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20.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在农村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要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对于无效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要通过运用缔约过失责任避免当事人利益失衡。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2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法发〔2008〕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问:产权保护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指标,我们注意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也专门规定了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意见。
答: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妥善审理好物权纠纷案件,是保护产权最直接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起草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今年公布实施后,社会反响良好,并且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但由于物权法理论性强,与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联系紧密,有很多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一时难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审判实践中比较集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当然,这些意见尚需审判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适应新形势新常态,统一裁判理念规则,践行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2016年11月30日),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日。
——程新文:《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65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辛正郁:《集体土地若干物权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2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4~56页。
编者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明确,“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但并不意味着目前认可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