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珠的守夜人——香港警队的昨天今天与明日(下)

第二个是刑事调查体系介绍中的分区刑事调查队(DVIT)已经是被废除的编制了,目前港警各分区内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案件初步调查工作都是交由警区一级的刑事调查队(DIT)负责的(这个是真的只有本地业内人士才会知道信息了,笔者手头的资料也是旧的)。

第三个“O记”全称打少了“有”字的锅笔者不背(原稿里有的啊233233),是编辑的(甩锅)。

第四个是徐步高案件中关于外号“加菲”的冼家强的情况,尖沙咀案件时他还是警员,是事后才晋升的。

第五个是长期服务增薪点问题,这个是一直都有的,笔者的叙述会让人误以为是09年四月以后入职者才有。

第六个是一个笔者写作过程中的失误,监警会的第二个案例写成了“监警会认为投诉警察课处理过重”,这个是重大失误,造成了误解,“无法追查”这一分类的含义是就是字面意义的没有证据可以查证,无法证实或证伪,这句话应当改为“监警会认为投诉警察课了结的结论分类有误”。

这也会导致本文这个部分的叙述有类似于社科领域科普文的观感,而且会夹杂一些理论化、学术化、个人化的不准确东西;此外,对于香港警察的“不祥事”以及所面临的各类问题挑战,本文的观点也仅仅是作者的一家之言,还请综合各方信息,客观、理性、平和的进行探讨。

——正文——

此外,笔者还会根据个人的知识储备量来科普小部分全世界共通的法律/警务基本规定。

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遵循法治和司法独立的精神,《基本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宪制框架。由于“一国两制”,因此其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主,并由成文法为补充,与我们内地的法律制度完全不同。

首先是审判权层面:

根据法律规定,香港的法院负责本港的司法工作,在履行司法职责时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关干预的,聆讯一切检控案件及民事诉讼。其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竞争事务审裁处、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组成。

此外,香港也根据《基本法》保留了陪审团制度,在裁决非常严重的刑事罪案(如谋杀、过失杀人、强奸、持械抢劫和某些毒品案件),均由原讼法庭法官会同陪审团进行审讯。

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审团来决定,法官会呼吁陪审团在裁决时追求一致意见,但陪审团也可按5VS2或7VS2的多数票决形式作出最后的裁决。

此外,某些死因研讯案件也必须由死因裁判官会同陪审团进行研讯。

第二是检察权层面:

由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来负责香港的一切检控工作,所属的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司长不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而他决定检控政策时,也是独立且不受政府与审讯案件的法庭影响的。

而一些经常发生的轻微违例案件(如小贩摆摊违规这些),则会由执法机关根据律政司司长发出的既定准则处理;涉及简单案件的简易层次检控工作则大多由警方或其他调查机关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负责于审讯中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检控和处理上诉的,是律政司下的刑事检控科。

其最重要的工作便是作出检控决定,包括是否提出检控、控罪的内容以及选定审讯法庭。科内的律师向执法机关就有关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并负责出庭检控,以处理大部分的刑事上诉案件。

三是侦查权层面:

这里主要指的就是逮捕权以及其他案件侦查工作。

警务人员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会被控以下罪行的人,或拘捕任何他合理地怀疑犯了以下罪行的人,乃属合法,罪行包括任何由法律订定判处的罪行;或有人(就该罪行首次定罪时)可被判处监禁的罪行;或任何罪行如该警务人员觉得将传票送达并非切实可行或他合理地怀疑可被递解出香港以外的任何人。

香港地区的刑事法律体系中,贯穿一切的根本原则便是行使无罪推定原则来对待嫌疑人,在这个大原则的基础上,制订了一系列有关刑事责任、刑罚类型以及检控聆讯程序的具体规定。

香港法律规定,刑事责任由犯罪行为(作出某些行为,或不作出某些需要做出的行为)及犯罪意图(即被告有犯罪的故意)两者构成,类似于大陆的四要件说(然而张明楷教授现在又改了这个说法)中的犯罪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

