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2、关于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
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
3、关于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的措施:
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制定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发展和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与认证技术;整合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在互联互通、促进流通方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键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关键词】电子商务审计风险审计范围
一、电子商务审计面临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
(二)会计记录资料发生了改变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财务会计信息的载体,使审计证据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经济业务产生的原始凭证以电磁信息的形式在网上传递并储于磁性介质中,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都集中由计算机按程序指令执行。
(三)审计范围发生变化
(四)审计风险加大
相对于传统商务方式下企业的内部控制而言,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内部控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计算机数据处理的集中性,使大部分控制作用基本失去作用,传统的会计岗位职责被打破,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的账簿控制体系失去作用,网络环境系统建立和运行的复杂性,导致内部控制的范围也相应扩大,电子商务引起的技术性风险可能使审计风险中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增大。
(五)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大多数工作在基层的审计人员虽然都接受了一些计算机知识培训,但一般多是初级程度的培训,远不能适应计算机审计的要求。此外开发实用性和通用性较强的审计软件所需的高层次、高水平的人员也很缺乏,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着我国计算机审计的发展。
二、对于电子商务审计挑战的对策思考
(一)加快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审计
实现电子商务以后,电子商务审计的内容包括对电子商务系统处理和控制功能的审查,以证实其对交易事项的处理是否真实、合法及安全可靠,这是传统审计所没有的。首先必须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审查结果决定抽查的重点和范围,通过网络对被审计单位财会数据进行收集审核,审计人员在网上通过被审计单位赋予的审查权限,可以完成大部分审计工作,利用审计软件抽取样本,进行各种数量关系的配比分析与数据查询,对异常项目通过调查和数据分析进行测试、检查、分析与核对,这样可以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三)加快审计的电子化应用技术
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加快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审计使用环境的建设。从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出发,各级审计机关应对计算机硬件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对计算机设备和系统的投资,着重审计机关内部局域网和审计资料库的建设,促进审计事业的现代化。要让审计人员尽快参与审计软件的开发研制,使审计软件突出实用性即具有审计特色,以便于今后计算机审计方法的应用和审计信息化建设能顺利实施。
(四)采取措施降低审计风险
审计人员要了解网络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程序,系统中会计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岗位之间的牵制是否充分有效,根据自己处理传统舞弊案件的经验,运用相应的审计手段,对数据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审计,审查操作人员是否通过篡改程序和数据文件导致会计数据的不真实、不可靠、不准确或以此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利用审计法规管理软件对系统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验证,利用审计接口软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减少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利用审计抽样软件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审查磁性化的会计信息及其存储材料的完全性,计算机系统是否具有应急恢复功能,系统防火墙是否完备等,减少网络病毒的传播及黑客的攻击,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的外部风险。
(五)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要推动电子商务审计的发展,必须加强计算机审计人才的培养。因此审计人员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断完善个人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自身职业素质,以满足审计业务范围日益拓展的需要。并把计算机审计列为必修课,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为电子商务审计的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由以上所述可见,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审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但开展电子商务是国际大趋势所在,同时又给审计一个创新的机遇。随着我国审计法规的不断完善,审计人员素质的逐步提高,审计技术的逐渐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审计会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充满信心。因此,我们必须迎接挑战,把握机遇,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审计的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1]王晓东,蔡昌.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审计的初步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5(06).
[2]杨锐.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下审计风险[J].东北大学学报,2003(02).
