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网上签定的电子合同,电子票据成为合同、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难以保证的弱点,在保持电子数据原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客观限制因素,电子数据以及间接信息的效力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棘手的难题。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种形式,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如何在电子合同签定过程中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技术问题,也带来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2)电子合同认定法律问题传统书面合同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该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印章具有独特性,它既可成为认证该合同的依据,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伪造,表达了双方自愿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意愿。
传统合同中各国法律主要把签字作为认证手段,书面形式是签字的物质基础,签字的实现以书面文件存在为前提。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都可随时改变,以保护其安全性,需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如何对他方的电子签名予以辨别和认可,是实际操作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通过数字签名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断电子签名真伪及辨别签名者身份,可依靠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电子签名有效性。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以此表达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着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电子签名与—般的手书签名一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门的认可。
②电子签名认定性。电子签名可通过认证中心按照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电子签名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名。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通过论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和法律认定问题。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规定只要采用了某种可靠的方法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内容,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可靠的,则这种信息就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也符合法律对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与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本身具有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
(3)电子合同支付法律问题电子货币的支付是电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环。电子货币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电子货币以计算机为依托,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简便、安全、迅速的特点。
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合同付款手段是必要的,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电子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网上支付结算的时效等问题都将对国际商务活动和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需对现行的规则和标准加以调整。
3.电子合同的法制化建设
(1)电子合同立法原则立法机关须采用功能等效,法律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电子合同立法,同时考虑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立足国际立法趋同取向进行立法,成立专门中介组织监督立法。扩大现行司法立法解释,加强商业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立法。电子合同立法具体应立足依法行政、采取“技术中立”、考虑国际接轨、严格职权界限、限定管理范畴、统一规范用语、留有发展空间、实现平稳过渡八项主要原则,才能使其立法符合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
进入21世纪,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国电子商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子商务世界》杂志社主办的“2007第三届中国电子支付高层论坛”的大会的最新资料显示,进几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很快,2001年中国电子商务支付市场的规模是9亿元人民币,到2005年该数字已增长到160亿,而2006年为330亿元,预计200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超过600亿元,同时开设网上服务的银行将超过50家。伴随电子支付在国内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与电子支付的结合,将是与用户交易的必备手段,改变了人们的现有的生活方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等提出了挑战,如何使之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迅速,交易形式不但涉及内贸,出口贸易的比重也在迅猛上升,在信用和支付方面的问题不断出现,涉税电子商务纠纷不断,除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等一些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企业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仍有很多空白,电子商务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更不完善。