同时,香港法律中也有被称为“严格法律责任罪行”的概念,即犯罪者不需有犯罪故意,只要有犯罪行为,便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在香港,死刑已经被废除了,因此监禁是最严厉的刑罚;法庭也可下令暂缓一到三年执行,这便是缓刑;法庭也可将犯人定罪后,考虑其他各方面因素,进而有条件或无条件释放;香港还有一种签保守行为的预防措施,即签保守行为的人须透过担保方式(依靠金钱自签或其他保证人作保),承诺保持行为良好及遵守法纪,担保期不超过三年。

此外,香港还有社会服务令(最多240小时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戒毒所令、感化令(受感化的人需要保持行为良好,并与感化官保持联络)、罚款、补偿令(向受害者就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作出赔偿)、复还令(将不当得利归还)、没收吊销驾驶执照、取消担任公司董事资格以及医院令(适用于患有精神病的犯人)等刑罚选项。

第二是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

根据香港法例中的《少年犯条例》第3条,10岁以下的儿童毋须负上任何刑事责任;而任何10至13岁的儿童都不得被判处监禁;14至15岁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适当的处理或惩罚方法,亦不得被判处监禁。

此外,《刑事诉讼条例》也规定,除非法庭认为没有其他更适合的判刑方法,否则便不应对16至20岁的少年犯判处监禁(某些罪行例外,包括误杀、行劫、猥亵侵犯及其他严重罪行)。

对于少年犯的判刑选择如下:

一是进入劳教中心,只适用于14至24岁的男性犯人,主要严格纪律及劳动工作,提醒他们不可再犯(劳教中心令不适用于曾被判监或判入教导所的犯人);

二是教导所,针对14至20岁的男性及女性犯人,教导所着重协助犯人改过自新并提供职业培训;

三是更生中心,是另一个针对14至20岁犯人的新刑罚,适合被判处短期羁留,但不适合被判入劳教中心或教导所的情况;

四是感化院,其为10至15岁的男性犯人而设,通过社会工作及训练而令罪犯改过自新;

五是羁留院,其是为10至15岁的男性及女性犯人而设,透过短期羁留令犯人改过自新,并重新建立有规律的生活模式;

六是针对少年犯之家长或监护人的命令,即凡有10至15岁的少年被控告,其家长或监护人亦可能会被强制陪同出庭。

还有部分刑罚选择,则参考之前介绍的成年人的刑罚。

第三是简易程序罪行与可公诉罪行:

简易程序罪行指的是严重性较低的罪行,类似于西方国家的轻罪概念,简易程序罪行只能在裁判法院审理,包括乱抛垃圾、过失驾驶、噪音扰民、公众场所行为不检点以及冒充公职人员等。其起诉期限通常为事件发生后的6个月内(除另有列明外)。

而可公诉罪行则是较严重的罪行,类似于西方国家的重罪概念,如控罪的法例条文中包含“一经公诉程序”或“循公诉程序”的说明,那么就是可公诉罪行,多数的可公诉罪行可于裁判法院、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其就没有特定起诉期限了。

警权是什么?能否给警权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是很难的,而且本身不同法律流派就有不同的解读。

但总的来说,各个国家、各类法律体系中,对于警察权力都认为是带有行政权属性,海洋法系中的警察权相对较小,大陆法系中的警察权相对较大,行政色彩更浓。无论如何,无论大小,警权都是一种强制力量,能限制个体的人身自由,并作为一种“必要之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警权又在社会公民眼中被看作是随时可能会苏醒的“利维坦”,从而被放到“恶”的一面。

英国的警察研究学者罗伯特·雷纳在其《警察与政治》一书中,就认为警察的角色实际上并不能简单的被视为“暴力”与“服务”的二分法,既非单纯的社会服务也非单纯的法律执行,而是维持秩序,以各种方式去解决冲突而非总是正式的执行法律(说的不准确一些,就是采用各种方式“搞定”矛盾冲突)。

