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4年3月11日;录用日期:2024年5月5日;发布日期:2024年5月15日
摘要
[研究目的]英国《在线安全法案》是政府构建数字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尝试,其褒贬不一,蕴含政府构建数字友好型社会的经验与尝试。[研究方法]通过分析其立法目的和规制理念,介绍其特殊内容,并结合该法案的积极评价和消极评价,以辩证看待该法案的得失。[研究结论]我国应当结合《在线安全法案》的积极效果,借鉴其对“合法但有害”信息的监管方式,形成政府主导的多元管理模式。同时应当警惕监管对言论自由的过度侵犯,寻找言论自由与网络监管的平衡。
关键词
《在线安全法案》,数字友好,网络内容治理
HowCanGovernmentsBuildaDigitallyFriendlySociety
—InspirationandReferencefromBritishOnlineSafetyBill
LinyiXu
LawSchoolofBeijingNormalUniversity,Beijing
Received:Mar.11th,2024;accepted:May5th,2024;published:May15th,2024
ABSTRACT
[Purpose]TheUKOnlineSafetyBillisanimportantattemptbythegovernmenttobuildadigital-friendlysociety.Itsreviewsandcriticismsaremixed,whichcontainstheexperienceandattemptsofthegovernmenttobuildadigital-friendlysociety.[Method]Throughtheanalysisofitslegislativepurposeandregulationconcept,introduceitsspecialcontent,andcombinethepositiveandnegativeevaluationofthebill,inordertodialecticallyviewthegainsandlossesofthebill.[Conclusion]CombiningwiththepositiveeffectsofOnlineSafetyBill,ourcountryshoulddrawlessonsfromitssupervisionmethodsof“legalbutharmful”informationtoformagovernment-ledpluralisticmanagementmodel.Atthesametime,weshouldbealerttotheexcessiveinfringementoffreedomofspeechbyregulationandfindabalancebetweenfreedomofspeechandnetworkregulation.
Keywords:OnlineSafetyBill,DigitalFriendly,NetworkContentGovernance
ThisworkislicensedundertheCreativeCommonsAttributionInternationalLicense(CCBY4.0).
1.引言
2.英国《在线安全法案》的立法目的与规制逻辑
随着网络空间的战略地位逐步提升,各国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也在增加,与此同时,网络空间中产生的违法和有害内容严重阻碍了网络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对网络内容进行规制既是对网络安全的保护,也是对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法案》通过“义务–权力–权利–其他”的规制逻辑,为英国未来的二级立法提供了原则性指引。
2.1.立法目的:基于战略指引和规制需求
在国家战略方面,网络空间在国际社会中的战略地位不断提升,面对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英国曾发布《2022国家网络战略》和《2022~2030政府网络安全战略》两份战略,表明了英国政府全面提升网络安全实力的决心[4]。英国希望建设成为更安全、更有网络韧性的国家,以维护公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法案》的制定和发布,就是在网络安全战略下针对网络内容治理的重要举措。
2.2.规制逻辑:义务–权力–权利–其他
3.英国《在线安全法案》的规制理念
《法案》采取了较为新颖的规制方式,将服务类型区分为“用户对用户服务”以及“搜索服务”两类,赋予两类服务不同的注意义务和职责。除此之外,《法案》在规制内容中对特殊领域进行重点保护,并通过明确英国通信管理办公室监管权力和增加“合法但有害”内容管理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内容的管理力度。
3.1.基于服务类型区分规制
3.2.对特殊内容重点保护
3.3.加强对在线内容的管理力度
4.英国《在线安全法案》的基本评价
《法案》自内容发布以来,收获了积极与消极的双重评价。一方面,其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积极回应让社会对《法案》内容充满期待,认为其可以及时解决网络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实现网络内容的有效治理。另一方面,《法案》的公布也引发了侵犯言论自由的消极评价,其中存在过度严厉的条款以及模糊不清的概念,让主张言论自由的社会群体对此感到担忧。
