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以格哈,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8********,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镇老**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金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2月23日被金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以格哈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以格哈于2021年03月在未办理任何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金阳县**镇***组和**村交界处的国有林区内将林木砍伐丢弃在现场,并用火焚烧林地内的杂草、树丫、伐桩,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案发后,被告人石以格哈于2022年2月23日08时50分主动到森警大队民警处投案自首。经金阳县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师对盗伐的林木进行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为杂灌丛和灌木林,被开垦非法占用林地权属为国有生态公益林,属于金阳县天地坝林场天地坝0033号作业区。林种:防护林,主要树种灌木林。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5.9亩。
经林业工程师设计,制作金阳县**镇**村非法占用农用地植被恢复方案,植被恢复总需费用为:陆仟叁佰叁拾肆元伍角(603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石以格哈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金林草技鉴[2022]3号鉴定意见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监视居住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以格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石以格哈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国有防护林地开垦为耕地,改变林地用途,毁坏了植被,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以格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以格哈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检察官杨涛检察官助理郭洪志
2022年8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010-65209114(查号台)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