[3]孙宝文,李辉.电子商务的风险管理与审计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05).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是当代信息社会中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商贸领域中综合应用的产物。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通过互联网应用平台,进行各种医药贸易的活动。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电子商务基础规模,但毕竟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具有不同于传统医药贸易活动的特殊性,它与传统的法律制度,社会规则之间必然发生冲突。总体看有关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
1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推动电子商务有序发展和保障各方主体权益的前提和保障,也是政府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任务。世界各国已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环境下法制建设的问题。1997年7月,美国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8年10月英国政府发表了《电子商务一英国的税收政策》;1997年欧盟出台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1999年,经合组织公布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导方针。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欧盟委员会制定的《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纵观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内容还是侧重于对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的立法。虽然近年来在电子合同、网上交易数据的证据效力、电子支付和特殊行业的交易规范等方面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工作,但在诸如网上交易数据的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救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等方面都还是空白。
2我国发展医药电子商务还存在种种法律制度瓶颈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7月和2005年9月先后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后继的一系列补充通知等法规文件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这两部法规从市场主体准入方面、交易主体的行为准则方面、权利义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是由于受到整体法律环境的限制和立法者本身特点的制约,决定了这两项部门规章并不能解决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所有问题[1]。
2.1医药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在网络这一虚拟的环境中,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产品信息、意思表示、资金信息等均通过交易当事人自己设立的或者其他人设立的网站上传递和储存,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与在其网站上设立虚拟企业进行交易的人之间,其与进入站点进行交易的消费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该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承担怎样的责任,受损失的交易相对人如何救济,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2.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界定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3电子合同问题网络交易中,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均以电子化的形式储存于电脑硬盘或者其他电子介质中,而这些记录方式容易被涂抹、删除、复制、遗失,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细致地进行针对性的规定。
2.5网上税收的问题从网络交易的客观实际来看,由于其逐步发展为全球范围内的交易,造成了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子商务的税金。在互联网环境下,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一系列无纸化的虚拟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使得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管理难题[2]。
2.6网上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在开放的网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如何规范商家的利用行为,如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成为医药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重要因素之一。
引言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中国商业模式有了巨大的突破,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已经进入了物联网、智能硬件、以及云计算等高端技术发展领域,从而呈现出一定的崭新特点,但就目前国际发展而言,“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发展所遇到的挑战
(一)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电子商务要想提高其发展水平,必须要做到安全、可靠,这同时也是电子商务系统应该具备的一些要点,但是目前在“互联网+”时代下,有很多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安全问题,不仅是网络信息会被盗取、电子物流体系不健全、以及电子服务器不稳定等都会影响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各种物流服务理念并没有正确的应用在实际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安全漏洞[1]。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社会信用体系有待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物质生活满足的同时对精神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就整个电力商务企业的发展而言,良好的信用需要企业来公共维护,但是有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并没有认识到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因此降低了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效果。
二、“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策略
(一)政府应该宣传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在整个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要想建立健全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体系,要促进互联网电子商务能够迅速发展,就要大力推广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就要引入电子商务平台,将防火墙技术与虚拟网络技术二者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基础上实践,从而逐步推广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使用VPN和电子平台。例如:在电子商务支付方面,要使用数字签名、加密技术来引入检测病毒、杀毒等电子系统平台。
(二)政府应该监管电子商务物流系统
(四)政府应该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需要提高内部水平,同时还应该拥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就需要政府发挥经济功能,强化电子商务诚信标准,在整个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档案等,从而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电子商务数据库,从而进一步呈现出来,这样能够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整体情况进行把握,确保电子商务企业能够公开、透明的呈现效果,实现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利用信息监督机制能够实现整个信息的采集和共享,人们政府的主导下实现多方面的交流和参与,从而形成统一的标准和体系,这样才能够严格打击假冒伪劣的行为,从而确保电子商务企业的知识产权,为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政府应该提高内部工作人员素质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逐步发展,传统的应用范围由单纯文字处理以及信息传递逐步扩展至商业区域,这一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得传统的商业模式发生了较大的改善。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双方主体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并且互留个人信息有助于实现交易目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个人信息被篡改或者是转卖等各类非法事件时有发生,当前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研究界的重点。我国立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一定的缺失情况,只有部分法律有所涉及,所以必须要构建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讲解个人信息内涵以及我国法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实践指导对策。
一、个人信息内涵