2.电子商务征税标准的不确定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以常设机构和居民管辖权来确认税收的范围,由此确定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税制要素。而电子商务“虚拟化”的交易空间,使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不适用电子商务,必然导致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定和选择。从而造成电子商务征税标准的不确定性,给未来税收的确认、征收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3.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难题
传统的税收管理是以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为基础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电子凭证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这样使计税依据无法确定,其次,由于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现行的货币银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税务机关都难以把握,只有改进和完善适用于电子商务运行的技术手段,才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2.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要素的界定
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界定关键在于课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按照消费地来确定纳税地点。
3.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的技术平台
4.积极开展国际间税收交流合作
5.加大税收征管人员培训
总之,我国电子商务已经初具规模,对于此问题的研究,既要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又要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参考文献:
网上支付业务的频繁发生促使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艾瑞咨询公司《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2008年的2743亿元,同比增长181%,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网络安全、用户权益等一系列制约网上支付的问题,还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网上支付存在如下风险。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
目前,网上支付风险大,网上银行漏洞多。网上交易对金融机构的软硬件系统、技术支持、业务操作逻辑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网上支付无疑会加剧金融机构原有的风险。
电子支付的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工作均由电脑软件系统完成。系统与客户终端的软件互不兼容或出现故障,以及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都会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并形成软硬件系统风险。可见,信息系统的平衡、可靠和安全运行成为电子支付系统安全的重要保障。
另外,网上支付还面临传统支付的风险。首先,与传统业务中储户挤兑风险相比,电子支付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显得更为严重。其次,电子货币的较强的流动性使电子支付机构面临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再次,内部雇员欺诈,系统设计、实施和维护,以及电子支付信息技术选择事务引发的系统兼容性问题均属电子支付机构的操作风险。他们均会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的商业损失。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范问题
三、安全认证、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问题
四、网民、网民素质加剧了交易风险
艾瑞咨询分析师蒋李鑫表示,受骗消费者中,多数误在“钓鱼网站”输入了网银信息;而支付系统本身的安全性并无太大问题;通过安全意识的强化,这种不安全性可逐渐消除。另外,由于信用保障体系不健全,网上出现了虚假交易、恶易等现象,而信用度缺乏必将限制交易规模。
五、网络黑客及其他不法分子
一些被称作“电子扒手”的解密高手通过窃取银行和企业密码,浏览其核心机密;亦有网络黑客通过植入木马、虚假网页等手段窃取消费者账户和密码,非法盗取和转移资金、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更有市场操
纵、无照经纪人、不正当销售、误导高科技投资等网上诈骗活动;直接威胁到了金融安全。
六、宏观环境
网上支付系统具有无形化、网络化、国际化等特点,极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目前,世界各国电子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法律对电子支付业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尚不能施加影响;网络上病毒,信息污染和信息爆炸等问题也很迫切,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系统发送、接收信息的效率;信用机制严重缺乏制约了中国B2B电子商务的发展,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全迫在眉睫。
基于上述各方存在的风险,笔者给出如下防范措施:
加强对网络银行、认证机构的监管力度以及对第三方平台的市场规范。网上银行的准入条件、客户资料审查等,较之传统银行有其特定要求,认证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则、定期审查及信息控制制度,保证其合法性;第三方服务机构需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效率,另外支付中介的仲裁功能应受到监管。新晨
加大对网络系统的技术投入。无论是加强整合金融机构业务流程,遏制网上犯罪,还是要建立健全信用机制,都离不开技术支持;培养造就一批专业人才对解决当前问题至关重要。
加紧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信用机制。我国尚属于信用制度不健全非诚信国家,应尽快着手网上支付信用机制的建设,以使银行在此基础上,通过查询客户信用档案,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随着互联网产业链的不断发展和延伸,网络支付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尽管目前交易规模并不高,但其发展已成大势。我们期待网络支付在不断规范化的发展中,取得长足的进步。
