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商业模式分析及数据合规建议丨乾坤研究

网络货运平台,顾名思义,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为货物运输提供在线服务的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在我国当前公路整车运输当中,占据重要地位。如果说物流行业是连接生产端与消费端的桥梁,那网络货运平台就是在物流服务领域连接托运端与承运端的桥梁。

据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共有3069家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接入社会运力798.9万辆、驾驶员647.6万人。全年共上传运单1.3亿单,同比增长40.9%。

一、网络货运平台商业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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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网络货运平台主要有两种商业模式,一种是,平台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平台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可简称为网络货运经营模式;另一种是,平台经营者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平台本身并不承担承运人责任,可简称为电子商务经营模式。

(一)网络货运经营模式

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在全国共筛选确认了283家企业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2019年《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将试点模式名称由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货运。

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再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即货主(托运人)与平台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司机(实际承运人)与平台之间有委托关系,平台与司机之间也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平台相对于货主而言,是承运人,平台相对于司机而言,其又属于托运人。若出现货物损失,货主有权基于运输合同要求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平台承担责任后,若属于司机责任的,有权向其追偿。

平台以承运人身份向货主收取运费,继而委托司机完成运输,并向其支付运费,平台则是赚取运费差价。

(二)电子商务经营模式

区别于网络货运经营模式,采取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货运平台分别与平台司机、注册用户签订电子商务合同,仅为用户(货主、托运人)和司机(实际承运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货运平台本身并不参与货物承运合同的订立,亦不作为合同的交易一方,因而不承担相应的承运人责任。

从收费性质方面来看,采用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货运平台所收取的是服务中介费。从实践中的具体情形来看,用户在平台下单,并在平台支付运费后,平台会抽取一定比例作为服务费用,然后再根据与司机之间的合同约定向司机支付运费。

二、网络货运平台的数据合规建议

网络货运平台与传统的物流企业相比,具备天然的数据优势,交易磋商、下单签约、运费支付、发票开具等都是在网上进行,实现了信息流、票据流、合同流、运输流、资金流“五流合一”。网络货运平台基于其业务模式本身的运营特点,掌握着海量的信息和数据,无论是哪一种商业模式的网络货运平台,数据合规都是其合规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就网络货运平台的数据合规实践,简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企业参考:

网络货运领域的监管法规较为繁杂,既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物流行业通用性法律法规,也包括《电子商务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性规范指引。网络货运平台应结合自身的经营模式,系统梳理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行业标准等的合规要求,针对性开展合规管理。

(二)重视信息系统建设,保障数据真实、完整、可用

首先,网络货运平台信息系统建设是基础,也是关键。如果平台软件看似功能齐备,但与具体的物流场景、实际业务不能有效匹配,则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物流有不同的业态,比如大宗运输、零担运输、城际快运、危化品运输、冷链运输,等等。如果不具备对实际物流业务和场景的深度理解,并将其内化到信息系统建设中,直接用一套模式化的流程去满足所有类型的运输管理需求,是不现实的,也难以产生真实有效的数据。

其次,信息系统建设要考虑操作的便捷性和人性化。比如,平台系统对于司机身份认证、资料提交等操作,是否足够简易直接?如果发生在途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货损、路损、事故等,是否方便司机及时上传单据、照片?

最后,重视平台功能的持续强化和完善。随着技术的不断更迭,网络货运平台应该及时将新的技术成果应用到信息系统建设中,促进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数据质量的不断提高。例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优化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智能校验,提高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三)强化个人数据流通利用合规,降低数据运营中的合规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的业务模式决定,其必然收集大量个人信息数据,无论是上游货主信息,抑或下游司机信息。要确保个人数据流通利用的合法性,做好个人信息处理是关键。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目的明确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网络货运平台应采取合适的技术和标准对个人数据实施必要的匿名化处理。匿名处理后的信息宜达到无法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以及不能被复原为个人原始信息的标准。平台可根据数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和用途合理确定匿名方式。

总而言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货物运输线上服务的崛起,数据资源越来越受到物流行业重视。而数据合规是数据资源进一步利用的基石,无论是数据资产入表,还是数据产品的开发、数据交易,都有赖于数据产生、处理、运用的合规性。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应真正重视数据安全治理与合规要求,以数据合规为抓手,为企业数据资源的深度挖掘和发展数字经济提供源源不绝的内生动力。

律师简介

夏旭日

公司业务部主任

夏旭日律师,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某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担任风控法务高级总监,负责集团及下属几十家分、子公司整体风控法务工作;在某国有私募基金公司从事股权及项目投融资、私募基金募投管退以及风控合规业务,系统参与公司旗下子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关工作,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社会兼职及荣誉称号: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及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副秘书长;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入库专家;

筑龙建筑智库专家、筑龙学社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

律新社2024年度数据合规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

海淀区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商事合同、股权激励、企业合规、数据合规、投融资及并购、企业法律顾问、商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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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互联网法律范文12篇(全文)互联网法律 第1篇 2016年是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第22年,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我们已经拥有了世界上最具规模的宽带通信网络, 成为了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 拥有了全球最具竞争力的信息消费市场。然而, 互联网发展绝非以大国为标准, 强国才是。互联网的价值在于其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生活理念与学术话语https://www.99xueshu.com/w/ikeyct7dmu2t.html
10.专家热议网络平台法律地位与责任独家熊定中指出,之所以要考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是因为在网络文化消费平台这个问题上出现了合同不能解决的事情,很多商业模式就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获得对价的,这个情况在传统经济中不是很罕见的。比如经营场所管理者和到店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其实已经超出了传统的买卖合同关系的约束。 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8-05-31/content-1338905.html
11.朱岩: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以流量为核心的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终结中国的互联网经济发展到现阶段,已经到了一个新阶段,曾经风光的旧互联网商业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中国数字经济建设的需要,新的互联网运营模式必须要规范化,回归到以实体经济为核心、双循环并重的系统化发展思路上来,并努力适应未来若干年中国经济数字化转型发展的需要。 https://www.iii.tsinghua.edu.cn/info/1023/1094.htm
12.互联网交易法律新动态:平台经济的法律变革揭秘平台交易法律关系结构复杂 平台经济迥异于传统交易服务模式,超脱了以往面对面的现实交易,属于网络虚拟交易形态下,各类现实主体间以平台为载体的信息、资源交换和交易实现。 在平台经济中,互联网是一切互动关系和经济行动的载体,各种服务都以互联网作为基础开展,互联网模式在理念、机制、管理和风险上与传统的业态有实质性https://blog.csdn.net/weixin_43782893/article/details/139780495
13.在“互联网+”和O2O驱动下,法律行业的创业如今是怎样的局面?因为时至今日,各种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的体验依旧是复杂而多环节的,用户体验改进机会非常大。如果可以制造全链的新体验将会得到高度追捧,当然了,这要求的资源、资本和技术创新能力都很高。 四、服务于新产业、新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fintech等新技术产业,以及soho、众包众筹等新企业组织模式,都带来了大量的司法服https://www.tmtpost.com/2573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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