二、我国的法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证实程度较低,法律条款和内容近似于空白,并没有制定出合理的规章制度,所以个人信息在受保护过程当中主要是通过民法。但是部分规定也显然不够充足,在执行过程当中的执行效率和执行责任不够明确,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三、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建议
(三)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自身必须要正确认识到自我保护的重要意义,能够不断的规范消费行为。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社会当中积极的宣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且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时要积极的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从而提高消费者的个人保护意识,了解侵犯自身权益的各项行为,及时的针对侵犯行为进行举报和处理,从而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消费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信息安全度。有关部门在宣传过程当中,要使消费者站在自身角度出发,提高自身的法律防范意识,逐步的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法律法规制度,使消费者能够在保护自己信息的同时,面对各类不合法的信息填写内容进行质疑,并且向有关部门及时的进行汇报,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论文关键词B2C电子商务立法必要性
一、引言
伴随着现代电子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且这种模式已日益发展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业态也更加趋于多元化。目前中国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已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尤其在金融危机之后很多消费者更愿意选择网络这种更加低价、快捷的线上购物方式,再加之国家扩大内需等有利的政策扶持,随之而来的便是京东商城、VANCL等B2C网站的崛起和加速发展。
二、B2C在中国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一)B2C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团购市场的爆发进一步促进了B2C的繁荣,B2C市场已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根据易观智库的《2011年第4季度中国网上零售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网上零售交易总额达8059.8亿元,同比增长约55%。其中,B2C的快速增长功不可没。从B2C的占有率来看,已由去年的25%提升至近30%。根据艾瑞预测数据计算,2014年我国B2C交易将达到5917.28亿元。同时,B2C迎来投资和上市热潮,各类企业纷纷抢滩B2C市场。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B2C市场取得突破性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购物水平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三大主要问题——市场、信用、配送问题,仍亟需解决。[2]中国的市场体系尚且还不健全、不规范,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拐骗时常发生,市场行为主体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二)B2C模式下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2010年5月3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这是我国首个规范网上购物的管理办法,《办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之目的在于“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就其目前实施情况来看,该《办法》的实际效果似乎并不如人意。
三、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应遵循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对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中,因而立法应在遵循实施中立、安全等原则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和完成。实施中立原则特别要求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等法律要求)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在线交易,其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及跨国性等对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性原则构成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立法的基础。
(二)注重与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接轨
在互联网这个打破地理空间界限、无国界的虚拟世界里,B2C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主体以网址为主要活动场所,电子商务超越地域性和无疆域性的特性使得消费者可以进入任意一个国家企业的网站进行网购。同样,企业也要面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域的消费者,那么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就难以确定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制。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国际化的需求,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参照国际法律规则趋于完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电子商务立法中的范本之一。
(三)规范B2C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及准入制度
基于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在适应我国B2C发展的大环境下,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首先应明确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进而在如何认定交易主体资格,特别是自然人的交易资格等问题上加以规制,并且,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立仍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则。在对在线交易主体的资格认定上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经验,不必仅局限于只对交易主体进入市场的事前监管,也可以从其从事交易的后果方面进行监管,如强制纳入税务登记等。
(四)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
支付体系的顺利运行对B2C的健康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专门立法,可以在注重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来保护小额电子资金划拨自然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亦或借鉴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来确定电子支付关系中的合同形式、责任、法律援助、顾客信息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五)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网上出售的产品质量等问题层出不穷,退赔、修理、更换等手续的完成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制定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法律规范。另外,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使得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
1.电子商务与网上支付概述
所谓网上支付指的是,通过电脑及网络等媒介以实现资金(相应的电子数据)的流转,是一种带有实时支付功能的新型支付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上支付的应用也日益广泛和深入,对传统支付模式产生了强烈冲击[1]。
2.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分析
2.1法律方面的风险
对于网上支付而言,信用问题是一个影响恶劣而又难以根除的问题。信用机制的不完善,将会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以及长期发展形成严重的阻碍。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主要通过买卖双方互评这种方式来反映各自的信用程度,然而该指标通常仅能用作一个参考信息而已,是没有办法完全杜绝串通作弊这种现象的,也就无法真正反映和保证买卖双方的信用。
2.2技术方面的风险
2.2.1支付系统的安全性
2.2.2安全认证机构的规范性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安全认证机构,在金融界具有高度权威性和公正性。作为认证机构,它们有权力向用户索取认证活动所涉及的一些信息,同时要求用户务必保证其真实性和正确性,并通过随机的方式来检查和分析用户对认证证书的真实使用情况。在证书机制帮助下,既能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性以及准确性,还能保证登记信息的完整性以及私密性,同时还能保证登记信息的不可否认性,如此一来,大幅提升了电子支付的实际安全系数。然而,我国在认证机构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因而难以实现对认证机构的运作予以有效监督。作为认证机构,必须要保证自身的公正性以及权威性,如果缺乏科学、透明的运作机制,则无法保证网上支付的公平性,甚至安全性,也就无法让消费者对网上支付这一交易方式产生足够的信心[3]。
3.应对风险的措施
3.2研究并应用更为先进的安全技术
3.3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管理力度
4.结束语
参考文献:
[1]李昉.浅谈电子商务网上支付[J].科技经济市场.2010(10).
[2]宋磊.电子商务环境下信任机制的建立方法[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5).