1997年年初,IBS提出了“电子商务”的新概念。在当年的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完成组建,开始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职能。1998年10月,背景、上海等城市启动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可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较早,在完成了推广和可行性探讨阶段后,1999年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到了实质性发展阶段,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开始提供电子商务认证业务;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也纷纷开通了网上银行服务业务。但是,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各种潜在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一、潜在问题
1.商业信用机制不健全
要想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就必须完善商业信用机制,完善的商业信用机制对商业活动,尤其是电子商务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完全围绕“第三方”商业银行运作,买方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之后,买方委托商业银行支付货款,商业银行根据买方在开户行的信用等级,必须无条件立即支付贷款,同时有货到付款、信用证等多种方式。
2.网络安全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电子化水平依然不高,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依然有待提高。近年来各种钓鱼网站的不断出现,给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造成了威胁。同时,由于交易双方身份的虚拟性,也给网络安全的维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3.技术与商务模式缺乏创新
我国的电子商务目前仍停留在对国外先进电子商务模式的模仿和移植水平上。大量的电子商务网站经营模式模仿Amazon,eBay等电子商务网站。在传统商业中,模仿和跟随式后来者经常采用的策略,这一点有利于后进者迅速发展自身实力,但是我们必须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怎样将电子商务和我国国情相结合,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潜在优势,实现电子商务技术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电子商务是无纸贸易,使用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和数字签名,它设计信息安全、只是产权等新的法律问题,传统商业法规无法解决。无法可依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5.缺乏专业人才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每万人联网主机,世界平均水平为63.1台,而我国仅为0.16台。我国计算机软、硬件人员占信息产业就业人员的比例仅为12.5%和6.25%,电子商务作为知识密集型的服务领域,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就显得至关重要。开展电子商务需要网络维护、营销策划、实物配送、电子支付等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电子商务不仅需要擅长软件编程,还要了解电子商务技术,具备商务管理知识。需要能够结合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生产管理、行政财务等多领域的复合型电子商务人才。
二、解决途径
诚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来应对解决它们,具体分析如下。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加速培育市场,创造比较成熟和规范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个人和企业完善的信用体系和信用查询制度,将虚拟交易具体化、可靠化,净化电子商务环境。
2.完善电子商务支付手段
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完善商业支付系统,提高银行电子支付水平,建立一个安全、严密、可靠的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卡和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并成立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开设网上银行,提供多形式的在线服务,尽快成立统一的网上结算中心,并逐步开展与国内外客户的网上结算服务。
3.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法律保证
首先我们要将电子商务立法纳入整个法制体系建设当中去,其次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协调,最后,制定立法规划要着眼于建设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制体系,稳妥、可行、有效地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进行虚拟化的低成本低交易,能够最大限度的为卖方双方提供及时、方便、快速的网络交易服务,能够有效的降低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具有极为重要的发展意义。作为电子商务的结算手段,电子支付构成整个电子商务中最关键的环节,它在高效、便捷的为买卖双方实现交易需求时,其交易的支付手段与支付形式也在不断地完善、创新与发展,虽然当前电子支付的安全隐患问题依然存在,但是它的发展潜力无限,将会日渐渗透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与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并产生极为重要的现实影响。
一、电子支付的含义及功能
(一)电子支付的含义。
(二)发展电子支付的功能与作用。
1.处理多方参与的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与传统支付相比较,所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参与的机构更加多样,包括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银行机构、支付平台等等参与机构;电子支付的交易金额更多更大,交易资金运转速度也更为迅速,这些使得现代的电子支付环境变得更加的复杂多变。要保证电子支付的环节顺利进行,不出差错,就必须有效的处理好这些多方的参与机构与支付环节。
2.使支付更加方便快捷
3.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电子支付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无纸化的数字流转移完成信息传输,其各种款项支付都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有别于以现金流转、票据转让及银行汇兑等物理实体方式实现的支付。在电子支付的过程中大量的应用到了极多的保密技术,如数字签名、双密钥体制加密信息认证等等技术,以保证交易和支付信息的安全性,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防止欺诈
电子支付快速便捷操作,无须找零处理,大大的减少了计算错误,自然而然也就减少了欺诈与偷盗。尤其是在实际的电子支付过程中,网络实名认证信息的管理与完善,操作的数字证书验证等技术处理,大大的增加了网络交易的真实性,能够积极有效的防止各类不法分子进行利用网络的虚拟性特征进行大量违法违规的操作。
