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依法保护最新推荐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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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在农村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要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对于无效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要通过运用缔约过失责任避免当事人利益失衡。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2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法发〔2008〕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问:产权保护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指标,我们注意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也专门规定了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意见。

答: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妥善审理好物权纠纷案件,是保护产权最直接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起草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今年公布实施后,社会反响良好,并且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但由于物权法理论性强,与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联系紧密,有很多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一时难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审判实践中比较集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初步的处理意见,当然,这些意见尚需审判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适应新形势新常态,统一裁判理念规则,践行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2016年11月30日),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日。

——程新文:《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65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辛正郁:《集体土地若干物权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2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4~56页。

编者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明确,“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但并不意味着目前认可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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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可以被强制执行吗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由于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被强制执行。但宅基地上已办理相关登记且产权明确的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 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执行难度较大。首先,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农村房屋涉http://www.bingtuannet.com/btrb_fz/202412/t20241219_205812.html
2.梁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交通、水利、生态环境、林业、文化和旅游、电力、司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与用地保障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实行规划管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严格按照审批条件在规划范围内予以保障。 https://www.dhlh.gov.cn/hxx/Web/_F0_0_60W3BVCO5C46FC4D94CF4ABB97.htm
3.一槌定音丨涉及土地的纠纷是否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94482
4.城镇宅基地买卖是否合法?(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https://www.64365.com/zs/884426.aspx
5.全国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纠纷的70条指导意见(之一)2024年1月修订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03、以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为标准分别规制的考虑 本司法解释以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为标准,分别在第27条、第28条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https://www.meipian.cn/4zvat5nu
6.法规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抵押担保纠纷案件的50个指导性文件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http://www.tjtianding.com/html/25/253.htm
7.山东达洋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22.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23.最高检发布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24.最高检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5.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 一、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http://www.dydayang.com/News/Show.asp?id=1314
8.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关于司法鉴定的60个裁判观点10、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11、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https://www.ztdapj.com/index.php/cms/document/1286.html
9.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一户一宅基地的判断但实践中常出现的疑问是,如何判断“一户”?以及如何理解“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出现两个或以上的家庭共用一处宅基地,是否需要在给予分配宅基地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回答与解决,本文我选择的案例是李良元诉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政府案【(2016)最高法行申1994号】,从这一案件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即是https://www.360doc.cn/article/21388130_1110323866.html
10.宅基地可以吗宅基地需要什么手续法律知识专题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https://m.tinglv.cn/zt/7089880.html
11.关于小产权房经济适应房房改房等特殊房产纠纷的处理意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6号)中规定:“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着广大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功能,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http://www.pxlst.com/h5/article/379.html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https://www.66law.cn/laws/12609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