香港警察的格言是“服務為本,精益求精/WeServewithPrideandCare”,其也将自己看作是服务的提供者;在对社区警务应涵盖元素的探讨中,香港警队也提及“成效的衡量指标包括:群众与员工满意、邻里治安秩序良好、罪案减少及对罪案的恐慌减低”。

而就笔者的认识而言,宏观方面,“服务”指的是通过社区警务等方式,了解公民的需求,进而继续为社会提供“安全”这一公共产品;而微观层面,则是体现在正式执法之外的紧急救助、信息提供、冲突协调和犯罪预防与安全宣传等方面上。

为什么笔者要在正式叙述香港警察的警权之前絮叨这么多看似无关且带有大量主观看法的理论话题呢?因为对大部分读者而言,警察的面目就是模糊的,既是“圣人”、也是“暴君”;既是抓捕悍匪的专业人士,也是“有困难找民警”送豆浆油条。

而之后的介绍又基本上都是香港警队对于人身权利的限制性措施为主,为了使叙述更加客观,使得读者能够有更全面的认识,才会专门作这种介绍。

走在香港的大街上,不管你是不是香港户口,都有可能会被香港警察截停、盘问甚至搜身;如果你又不巧是作死爱好者或者是梁上君子甚至是省港旗兵,那也有可能会被阿sir上拷,一边喊着“再给次机会啊,阿Sir”,一边被带到警署接受进一步调查。

那么,对于这些限制公民人身权益的警权,香港警队又有哪些具体的规范呢?

根据《香港法例》之规定,香港警队的职责是采取合法措施以——

以下为大部分常见的香港警队警权:拘捕、检查体腔、检查驾驶执照、毁灭动物、羁留儿童或少年、禁止展示旗帜、进入场所、查身份证、查当铺、停止集会游行、移去障碍物、捡取截停车辆、截停及搜查、使用武力、移走该车辆、查验枪械弹药等等。

此外,《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7C(2)条还规定警察及入境事务主任有权向任何15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查阅身份证明文件,无法出示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即属违法(此条例并不适用于留港180日以内的访客)。

除了截停与查问外,香港警察如发如有合理怀疑,也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警队条例》规定,警务人员可以向该人搜查任何有调查价值的物品;如合理怀疑车辆内藏有偷窃或非法得来的物品,便有权截停、搜查及扣留该车辆。

当然了,警务人员不可以对异性进行搜身,比如对一位女性,如果现场没有女警,那么便应到就近的警署,由女警进行搜身(女搜男也不行);一般而言,警方会选择在比较隐蔽的地方进行搜身,被搜身者也可以要求在最近的警署内进行。

但这方面警方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警方在合理怀疑下也可坚持在公共场所进行搜身,执法对象必须服从。

这个时候就会牵涉到执法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冲突的环节了,即“警察问的话,我能不能不回答”以及“我拒绝与阿sir你合作”。

一般而言,根据香港地区1991年编纂的《人权法案条例》,单就具体的问话,被查问者有保持缄默的权利,主要是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但对于个人的基本信息,依然需要向香港警察提供;而如果被查问者是驾驶员,牵涉到了交通意外,那就必须提供姓名、住址及驾驶证号。

《香港法例》规定,当警方执行职务时,袭警、抗拒或故意阻碍警方执行职务均属违法,最高刑罚是监禁两年;而《入境条例》也规定,15岁及以上之香港居民,如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且没有合理理由,也可被罚款5000元。

因此,对于截停、查问与搜身,只要香港警队的警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违反既定的执法程序和其他法律规定,那么执法对象就应当服从。当然,过程中涉及罪行的具体问话还是可以保持缄默的。