新型的保险中介提供保险产品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保险中介把有关联的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信息放在一个网站平台上进行介绍,让用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所需要的保险产品,将用户与保险公司联系起来,从中收取较低的佣金或手续费。对于新用户来说,他可以准确的找到每个保险公司的各种保险产品信息。这种模式做到了以顾客为中心,使顾客选择权最大化。
受保险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约束,信息平台一般由一些非保险公司类机构创办,这些机构一般有很深的保险业背景,比如保险学会、保险协会、保险监管组织等作为后盾,有强大的信息优势和社会公信力。信息平台模式的保险网站首先是提供一个综合性的信息平台,涵盖了包括保险业的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国内国际保险业新闻消息、数据资料、培训信息以及有关各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内的大量信息。
我国网络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
1公众认知度不高
由于国内保险公司营销意识的缺乏,导致对公众的保险知识宣传和教育不足,再加上传统的消费习惯和观念的制约,要让普通投保人认识并接受保险电子商务,难度可想而知。首先,我国互联网的覆盖率低。虽然目前中国是世界上互联网市场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从总体来看,网络覆盖度仍不高,消费群体比例较小,不利于保险电子商务的大规模开展。其次,中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仍根深蒂固。大多数消费者还是习惯于面对面的交易,通过网络购物时,主要还是集中于一些价格不高的有形商品,消费者也宁愿选择“网上咨询,网下付钱”的购买模式,对网络保险的发展非常不利。另外,网络诚信问题是目前网络保险快速发展的瓶颈所在。诚信已经成为企业和公众在网上交易时普遍担忧的问题。
2网络保险技术不够成熟
3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4产品设计不够完善
保险产品的设计还不够完善,保险公司对网络保险的产品设计没有根据网购的需要来设计,只是单纯借助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很难满足网购者的消费需要。同时,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雷同性强,单一,消费者可选择的余地少。虽然有些保险公司对网络产品进行了创新,但由于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华泰的淘宝运费保险产品是网络保险的创新,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现在实现的是“收费按货物件数,赔付按快递包裹数”的规则,这确实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遵守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但却造成了消费者给付保费时的损失。并且,该保险产生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在给买家提供利益保障的同时也给一些卖家带来了困扰。同时,现有的保费计算方法还过于简化,考虑到电子商务保险的专业性,它在精算定价方面实则比传统的保险产品有更高的要求。
5缺乏专业人才
网络保险是个全新的概念,在保险专业和网络技术上有很高的要求,由于网络保险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较缺乏,对网络保险的发展也是一个瓶颈,需要加大对保险知识和网络技术综合型人才的培养才能满足网络保险的发展需要。
发展网络保险的对策
1加大网络保险的宣传力度
消费者对网络保险的认可度对网络保险的发展非常重要,应该积极宣传保险电子商务的知识,普及保险常识。除此之外,针对投保人普遍反映的保险电子商务过程繁琐、使用不便等问题,保险公司应尽快完善网上支付手段,拓宽支付途径,为投保人提供更多的便利。如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增加投保人可以用来进行在线支付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的种类。保险公司还应该开发各种多元化、个性化的组合险种来吸引消费者,使保险产品可按保障范围拆散成一个个零件,由网上客户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即时将众多零件组合成客户所需要的整机。只有让客户认可了这种保险消费模式才能带动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2提高网络保险技术水平
3完善保险立法
关键词网上交易信用缺失诚信机制
1信用缺失问题的提出
2网上交易中的诚信缺失及表现
2.1通过网络诈骗,以销售之名,行诈骗之实
2.2商品质量低劣
有的网站虚假宣传,夸大其辞,在网上将自己的产品吹得天花乱坠,以此来误导消费者,但实际销售的商品质量低劣,与网上宣传的并不一致。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后往往费时费力去投诉,而网站则不肯承担责任。
2.3不及时送货
2.4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说一套做一套,对网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一些网站在网上销售打印机、电脑等商品,但是当消费者购买的这些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后,网站却让消费者直接去找厂家。
2.5客户隐私得不到保护
有些网站需要顾客在购物前登记个人资料,却出于商业目的或恶意被传播或公开,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2.6违法开展经营活动
有些网站钻国家法律法规的空子,大打“球”,如违法提供有奖销售服务,以巨额奖金、奖品吸引消费者浏览其网站,以提高网站浏览量,有一家网站推出的“10分钟做主页”大奖活动,头等奖竟然是一套价值不菲的商品房。甚至还有的网站置国家禁令于不顾,违法在网络上开展非法传销活动。
3信用缺失的原因分析
网上交易之所以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欺诈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诚信。
3.1没有一套健全的经营法规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制约,使得不法经营者有漏洞可钻
3.2部分经营者唯利是图的心态导致了网上交易缺乏诚信之风,致使各种欺诈行为愈演愈烈
应该说,互联网为网站经营者提供了一个发展的机会,但由于网上交易虚拟性强,买卖双方通常互不见面,这一点就很容易被一些不良经营者所利用。此外,一些网站的经营者仅仅注重短期效益,抱着“捞一把就走”的心态经营网站,结果在商品质量、物流配送和服务承诺方面很难让人满意。以上种种,导致网上交易诚信之风日下,给消费者购物带来很大的不安全感。
3.3部分企业网上交易的条件不够完备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从网上交易的整个流程来看,包括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个方面。对许多企业而言,并不具备全面开展网上购物的条件,甚至有的企业仅限于在网上和收集信息,也要仓促上马搞网上销售。而其物流配送体系则不具备向购物者及时送货的要求,结果发生无法送货和送货延迟等后果。对这些企业而言,夯实电子商务的基础,推进企业信息化的建设,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4信用缺失的对策研究