5.为纠纷提供证据
电子支付伴随着网络交易的产生而出现,有利益就难免会涉及到利益的纷争。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消费者实际已经付了款,但因为交易系统的故障问题,商家认为其并未付款,双方就此出现纠纷。但是值得庆幸的是,电子支付系统中应用了数字签名等技术,可以迅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次支付是否发生,从而解决纠纷。
二、我国电子支付发展的制约因素
近些年来,尽管我国的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取得了重大成果,电子支付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国外横向比较,总体发展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从整体上看,目前我国电子支付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制约发展的因素,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
(二)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电子支付是借助计算机网络所执行的资金运作与转移过程,受网络虚拟性、公开性的影响,网络电子支付会存在极多的不确定风险,如黑客攻击、病毒就将会有效的威胁电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一个不慎,就给消费者、企业和银行等涉及主体带去严重的利益损失。
所以,支付方式的安全性一直是电子支付有效发展与顺利应用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电子支付能否为社会公众接受的重要因素。如何行之有效的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信息与交易管理,有效加强个人、企业、银行等诸多主体的风险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护,建立跨国跨区域性的风险管理的协调机制,已是迫在眉睫。现存的这些问题,有些可以在短期内解决,有些则是长期都将存在的问题,只有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整体提高来逐步解决。
(四)消费者支付习惯、基础设施有待逐步改善。
(五)技术标准不统一。
我国的商业银行在银行电子化的起步阶段,各自选用不同的技术体制,如招商银行采用的是SSL标准,中国银行采用SET标准。总之,整体来看,各大银行的技术标准缺乏有效的统一性,各自为政的自我发展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缺乏统一规划的状况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开展跨银行业务的时候首先需要处理标准兼容问题,这也使网上支付的整体服务效率比较低。
三、发展我国电子支付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全中国社会化的信用体系。
我国应在现有基础上建立适用于自己的较完善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构成的,这三方面的建设也已初见成效,如2004年开始更新了医疗卡,不仅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购药时可刷卡进行联网结算,而且该卡上还提供了一个社会保障号,以进行身份识别。可见,诸多举措的出台和实施证明了社会信用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中。我们应该沿着这个道路继续走下去,深化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这是解决电子支付甚至是整个电子商务问题的一个根本途径。
(二)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电子支付业务发展的最重要与最核心环节,积极有效的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性,是所有网络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要素。因此,有必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有效的加强网络计算机系统与设备的安全处理与防御技术;第二,积极有效的进行网络安全创新,采用现代化的安全运用技术软件,提高网络电子支付的安全环境;第三,积极的借鉴外国的先进技术方法与先进管理经验;第四,完善网络支付的交易管理机制,强化网络安全信息的监督与管理;第五,大力培养计算机安全技术性管理人才,通过多方面的安全措施,积极有效的提高网络支付的交易安全。
(三)健全必要的法律保障体系。
(四)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结束语
电子支付是经济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的必然产物,电子支付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又推动了电子支付体系的不断完善与持续发展。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势,根据我信息交流和数字化电子货币在空间地域上的突破,对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分析,找到制约其发展的一些瓶颈因素之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填补不足,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迎接挑战,才能使其在得到持续性发展的同时赶上国际化水平。
参考文献:
[1]李洪心.电子支付与结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
一、网上支付的概念及特点概述
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是确保电子交易真正实现的核心技术,网上支付以其全新的理念和特有的优势给传统支付方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一)网上支付的概念
(二)网上支付的特点
网上支付的迅速发展离不开其具备的特点优势,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网上支付结合了先进的技术设备来实现了数字化方式的支付流转,其通过依靠互联网这一开放的信息平台打破了传统支付的封闭局面,实现了交易双方支付的方便、快捷、高效、经济、全天候、跨地域等优势,实现了用户足不出户便可选购世界各地物品的独特体验,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当然,网上支付区别于传统支付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支付服务费用的优势,真正做到了为用户利益和体验着想,成为现今人们最喜爱的支付方式。网上支付手段独具的众多优势是传统支付无法媲拟的,但其受到技术设备、木马病毒、黑客入侵、操作人员失误、内部泄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
二、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隐患
我国网上支付发展较网络银行、证券、保险事业较晚,但已经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通过颁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来对网上支付进行引导规范,并通过征求公众意见来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以此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规避。综合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完整的网上支付技术体系