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香港警队自然也有权力进入个人的“私人空间”(诸如住宅和办公室等),并带走涉案物品。当然,这个权力也有前置条件,在开工干活之前,办案的警员要向裁判官申请手令(即搜查令),他们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有合理怀疑某件涉案物品存在于某建筑物或地方之内。

在持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警方可进入任何地方进行搜查,如果必要,还能够破门而入;也可在搜查时扣留阻碍搜查之人。而如果警方确信这个私人空间内藏有必须被逮捕的人,那么不需要搜查令也能进入。

此外,正如上一部分中所涉及的一件投诉处理结果显示的那样,如果你已经同意警员入屋搜查,那对方也没有必要持有搜查令。

所以,如果阿sir只是问你能不能进屋里搜查,那么是可以拒绝的。但如果是有搜查令或是要被逮捕之人可能就在屋里,那么就不能拒绝警方的搜查,否则也是抗拒或阻碍执行职务,警队也可能会给你展示一种非正常的进入上锁屋子的方式。

阿伟在家里打机,忽然阿sir就敲门了,然后出示了一张裁判官发出的手令/拘捕令,那么阿伟就只能放下手柄跟着警员走了(被拘捕);

这个时候世界线突然变动了,阿伟在深夜的大街上哼着希望之花走路,两名阿sir怀疑他与旁边刚发生的一起枪击案有关,而且目击者叙述下的嫌疑人与阿伟体型相似,于是警员有合理怀疑他就是嫌疑人,这个时候尽管没有手令/拘捕令,阿伟还是会被拘捕;

然而由于命运石之门的选择,阿伟在家里打电动时上门的警员是要求他协助调查,这时阿伟便可以选择去或不去。

在被拘捕之时,警员阿杰就告知阿伟被拘捕原因,他是枪击案嫌疑人;然而阿伟在被拘捕之前就觉得怪怪的,准备逃离现场,警员阿杰就只能用适当的武力将其正式拘捕,然后才告诉他为什么会被抓。

在拘捕阿伟后,警员杰哥对他警诫道:“唔系事必要你讲,除非你想讲,但你所讲的一切都会记录下来,并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在警署里面,警员阿杰把一份《羁留人士通知书》交给了阿伟,并向其解释了他拥有的权利:

通知家人或朋友、在不妨碍调查情况下咨询法律意见;申请保释;得到食物饮料,并在需要时得到医疗救助。

随后便开始录口供,阿伟依然有权保持缄默,并可选择是否回答问题,还可要求先咨询法律意见以及要求律师陪同(不妨碍调查情况下),但这个阶段并没有免费的法律援助提供。警员会将所有问答写下来制作为会面/问话纪录,盘问完毕后,阿伟得到了一份复件。

对于申请保释,如果被控罪行不严重,警方也不认为需要把嫌疑人一直羁押到法庭应讯的话,便会批准嫌疑人申请的保释(现金或承诺遵守担保条件)。警方会告知在何时返回警署或到法庭应讯。如果不批准保释,警方便必须尽快将嫌疑人带往裁判法院提讯,嫌疑人在那里能继续申请保释。

通常被拘捕的对象都能得到保释,除非:罪行性质严重;警方拘捕你所依据的手令列明不准保释;你可能潜逃,或再犯同一罪行;可能骚扰证人,妨碍调查工作或企图妨碍司法公正;为保障你的个人利益而羁留你,免你受自己或其他人的行为伤害;不符合所有担保条件。

除了司法上的证据排除,受害人也有可能从民事途径向警方要求赔偿,涉事警务人员也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这些也对香港警察的执法以及刑事案件勘查、侦查提出了很高的专业性要求(反面例子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案了)。

1.如何正确的动武(武力使用)

在警权当中,最为重要,也是使用最为严苛的便是“使用武力”了,无论是日常执法、执行抓捕或是突发事件控场,警察都有使用武力的可能,而且必须是依法依规合理使用,香港警察也不例外(而内地警察的——以武力使用为首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当中,有关这一部分内容的完善也离不开香港警察的无私支持)。