4.1切实推进电子商务活动的立法
4.2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尽快建立网上交易诚信机制
这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及金融和保险机构的共同努力。政府主管部门对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以往通过评选诚信网站的方式来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企业起到了肯定和鼓励的作用,成为强化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成分,但还是不够的。以后,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电子商务的评级制度,并在开展电子商务的机制和社会配套上给予配合。同时要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信用机制实现方式,如实行资格审核制度,拒绝那些假冒伪劣产品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参与网络交易;还可以建立信用追溯机制,如果供货上曾经发生过交易纠纷,将被列入网上黑名单,不能进行网上交易;与保险公司协商,设法增加网上交易安全险种,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解决前期赔偿问题。
4.3经营者要做好商业诚信和商业道德的建设
4.4提高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保护意识
网上购物有别于传统的购物方式,不少消费者还缺乏必要的购物经验,因此,提高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保护意识尤为重要。消费者要认真区分网上商城所提供的平台的真实性,以及其服务质量的好坏。应尽量选择熟悉的购物网页,并要求提供货到付款的服务来降低风险。在购物之前,要了解网上商城是否在当地工商部门备案,这样一旦出了问题,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与网民之间的交易,在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来约束的情况下,更要提高警惕,提防网上“陷阱”。
4.5加快建立电子商务便利的物流体系也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覆盖全国的网络商务物流体系和支付体系。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大多采用的是自营方式,即自己建立仓库、自己直接卖东西,无法保证物流的及时与畅通,造成网络商务不能保证货源供给。同时,由于产品过于广泛,也使销售成本增加。建立系统化、专业化、全国性的货物配送中心,形成一套高效、完备的网上配送管理系统,已成当务之急。
一、构建信用机制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
信用要想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活动中发挥作用,必须获得有效的传递条件。然而,这一信用问题在以往的交易活动中没有发挥作用,是因为信用信息的储存、传递存在着局限性。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交易平台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信用信息的利用率。但这一环境并不是交易双方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的,这就使得双方信用信息的传递缺乏有效性。信用机制的构建能够使交易的过程和结果处于舆论的监督下,进而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此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其区别于传统交易环境的信息传递慢、范围小的特点,使得信用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广,信息传递的速度快,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双方交易的规范性。在这种环境下进行的交易是在舆论的监督下进行的,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行为。这对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交易活动的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信用机制的构建内容
(一)信息技术
电子交易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对交易的双方资格进行认证、对订单进行处理以及对各个交易环节进行准确设置等需要信息技术来提供技术支持。所以,要想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信用机制必须从发展信息技术入手,换句话说,信息技术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内容。强化信息技术可以为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提供高水平、高准确性以及高信用度的服务。因而,只有为进行电子交易的场所提供强大的信息技术,才能够有效地建立起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安全性以及信息真实性。由此可以看出,发展信息技术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构建信用机制以及机制可操作性强的关键元素。在此过程中,信息技术提供的监督服务,可以有效地避免电子交易的目标差别化以及交易行为的服务差别化。同时,这也是通过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可信度的重要构建内容。
(二)政府控制
(三)信用中介的发展
信用中介的发展有利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构建信用机制的文化形成。然而,当前我国电子交易的信用中介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这是由于政府以及电子商务市场对其认识度不够导致的。针对这种情况,信用中介要想发挥更加深远的作用,必须依靠政府以及电子商务市场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信用中介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主要负责的是担保风险的问题,这就意味着信用中介在建立的过程中,需要保证其应有的责任结构,这一构建的内容只有通过政府的支持和行业协会的力挺才能实现。而政府在这一构建过程中,最主要的支持内容就是及时统计和总结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行为及交易双方信用信息使用情况,并在此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交易行业和交易区域的划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