网上支付依靠的重要手段便是先进的技术设备,而安全隐患频出之处也大多由于技术标准问题,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网上支付技术标准体系,未能对网上支付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网上支付的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有效性较低,与国际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总体而言,网上支付技术体系尚处于建设完善阶段,网上支付业务的纵向和横向发展深度不够,存在巨大的支付安全隐患。
(二)没有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规则
(三)用户自身原因以及受到外来攻击导致账户失去控制
网上支付一方面依靠用户自身携带的移动设备进行操作完成,另一方面需要借助第三方操作人员来实现。现目前社会上经常出现的电子支付盗窃资金恶性事件,大多是由用户自身原因导致资金遗失的,其中常见的自行操作上当受骗主要有接受恶性网页链接进行账户密码输入导致资金流失、手机遭受木马病毒导致个人信息遗失等;当然,第三方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内部人员作案、内部人员泄密等也会直接导致用户账户失控。此外,钓鱼式欺诈、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等外来攻击也是造成资金安全的重要因素。
三、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措施
从上文的分析中不难看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健全的法律法规制约,其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因此要进一步规避网上支付安全隐患风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
(一)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二)建立完善法律机制及个人信用体系
(三)提高用户意识,加大法律的严惩力度
网上支付发生的安全事件大多由于用户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因此要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要通过加强对全民的网上支付安全意识宣传教育来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因此可采取生活短信推送、网文推荐等方式来尽可能实现对用户的教育宣传。此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力量来规范约束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各个参与者的行为,加强对恶性欺诈事件的惩处力度,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保证网上支付环境的安全有序。
综上所述,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虽然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其在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只有通过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系统分析,综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来规避安全隐患,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才能保障网上支付交易环境的安全有序,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系统的重要支柱,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支付结算是直接与社会经济相联系的部分,一旦发生支付结算风险将会导致客户提款的要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损害存款的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客户资金的流通和使用。这就直接影响到社会资金结算渠道的畅通性,甚至进一步影响到银行信用。在社会性的经济往来中债务方与债权方是紧密联系的,由于社会结算资金的有限性,银行一旦不能使企业权益得到保障,必将使企业想方设法转嫁风险,逃避自身债务。如此形成的恶性循环将会造成支付结算体系的混乱,使社会经济大环境逐渐恶化。
(二)使整个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遭受威胁
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使我国的经济不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世界范围内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的一部分。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平稳高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商业银行的重大作用。商业争先无疑是社会资金亲算的中介,各个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都直接或简介的与其它银行相联系,这个链条中的一环发生支付结算风险就可能导致风险的“传染”,严重的可能造成整个社会金融秩序的紊乱,亚洲金融危机的整个过程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
(三)影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效力
众所周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是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能够有效的调节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而这又是通过各个商业银行来传导的。一旦商业银行产生支付困难的问题,中央银行就需要通过投放基础货币,提供低息贷款等手段来提高银行的信用,防止经济体系的崩塌。[1]但是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通货膨胀,减弱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效力。
(四)增加了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支付结算上的虚假信息。最明显的就是报表和会计账簿的信息不实,表面上很难被发现,效益客观的账目可能潜在了很大的亏损,一旦被发现,也很难有挽回的余地,给银行造成重大的损失。日本的善意证券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经营失败存在许多的原因,但是会计信息失真是最主要的信息之一,许多不堪入目的资产、巨额的债务并未在会计报表内反映,对管理层的挂历和决定产生了很大的误导。当发生支付困难的情况时,已经无力再去挽回,从而在危机之后宣布破产。毋庸置疑,虚假的信息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分析
(一)外部风险
(二)内部风险