早在罗伯特·比尔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之时,就在其“警务九原则”中对武力使用做了阐述:“6.警察只有在说服、建议和警告都不足以实现警察的目标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需要程度的武力以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和秩序得到恢复。并且,警察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仅仅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以实现警察目的。”

这便是警察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小武力原则。

同时,最小武力原则也符合发端于德国警察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中就叙述“警察权不可违反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也被称为“公法之皇冠原则”):

除了最小武力原则,现代警务理论还认为,警察的执法和使用武力必须遵循“加一”安全原则以及遵循完善的武力升级规则。

前者的意义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执法对象施之以高于违法行为“一级”的武力措施,以保障公民安全、警察自身安全以及被执法对象的安全(该原则在内地的推广同样离不开香港警察的指导,一些公安学刊刊载的论文中也都对港警表示了感谢);后者就意味着必须有一部完整的警察武力使用的规范,并遵照执行。

作为师承英国警察的优秀学生,香港警察自然也有自己在武力使用上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守则,而且基本上与普适的规则相同。

不过相对一些国家与地区,香港警队并没有对外公开自己详细的武力使用规定,根据某些媒体的报道,这些详细的规定位于《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部分。

但在2014年,香港警务处曾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递交过一份《警務人員使用武力及槍械的訓練》的文件(立法會CB(2)1951/13-14(03)號文件),其中就对香港警队武力使用的原则作了说明:

一是“只能使用為達到合法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的最低程度武力。在達到目的後,必須停止使用武力”;

二是“在現場情況許可下,警務人員應先予以警告,示意將使用武力,並告知所用武力的性質和程度”;

三是“在使用武力之前,警方會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讓有關人士有機會遵守警方的指令”。

而根据其他一些传媒的描述,香港警察的“武力使用層次”分为6级,笔者无法对这类说法的真实性表示肯定(无法证实或证伪),这里所做的分析也是基于普适警务原则进行的,仅代表个人立场,也仅保证原则上的准确,不对具体细节负责。目前发达国家的执法手册中通常是将武力使用设定为六级,港警面对不同情况的“武力使用層次”也可就此进行推断:

当执法对象出现抗拒或抵触执法的情绪时,执法者要进行语言指示,指示其配合警察执法,同时保持站位,预防后续。

当执法对象出现言语上的抵触,即不予理会警察命令或谩骂警察,执法者就要进行口头警告,并保持戒备,提供威慑力。

当执法对象没有对警察及周边人员出现暴力抵抗情况,但“非暴力不合作”,比如在地上打滚不走,那么执法者就必须采取温和的徒手控制措施,比如找几个人一起把他抬走。

当执法对象采取进一步的抵抗措施,比如把人抬走的时候那哥们突然开始挣脱,但并没有直接攻击执法者,那么警察就必须使用进一步的防卫与控制技术(比如擒拿)对其进行徒手控制,也可视情况使用约束性的警械(比如约束带、手铐等)。

而如果执法对象使用肢体、物件对警员或在场其他人员实施攻击,那么警察就必须使用制服性的警械(如甩棍、催泪喷雾等)对其进行控制。

如果行为人开始进行对现场警员或者围观者的致命攻击,在主观上想对他人重伤或致死,那么警察就有权力使用最高等级的武力——致命武器(如枪械等)来制止其犯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部分港媒的报道,香港警队中使用警棍的人员在使用完毕后还必需填写《使用警棍初步报告》,内容包括被击打者的伤情情况、击打次数以及击打部位等。

