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原告田某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合同书》,成功承包了位于北京顺义区某村的一块非耕地。2009年,田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租合同》,将这块土地及其上的房屋、附属设施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了张某,合同期限自2009年10月至2031年2月28日,并约定了一次性租金为人民币23万余元。
然而,张某在支付了1万元租金后,便再未支付剩余款项。田某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张某承诺支付剩余租金。但遗憾的是,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已过,张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田某发现张某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已无力偿还债务。
面对这一困境,田某认为解除合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唯一途径,于是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起诉,请求法院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土地转租合同》。
在庭审中,张某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本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且案涉土地已由第三人赵某1使用,自己无法归还。同时,张某认为解除合同将损害赵某1的合法权益。第三人赵某1和赵某2也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担心解除合同会给自己带来损失。
接受委托与代理工作
接到田某的委托后,恒略律师迅速展开了代理工作。律师与田某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了解了案件的背景和情况,并亲自前往案涉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查,了解了涉诉土地的性质和现状。
律师认为,根据田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转租合同》,双方已经达成了土地转租的合意,并且田某将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树木连同土地承包费一并作价转租给了张某。然而,张某至今未能足额支付租金,已经构成了违约。
律师进一步指出,虽然田某与张某曾经过法院调解并达成调解意见,但张某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导致田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田某作为守约方有权放弃执行民事调解书,并有权选择主张解除《土地转租合同》,要求张某返还涉诉地块。
判决结果与法律依据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主张,最终判决田某与张某于2009年10月21日签署的《土地转租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解除,并要求张某、第三人赵某1、赵某2协助将案涉土地及地上房屋腾退给田某。
法院认为,田某作为守约方,在张某无力偿还债务且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涉诉地块。同时,法院指出,张某与第三人赵某1签署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赵某1与赵某2签订的合同均以原被告签署的《土地转租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现该合同已经解除终止,张某对租赁土地的用益物权消灭,转租的权利基础亦丧失,因此这些合同均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
对于第三人赵某1和赵某2的损失,法院建议他们向各自的合同相对方主张相应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田某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