4.1.积极评价:《法案》能够起到治理网络内容的效果
《法案》的内容回应了网络内容治理的关键问题,兼顾了网络内容发展现状和社会需求。
4.2.消极评价:《法案》过于严厉涉嫌侵犯自由
5.借鉴《在线安全法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法案》的积极评价中,不乏对中国具有借鉴价值的经验路径,因此可以考虑结合中国自身的法律和社会情况,对《法案》中具有创新性和合理性的规定进行法律移植,以此促进中国对于有害内容规定的完善。然而,《法案》仍然具有消极评价,其规定并非完美,因此应当分析借鉴《法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其中具有参考意义的规定进行学习,同时充分考虑中国的文化和法律制度特点,而非盲目照搬照抄其中的经验。
5.1.必要性:网络环境需要与国际社会趋势
5.2.可行性:法律制度现状与儿童保护需求
6.英国《在线安全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在构建数字友好型社会的过程中,必不可少需要通过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促进网络内容健康有序发展,从而为公民和网络良性互动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基础。2020年3月1日起,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的内容和目的与《法案》具有相似之处,既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发挥网络内容治理作用,又将保护网络用户利益作为重要目标。《法案》中成功经验证明,我国可以在网络内容治理中,增加“合法但有害”信息这一概念,适当扩大且明确监管范围,同时形成由政府主导的多元管理模式。《法案》引起的争议也值得我国反思,对网络内容的监管应当寻求言论自由和监管力度的平衡,既要避免言论自由的滥用,又要充分尊重网络内容的创新性和自由性。
6.1.增加对合法但有害信息的管理
目前我国《网络安全法》等规范侧重于在宏观层面对网络的健康发展提供指引,但对于微观层面发布信息的种类、提供服务的内容等,多依据行业自治,由各个服务平台对自身网络内容进行管理,由行业协会统一细化规范等,因此对于有害信息的界定缺乏权威标准,很多内容由于不属于典型的非法信息,而暂时逃脱监管,仅在用户举报等情况下,才会引起管理者的注意,形成平台被动管理的局面。目前《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红线”,对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类型进行了明确。不同省市网信系统也依照《规定》及时清理违法和不良信息,对色情低俗类、赌博诈骗类、流量造假类等多种有害信息进行查删。但《规定》中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范围相较于“合法但有害”的信息范围仍然有限,规范范围相对较小,在治理网络内容方面发挥作用受限。应当借鉴英国由Ofcom判断合法但有害内容的治理思路,由国家机关对有害内容进行严格判断,既具有公信力,又避免不同服务平台对相同信息产生不同判断。
6.2.形成由政府主导的多元管理模式
这种“一刀切”的管制型治理方式虽然有效,但不应当成为唯一的治理手段,否则会抑制传统柔性治理方式和网络“自我净化”功能的发挥,更会导致网民私权因政府的争议性举措而遭受损害[22]。行业自律和平台自身管理可以依托行业内部较为完善的行业规范和所掌握的技术优势,结合行业特点和平台功能,更有效地规范网络内容。多元化的治理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政府治理的负担,还可以更具有网络内容监管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在多元化的网络内容治理过程中,仍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政府仍应当保留监管权力,在必要时发挥自身监管优势。虽然平台需要被赋予一定的监管权,正逐步成为数字时代的组织者、协调者和管理者,在网络空间中拥有特定的管理权。但赋予平台权力的同时,不能彻底放任其管理,而不加监管,平台所获得的管理权本质是一种软权力,是平台自治契约与法律义务交织后所产生的权力形态[23]。
6.3.寻找言论自由与网络监管间的平衡
随着网络服务的普及,网络空间因其表达的匿名性、开放性客观上减轻了公众因公开表达可能遭到惩罚的担忧。网络空间的“去中心化”特征更是让自由成为网络虚拟社会的灵魂,但强调自由并不意味着网民可以在网络空间为所欲为。任何权利和自由都并非绝对,网络空间由于用户身份虚拟性和信息传播广泛性等特点,已经赋予了网络使用者区别于现实世界更多的自由,但言论自由的范围应当以公序良俗为边界,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个人利益,因此需要通过监管避免自由的无限扩大,维持网络空间中与现实世界相似的秩序。
7.结语
基金项目
本文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3年度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定罪规则研究》(编号:2023LAW02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