当然,笔者并没有看到过香港警队的规定文件,也没有上过港警教官的课程,但上述这些叙述至少在原则上肯定是合理的。

此外,在警务实战当中,几种情形与武力也会同时存在与使用,比如用甩棍控制对象后再给他上拷或是警察用手边的就便器材进行执法。

而且,尽管武力使用原则是为了使执法对象遭到的人身伤害具有层次性与可控性,但是凡事都有例外,毕竟有些人被砍十几刀不死,有些人被扇一巴掌就心脏病突发身亡。

因此在实践中,低等级的武力也是有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但概率与可能会被降到最低,毕竟执法对象的人身安全也是警察需要考虑的重要课题。

动用武力的最终目的是解决冲突,回归平和,遵循合理的武力使用规则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更是实现结果正义的保障,而一旦抛却武力使用原则,为泄愤而动武,那么结果只会进一步撕裂社会。

当然,反过来说,一线警务工作中面临的困境与选择也不是纸上谈兵就可以解决的,如何理解前线基层单位在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各类情境与难题,完善规则、进行指导、解决问题、保护警员自己,这将是一个更为持久与困难的课题。

执法时候被人辱骂一直是警务人员很容易遇到的一个问题(说实话,正常执法过程中被人辱骂的确非常让人不爽与不满)。而香港警队在2014年的冲突事件之后专门制订了《处理市民辱骂行为的指引》,以更好的应对这类情况。

首先,该指引主要是对一线警员处理日常工作(如市民求助个案、截停搜查、交通执法等,对于公众活动有关处理事宜并不适用);

第二,现场警员会就每宗案件的情况作专业的判断,并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以及案件/事件/投诉的性质进行合适的处理与回应,同时现场警员在面对市民辱骂行为时必须保持克制和忍耐,在允许的情况下,警员应注意说话方式及肢体动作,以避免情况恶化;

第三,如果现场发生的事件无需继续跟进或进一步处置,在完成工作后,并解释行动原由后,人员会恢复巡逻;

第四,如当事人已违法或即将违法,一线警员可发出劝谕或警告,若对方继续其可能构成罪行(如破坏社会安宁或阻挠警务人员)的行为,警员可能会进行拘捕;

最后,如市民对事件中警务人员的处理手法有不满情绪,可透过现有渠道(如警察投诉课)向警队反映。

目前(2019年4月),对警务人员作出辱骂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反香港刑事或普通法的罪行,而港岛内部对于是否要就辱骂执法人员专门设立罪名有着诸多的争议。

同样,如何证明自己是警察也是全世界警察普遍会遇到的问题之一。

香港警队的身份证明证件被称为警察委任证,同时规定警务人员在以下情况中必须出示警察委任证:对一名便衣警察,在行使警察权力时,必须明确表明身份并出示委任证;而对于军装警务人员(即着警察制服的警员)来说,一般无须主动出示警察委任证,但如果市民提出要求想看证件,他们也必须出示委任证,除非情况不容许或无理取闹。

此外,当一名香港警察出示委任证的时候,只能向提出要求的市民展示证件,绝对不可以把委任证转交到市民手里进行查阅;而如果市民对警员身份或委任证感到怀疑,也可立即向辖区警署进行查询。

同时,香港警队的官方网页上,也专门将《冒警骗案》的电视片片段进行展示,希望能提高市民警惕,以打击冒充公职人员犯罪的行为。

根据香港警务处公开的资料信息,2018年,香港共有45名正规警务人员因涉嫌犯罪而被拘捕,人数相比2017年的29人上升了55%,数量上也是2015年来的新高。

当然了,相对香港警察庞大的绝对数字来说,这个数量真的是非常少的。不过毕竟这种事情“有一个都嫌多”,作为法律维护者的警察一旦犯罪,其影响甚至于比发生一起“省港旗兵”的抢劫案件更加恶劣。

香港警队的“一哥”卢伟聪也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指出,警员犯罪的原因包括个人理由,诸如贪心、不恰当的性欲望、同辈影响等等。

实际上,前面提到的徐步高案件的侦破者——港岛总区刑事总部警司吴伟汉,就因为涉嫌收受湾仔地区两间私人会所经营者的57万元贿款,提供查牌的警务秘密资料和向他们预先通风报信,而被判处2年4个月的监禁(不得不说各个地区的警察里面负责这块工作的部门都是高危岗位啊)。