三、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控制措施
经济大环境下各金融机构的竞争加剧,技术上的不断进步也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也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到支付结算安全的重要性,科技、制度、人员等因素上的投入不断加大。保障资金安全,施行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风险控制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二)规范运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商务对审计的影响
(一)对内部审计的影响
(二)对社会审计的影响
(三)对政府审计影响
三、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电子商务审计的对策
(二)建设大数据平台,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
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应充分利用“金审工程”的建设成果,加大大数据背景下的审计研究力度。各类审计要充分利用平台上的数据,达到资源共享。应当建立企业中央数据库,得到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信息。光有数据还不够,还要有数据分析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得到电子商务方面的信息,为各类审计所用。同时也要注意各平台数据的综合运用,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商城平台与审计信息化数据库的共享与运用。
前言
我国十二五规划把电子商务作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部分,经过短短10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很大成绩,其中电子商务支付的贡献功不可没。当前,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问题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研究出一套应对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系统的策略是解决电子商务支付安全体系的关键。
1.电子商务概况
1.1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2011年全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3%,占GDP比重为13%;然而到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体规模达到7.85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0.83%,占GDP的比重已经高达15%。预计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突破13万亿大关。随着电子商务的继续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选择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结算方式。截至2012年底,我国使用网上电子支付的用户达到2.21亿,全年支付规模达到2.7万亿元。
1.2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风险分析
第一,钓鱼网站增多。2012年2月到9月,针对金融行业的钓鱼网站达到4629个,大大增加了电子支付系统的防范难度。第二,网络病毒给电子商务支付安全造成的损失逐渐增加。主要表现为浏览器配置被修改、损坏或丢失数据,系统的使用受限,网络无法使用,密码被盗等等。2006年“熊猫烧香”病毒利用蠕虫病毒的传播能力和多种传播渠道帮助木马传播,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给被感染的用户带来重大损失。第三,黑客的攻击。由于对互联网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黑客攻击的杀伤力往往具有极强的摧毁性和极好的隐蔽性。目前互联网上有超过20万黑客网站,这些网站的攻击和破坏方法达到万种之多,让人防不胜防。
2.电子商务支付安全存在的问题
2.1电子商务的技术落后
软件的不完善和漏洞是电子商务技术的突出问题。互联网作为一种共享的、开放的网络,它的运行需要软件提供保障。软件开发需要兼顾安全性、方便性和大众性,所以开发的过程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我国软件技术又比较落后,这都导致电子商务安全受到极大挑战。以语言开发为例,使用C语言开发的软件就要比JAVA开发的漏洞要多。当一个漏洞出现,用户的隐私信息很容易泄漏,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开发者才会发现并去弥补自身软件的不足,补丁便油然而生,但它总是滞后于漏洞。
2.2电子商务的人为因素
电子商务的人为因素主要包括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才缺乏以及人们对自身信息的安全重视程度不够两个方面。首先,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产业,对技术要求较高,然而从事电子商务的工作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对电子商务技术掌握不够,总是落后于电子商务支付技术的发展。他们不了解网上支付的硬件、软件,以及认证、加密、安全传输、信息格式和用户接口标准等新型技术。另一方面,很多企业、机构甚至个人都对自身安全信息缺乏有效的保护。数据表明,我国90%的IT企业不能及时防备黑客的攻击,个人的身份、账户、密码等隐私信息总会不经意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发生电子支付安全事件。
2.3社会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不完备
社会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是影响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重要条件。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发展水平较低,导致许多企业不愿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更多的采用现金支付和以物易物等方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目前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只有《电子签名法》,规章有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还有很多电子支付安全方面的问题需要法律规范和支持,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的确定也有待完善。
3.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应对策略
3.1采用多重网络技术,保证网支付系统安全
