的婚姻无效,重庆法院以李某1未举证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重庆市、重庆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于2021年9月19日裁定驳回李某1起诉[13]。

3.李某平监护权争夺

2018年8月,朝阳法院立案受理了余某存提出的指定其作为李某平监护人的申请。

2018年9月,朝阳法院作出(2018)京0105民特463号判决,指定余某存为李某平的监护人。

1.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5月6日,李某平与冯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平因资金周转向冯某借款2100万元(实际打款金额550万元),后因李某平未归还借款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6]。

2016年,道行天下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行天下公司”)[17]向Z信托公司借款2.5亿元(借款期限18个月)。

2016年6月16日,李某平向Z信托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李某平亦为上述2.5亿元借款本息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李某平与Z信托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李某平以其名下四处房产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6月17日,李某平就四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在另一起借款纠纷[19]中,侯某鑫于2016年1月13日向张某等二人借款了1600万元;2016年1月14日,李某平与张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约定李某平以其名下房屋为1600万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案中,审理法院判决侯某鑫向张某偿还借款本息的同时,判决李某平以其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委托合同纠纷与房屋租赁纠纷

根据承租人魏某凤在李某平所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中的陈述,2016年7月起,中科公司要求租户向其支付租金。

2017年11月23日,朝阳法院受理了余某存代理李某平对韩某提起的委托合同纠纷,要求解除李某平与韩某的委托关系。

2018年7月23日,朝阳法院判决认为:李某平与韩某二人的委托合同关系已于2016年12月23日解除。

2020年6月15日,北京四中院就李某平与中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出具调解书确认,2016年6月22日资产托管协议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权利义务终止。

另外,余某存曾于2017年代理李某平对房屋承租人和中科公司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系以调解结案[22];于2019年又代理李某平起诉要求韩某返还代收租金,审理法院以韩某作为受托人未将收取的租金及时转交委托人为由判决韩某返还租金及利息[23]。

二、监护权关联诉讼概况

1.宣告李某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

2016年10月,李某平的非婚生子李某1提出特别程序案件,申请认定李某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24]。

根据该案件判决书显示,李某1认为其父李某平自2012年起出现轻度老年痴呆症状,2015年初症状更为明显,并提供了2016年3月北京信诺佰世医学检验所检验为“额颞叶痴呆、阿尔兹海默病”的报告,以及2016年8月1日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定医院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病性痴呆(老年前期型),精神障碍,痴呆”的报告。最后法院委托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李某平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本案中被申请人李某平的代理人有两位,分别是其妹妹和其妻子余某存,双方对于是否应当宣告李某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完全相反的意见,其中妹妹认为应当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妻子认为不应当宣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裁判文书显示,李某平与余某存系于201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也就是本案立案时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且依据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报告,双方登记结婚时,李某平已经患有阿尔兹海默症,故不排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存在一定的效力瑕疵。

最后,判决文书中明确载明:“李某平称,不同意李某1的申请,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裁判文书未记载李某平本人是否出庭的情况,以及其自己宣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精神状况。由于本团队律师无法掌握该案除裁判文书以外的其他材料,故无法进一步了解李某平做出前述陈述时的具体情况。

2.难以推翻的婚姻登记

2017年11月,就在法院确认李某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不久,非婚生子李某1一方便快速启动了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要求宣告李某平与余某存登记结婚是无效民事行为[25]。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首先要解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认为只有在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近亲属才能以自己名义代为起诉,否则需要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或由监护人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名义起诉,故而驳回了李某1一方的起诉。

从该案裁判结果来看,法院认为婚姻无效纠纷以及撤销婚姻纠纷的起诉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然而本案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已经被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情况下该判决直接导致诉讼只能由其监护人,即本案的婚姻关系另一方当事人余某存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实际上造成了需要余某存代理李某平起诉撤销和余某存婚姻关系的矛盾和困境。

3.监护人地位之争

2018年8月,就在李某平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李某1起诉的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后,余某存立即提起确定监护人的申请,意在通过法律文书确认自己的监护人身份[26]。

在该案件中,韩某对余某存取得监护人资格提出了以下抗辩:(1)余某存明知李某平行为能力受限仍与其结婚,动机不纯;(2)余某存有吸毒史,曾被拘留;(3)余某存利用自己账户收取李某平房产租金的同时拖欠工作人员工资,有损李某平利益;(4)余某存让李某平立下遗嘱,将30%遗产留给余某存控制的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余某存于2011年离婚,有一个11岁的儿子,存在将财产转移给己方儿子的风险;(6)余某存将李某平藏匿,导致家人无法见到李某平。同时,转交了李某平妹妹向法院邮寄的《关于朝阳法院确认李某平监护人的回复》,称不同意余某存作为李某平的监护人,只认可韩某担任李某平的监护人。