其实,这些警员贪腐和犯罪的问题也只是其所面临的挑战的一部分而已,而在面对问题与挑战的情况下,做到“尽量配合环境的转变”,也是香港警队的内在价值观之一。

如果说1945年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香港警队是以不断疲于奔命、应付复杂的冲突来进行自己的转变;那么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香港警队也还只是被动的应对外界提出的贪腐问题;而到了80年代到90年代之间,香港警队开始为了响应外界要求而变得主动;最后在90年代以后,警队的一些转变就不再只是外界的要求,而是以警队自己推动的结构转化为主了。

二是随着全球经济的波谲云诡以及香港经济模式的“脱实入虚”(制造业转为金融、地产、服务业等),收入分配差距变得过大,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变大,也导致港岛的社会冲突变得频繁,更使得警队在实际工作中成为“夹心饼干”。

而这些工作中的警权使用,也有着不规范的情况和非常多的争议话题;同时,高科技犯罪、“白领”犯罪以及跨境犯罪等难以处置的案件数量,也在全新的经济形势之下迅速增长。

三是港岛人口组成日趋复杂,多文化聚拢。

而对于港警内部,除却之前提到的警察犯罪问题,如何处理自身人员的各类诉求(比如工资福利问题引发的上下级矛盾、一线警员对于辱警立法的呼吁等),提高警员的业务素养与规范化水平,高效利用人力资源等等,也都是亟待进一步检讨解决的问题。

目前,为了更好的应对问题挑战,香港警队已经提出了“应用适当科技以应付数码时代的警政需求”、“与社群共同推动警政”、“装备警队以迎接新的挑战”的新时期策略方针,以期面对问题挑战、积极适应环境变迁,做到以时俱进、开拓创新。