3.2加大对电子商务支付的投入,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对电子商务支付的投入,大力推进人才队伍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重要保障。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的规模及水平和信息终端对信息的处理能力对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必须加大对电子商务支付的投资力度,完善互联网信息设施,提高对信息安全地处理水平。建立电子商务支付人才队伍,必须要大力培养胜任电子商务支付发展变化的高技术人才,可在支付业务的运营过程中,考虑与IT企业合作,培养一批既懂电子商务又具备IT技术的人才,也可以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吸收一批具备金融、法律、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等知识的高素质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管理知识又具备业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4.结语
电子商务支付对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也为全社会服务水平和消费满意度的提升有着巨大贡献,本文就电子商务支付安全这一领域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策略,希望为今后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些指引。(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1]张宽海.金融与电子支付[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移动支付是指以手机或个人数字助理(PDA)等移动终端工具,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实现资金由支付方转移到受付方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业务的运营模式具有较强的内在竞争优势,这为移动支付业务提供了丰腴的盈利机会;移动支付业务的运营模式亦面临着高风险的技术创新和严峻的外部市场挑战,这使得其创新型运营模式的前景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通过探究电子商务环境下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因素,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优化策略,将对促进我国移动支付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电子商务环境下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问题
(二)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技术安全问题
其二,尚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无线安全技术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环境日臻复杂。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系统不仅易受到与传统电子商务类似的基于个人电脑的黑客恶意攻击,而且由于移动支付终端设备的无线通信安全技术的漏洞颇多,移动支付安全系统易受基于无线技术的黑客恶意攻击。移动终端以无线信息编码向移动支付平台传递产品信息,较有线信息传输方式而言在传递和储存过程中有更大概率被窃取。移动支付所依生的WAP网关技术存在安全漏洞。由SSL加密服务器信息后需再经WAP网关解密,再由WTLS(无线传输层安全)加密发送的过程固然安全,但须在WAP网关处存储明文信息,这给移动支付安全系统供给者提供契机。
(三)制约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利益博弈问题
其一,不同移动支付业务运营商基于移动支付标准的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分配问题的冲突。各移动支付标准制定者立足于本位利益的角度考虑市场份额的扩张,将导致移动支付市场出现多种版本的移动支付标准。多种移动支付标准将增加移动支付业务客户的交易成本,且各移动支付标准间的不兼容问题将造成移动支付交易市场紊乱。由于当前移动支付解决方案的多样性而引致的移动支付技术标准缺乏统一性,各移动支付运营商在多种移动支付技术平台可供选择的条件下,主动回避就基于统一移动支付技术平台展开利益分配机制谈判,从而导致移动支付业务市场暴露出技术安全性无保障问题和产品易用性不足的问题。
其二,移动支付产业链各成员企业的协作关系较为松散,在移动支付业务利益分配问题上存在利益分配失衡问题。移动电信基础业务运营商和大型金融机构有能力成为移动支付产业链的核心企业,但其缺乏应对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丰富的个性化市场需求的能力;而直接面对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服务商和商家属于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其具有开拓移动支付终端市场的丰富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运营能力,但却缺乏对移动支付诸项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能力。移动支付产业链的核心企业利用自身垄断性市场地位来获取移动支付产业链的大份额利益;产业链企业需向核心企业缴付高额交易费用,从而抬升其运营成本并降低其在业务风险控制领域进行必要投资的能力,进而影响其对移动支付业务风险控制的水平。
电子商务背景下移动支付优化策略
(一)优化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革新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技术安全系统
其一,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应当在充分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移动支付业务标准体系,并在统一移动支付标准平台上展开移动支付技术创新。通过制定统一的移动支付标准,有助于消除当前我国移动支付标准的多元化态势,促使移动支付业务形成全国乃至全球统一市场。移动支付标准的统一有助于促成成功的移动支付应用软件在统一市场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从而降低移动支付产业链企业的产品研发成本和推广使用成本,节约移动支付行业内部交易成本。各移动支付基础业务运营商自行开发的新标准亦应在有限范围内使用,以促成移动支付基础性技术的创新,在得到市场成功验证的基础上可鼓励其取代当前主流基础技术。其二,移动支付运营商应强化移动支付业务安全性,以保障终端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移动支付运营商应在客户端的安全认证及网络传输层的机密性等环节建立完备的机制,以取得客户的信任,进而使移动支付业务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纳(李艳等,2011)。
(三)创新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营销策略
其一,移动支付业务运营商应通过提升移动支付业务市场定位精确性和优化移动支付业务营销策略的方式,积极开发移动支付业务市场。中国人谨慎的消费习惯使其将移动支付手段限定于小额支付,以有效规避此类新技术的支付风险。移动支付运营商应重新定位移动支付业务的目标市场,采取营销变革和技术创新措施以激励消费者运用移动支付手段进行耐用消费品购买、酒店宾馆消费等高端消费。从移动支付产业生命周期来分析,移动支付产业应当充分运用其在市场导入期所积累的关键资源要素和市场运营经验,通过资源整合和深度市场宣传的方式来积极推动移动支付产业扩张。