最后,法院结合《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认为余某存和李某平共同居住,照顾其日常起居,愿意履行对李某平的监护职责,且李某平亦认可余某存担任其监护人。结合现阶段李某平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考虑,作为法定第一顺位配偶身份的余某存担任李某平监护人更为宜。

在该案中,本团队律师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法院提及:“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予以指定。”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有利于被监护人”?该案中法院以被监护人和余某存共同生活作为判断依据,那么如果韩某所提出的余某可能存在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属实,是否构成“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况?其次,裁判文书中提及:“李某平亦认可余某存担任其监护人”,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自己选择监护人?能否做出认可监护人身份的意思表示?由于本团队律师无法获取该案进一步的信息,亦不清楚李某平是在何种精神状况下通过何种方式向法院做出的前述陈述。

通过前述几起民间借贷纠纷,本团队律师认为有多处不合常理之处:首先,根据下文我们将详细梳理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李某平非婚生子认为其自2012年起出现轻度老年痴呆症状,2015年初症状更为明显,而根据前述民间借贷纠纷,至少自2014年起李某平开始陆续出现汇给他人的巨额借款的情况,其中最大一笔金额甚至高达8300万元,故李某平出借巨额财产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一定的疑问。其次,根据前述借贷纠纷来看,案涉借款行为均集中在2014年,且涉案金额巨大,但李某平一边拥有充足的现金,可以向他人轻松出借8000余万元,一边自己又需要借入所谓的2000余万元进行周转,前后矛盾,其向他人借款的行为亦存在一定的不合常理之处。

2.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保证合同的效力

(1)监护人的追认权:李某平应否承担连带保证及抵押责任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33]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34]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于李某平在2016年6月的精神状态,Z信托公司则提出了相反证据,主要包括:(1)李某平于2016年6月16日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等文件时的视频光盘;(2)李某平亲自出庭(2016)京0105民特264号案并口口声声认为自己没病;(3)李某平未聘请委托代理人,独立参加了(2016)京03民终8884号案诉讼活动。

最后,最高院认定:(1)虽然一审法院认为Z信托公司仅提供林某、中科公司单独拍摄李某平签署案涉协议的视频而不能提供其他担保人签署案涉协议的视频,有故意为之之嫌,这在表述上虽有欠妥之处,但该视频证据反映了李某平签署巨额担保协议时被动服从林某在旁指点等有异于常人的精神状态;(2)从李某平参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8884号案庭审的视频录像看,并未显示出李某平清晰流利地回答法庭提问。相反,李某平庭审中言语欠流利,赘述性用语表现明显,答非所问,举止行为已经表现有异于常人,亦再次印证阿尔茨海默症发病具有隐匿性、持续性且不可逆的智能衰退特点。李某平参与该庭审的视频录像不足以证明李某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由于阿尔茨海默症具有起病隐匿、持续性且不可逆的智能衰退等特点,一审法院结合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李某平至少从2016年8月1日起有认知损害的鉴定结论,推定李某平于2016年6月前后已经处于轻度智能障碍状态,有充分证据证明,并无不当。

3.被监护人签署财产委托协议的效力

2017年11月,就在李某平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后不久,其配偶余某存代理李某平向其非婚生子李某1的母亲韩某提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37],要求法院解除李某平与韩某在2016年9月18日、9月21日期间签署的委托协议,并要求韩某返还依据委托协议收取的租金192.5万元。

结语

人身关系上,李某平先是在2015年生育了非婚生子李某1,李某1申请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李某平又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和案外人余某存登记结婚。李某平被司法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李某1及生母韩某和余某存之间又围绕婚姻关系效力及监护权问题展开了多轮诉讼。虽然法院最终确认了余某存的监护人地位,但由于李某1及韩某又指出新发现李某平存在重婚情况,也使得围绕李某平的人身关系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且鉴于李某1发起的两次婚姻效力案件均未进入实体审理,如其能够解决程序困境,则李某平和余某存的婚姻关系、余某存监护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大般涅槃经》中讲:“世间空苦,诸行无常,是生灭法。”《桃花扇·续四十出·余韵》说,眼看他起朱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对于在2023年亲自见证了“宇宙第一大房企”碧桂园暴雷的当代企业家,都应该深刻认识到诸行无常的人生本质。无论辉煌时如何繁花似锦,也无法排除万一遭遇到卡在生死之间的尴尬时刻。曾经风光无限的企业家突然失能了,他/她是否能继续接受救命的手术?庞大的产业由谁接管?此时监护人就接管了企业家生杀予夺的大权。基于监护制度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及财产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且对于企业家而言,更关系到股东权利的行使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及公司利益,故为了选择合适的监护人,避免家庭成员之间的纷争,也避免财产权利因纠纷处于失控状态,进而贬损财产价值,甚至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持有巨额财产的高净值人群,尤其是企业家客户应当提前通过协议方式固定监护人的人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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