尽管面对的挑战复杂、背上的压力沉重,前路漫漫、道阻且长,但笔者依然有理由相信,作为世界上最为古老的现代警察之一、作为历史上力挽狂澜维护社会秩序的守护者、作为有勇气刀刃向内积极改善自己的变革者,香港警队在可见的将来,依然会是东亚地区最为优秀的警队之一,也依然会是在“东方之珠”中默默守护每一个夜晚的“霓虹灯下的哨兵”。w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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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值律師服務: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欲藉此項計劃尋求法律諮詢的市民 , 須前往一間適合的指定轉介機構預約會見義務律師。市民可選擇諮詢中心 的地 點, 會見律師。在預約時 , 申請人會收到一張寫上約見日期、時間及中心地址的字條。現有 17 個轉 介機構( 132 個分處 ), 當中包括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 兒童服務課、社 會福利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http://www.dutylawyer.org.hk/ch/free/free.asp
3.hongkonglegalinformationinstitute(香港法律咨询中心)HKLII provides free access to Hong Kong legal information, including judgments and legislations.https://www.hkli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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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首页香港2013年10月,锦天城在香港设立办公室,并在香港与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使锦天城在中国内地及香港乃至东南亚的法律服务市场得到互补、增强和壮大。2023年10月,锦天城(香港)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AllBright Law(Hong Kong)Offices LLP(“锦天城香港”)在香https://www.allbrightlaw.com/Hongkong/CN/01.aspx
9.驻粵办为有需要的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南方+驻粤办为有需要的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个别案件。 于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06/30/c7847385.html
10.以六件香港永久性居民界定案件的判决为中心【出处】《法律适用》2011年第4期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引言 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自香港回归以来,香港特区法院已经就《基本法》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59523.html
11.香港律师大律师:专业法律服务的代名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在这个繁荣的城市中,香港律师大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成为了专业法律服务的代名词。本文将介绍香港律师大律师的职责、特点以及他们在香港法律领域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香港律师大律师,他们的职责涵盖了广泛的法律领域。无论是公司法https://www.gangtongzixun.com/a/105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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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深圳口述史何贤波:投身创客法律服务,助更多创业企业做大做强成立两年,深圳创客法律中心就已服务百余家创业企业。2019年,针对创客痛点,我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参与编写《深圳创客法务指引》,将前海经验推广到全深圳,帮助更多的深圳创客。 叁 我们要走到时代的前列,闯出一条路。 ” 十年光景 投身企业咨询公益路 从事法律行业这些年来,我始终相信法律是能创造价值的。企业前期的基https://www.sznews.com/content/2022-08/05/content_252920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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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教育学会(七)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八)在主管部门授权内,制定学科、专业标准; (九)组织开展教育评价活动; (十)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其他有关活。 3学术成就编辑 学术刊物 《中国教育学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https://baike.sogou.com/v7683177.htm
16.开设律所必知:香港律所设立完全指南1. 员工招聘:律所需按照香港法律规定招聘员工,并遵守劳动法规。 2. 律所管理:建立完善的律所管理制度,确保运营顺利。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化的法律服务中心,开设律所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希望本文提供的指南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在香港开设律所的流程与要求,顺利实现您的律所梦想。https://www.gtzxhk.com/a/139433.html
17.亦卉财政政策释放积极信号还需要打出一套,一方面。同时也具有合理性,财政政策“而且力度不能小”,增加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比如,体现了相机抉择的特征。 更加积极、组合拳、正在助力经济航船奋楫扬帆再起航、还要注重提高政策效能……更大力度的宏观调控,安排。增加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从国际比较看。 https://www.public-tech.com/index.php/new_detail.html?id=62
18.2023年香港仲裁周访香港和解中心罗伟雄会长(上)记者:香港的调解业务在国际取得成功,是否有助于香港建成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罗伟雄:调解-仲裁-诉讼之间有很重要的互补关系。 由于传统的诉讼未能便捷处理跨境和国际纠纷,香港的国际争议解决制度便依托国际调解服务和国际仲裁服务专业联合,高效解决纠纷。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3-10/20/content_8917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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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香港法律服务业概况香港贸易发展局经贸研究(《试点办法》) 经修订后,香港和澳门法律执业者报考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执业经历门槛亦由五年降低至三年。 2022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处理515宗争议解决个案,当中包括仲裁与调解。处理的争议总额为431亿港元。 香港的法律制度 1997年7月1日,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并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继续https://research.hktdc.com/sc/article/MzEzODc5NT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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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位暨南法学校友获委任和当选香港新一届区议会议员目前担任香港油尖旺西分区委员会委员、中电油尖旺客户咨询委员会委员、机电联社会服务中心总干事。2023年首次以候选人的身份参与香港第七届区议会选举,并成功当选了元朗区议员(地区界别委员会)。 祝贺暨南法学校友成为香港特区新一届区议员 爱国者治港 期待他们通力合作https://law.jnu.edu.cn/2023/1215/c1235a797581/page.htm
24.连越法评香港仲裁制度介绍02:仲裁规则及法律适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准据法,香港三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由仲裁庭决定适用其认为适当的的法律规则。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第36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规则裁决实体争议。除非另有说明,指定某一司法辖区的法律或法律体系,应理解为直接指此司法辖区的实体法律,而不包括其冲https://gdlianyue.com/news_view.php?id=1151
25.香港法律咨询香港免费法律咨询香港法律咨询香港 不限专长 偷渡回国会被判刑吗? 3位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2024-11-27 每周在深圳签注,当天返回香港,周一的时候呃,我担心下周正常签注之后被香港这边拒绝入境 3位律师解答 其他2024-11-27 你好,我的银行卡被修人文县刑侦冻结了,我什么都没干,打电话过去说我的卡有涉嫌诈骗,请问应该怎么办 3位https://m.findlaw.cn/ask/a4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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