其二,移动支付各运营商应当以满足终端市场客户个性化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化移动支付应用型技术。当前我国移动支付技术应用主要集中于诸如手机话费、水电费等低附加值的小额高频支付业务。各运营机构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核心内容差异度较低,各运营商之间的产品与服务竞争同质化严重,从而导致移动支付市场陷入恶性竞争的困局。移动支付运营商应从满足消费者消费习惯的角度实施移动支付技术开发,并运用技术创新来变革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培养消费者使用手机完成支付业务的消费行为。
(四)重构支持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利益分配机制
其二,各地政府和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移动支付产业链升级,通过创造新的移动支付增值服务的方式来消弭移动支付业务利益分配矛盾。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不仅具有推动消费者支付方式变革的意义,更具有变革商业活动中的金融运行模式的意义。移动支付业务涉及各行各业的利益关系调整,而当前由行业壁垒所引致的沉重交易费用负担严重制约移动支付业务的全面健康发展。国家行政机关应从优化金融系统的高度,制定规范可行的移动支付政策,以形成利于移动支付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分配新方案,进而促成移动支付上下游企业提升运营效率。
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现状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在我国,跨境电商起步晚但增速快,已日益成为我国企业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提升品牌竞争力,实现外贸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从规模上看,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迅速扩张,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从2008年的4.4%提高到2012年的8.2%,达到2万亿元,2013年超过3万亿元,2014年达到4.2万亿元,2015年提升至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2016年有望达到6.5万亿元。按照运营模式,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可分为跨境B2B贸易和跨境B2C贸易,而且跨境B2C业务近年来也发展迅速。从市场格局来看,跨境B2B贸易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一直占主导地位,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环球市场、中国制造网等直接搭建起国内生产商与国外大批量采购者进行交易的平台,为双方提供增值服务。
二、我国跨境电商监管现状及问题
(一)跨境电商监管立法现状及不足
跨境电商的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保障,近年来跨境电商虽然发展迅速,由于其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匿名性、快速演进性等特点,其所衍生的许多问题,如电商模式下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通关商检、税收、消费者权益、支付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新问题都需要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我国相继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来规范跨境电商活动,比较典型的如: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9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推出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等六大支持政策。2014年7月,海关总署出台《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认可了业内通行的保税进口模式。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调整跨境电商发展的法规政策,但目前我国在跨境电商领域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出台,现行以传统商业模式运行需要而制定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模式,已不能满足跨境电商发展的需要。已有的政策支持、监管制度大多体现在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其效力层次低,由于政出多门,甚至出现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跨境电商交易中逃税收、避商检、缺乏诚信,网络欺诈、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
(二)跨境电商行政监管现状及不足
1、监管模式落后。跨境电商的经营模式与传统贸易模式显著不同,对监管模式和措施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对跨境电商贸易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还比较落后,现有的以口岸检疫为主的、分块式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不能满足跨境电商的监管工作需求。2、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健立。跨境电商涵盖涵盖了营销、交易、支付、服务等各项商务活动,需要多部门多环节共同监管,目前,海关、商检、工商等部门对跨境电商进行监管时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协调协作机制,监测系统、监管体系间缺乏沟通,多头管理、重复申报等问题时有发生,监管效率低下。
三、完善跨境电商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跨境电商法律政策体系
(二)加强对跨境电商行政监管
1、创新监管模式。建议以政府为主导,开发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为公共平台,根据“追溯源头、监控过程、追踪流向”的原则建立质量安全信息流,根据“前端放开、中间控制、后续抽检”原则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流,构建并完善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全国性的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提高跨境电商监管的效率。2、加强部门协作,提升跨境电商监管合力。推动创建“单一窗口”平台,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加强与海关、商检、邮政、银行等部门的联系,积极推动建立“单一窗口”平台。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完善社会组织共治机制,鼓励电商企业、行业协会、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监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