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目前开展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机构分别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精神专科医院下设的法医精神病鉴定室,还有部分省市设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从事该项工作。法医精神病鉴定相对其它鉴定而言,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要求更高,而且容易产生争议,这和其自身的特点有关,主要有以下特点:
二、是法医精神病鉴定的主观性,主要靠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对被鉴定人的躯体状况、精神状况的检查,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进行分析,并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作出判断,进而对其法律能力作出评断。它是一个自然人的主观认识活动,这种活动还受当事人出于逃避惩罚等目的而伪装的影响。
三、是法医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自身局限性。我国多为临床精神病学家从事法医精神病鉴定,且法医精神病鉴定解决的是具体法律问题。但是,与此不相适应的是,中国的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对法律知之甚少,鉴定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尤其是法律知识的培训。
1.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是法医精神病鉴定中最重要的一种刑事法律能力。责任能力的核心内容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亦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法医精神病鉴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依据是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实践中分为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有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
(2)服刑能力。服刑能力是指罪犯或服刑人员能够承受刑罚的惩罚,能够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的生理和心理条件,亦称承受刑罚能力。评定为无服刑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应将其送往精神病监护医疗机构接受强制性医疗措施,待精神症状消失,精神活动恢复正常,能够承受刑罚后,再送回原服刑机关继续执行原判决。
(3)性自我防卫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是指被害人对两性行为的社会意义、性质及其后果的理解能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于1989年共同签署颁布,1989年8月1日起实施。第22条第1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利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时,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按照《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规定分为有性自我防卫能力和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资格;亦即一个人的行为能否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含了公民以自己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如结婚或离婚、赡养、抚养和收养、订立遗嘱和财产继承、签订合同、服兵役及参加选举活动等,而且也包括了对自己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若实施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有一般行为能力和特定行为能力之分。一般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精神障碍者尚未涉及某一具体民事行为时,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受理、委托,对其行为能力进行评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定、判决、宣告。精神病人特定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精神病人从事某一具体民事活动时的行为能力。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更多涉及的是此类鉴定。包括民事诉讼能力、作证能力、订立遗嘱能力、签署合同能力和儿童监护能力(抚养能力)等。
评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总体原则是:结合被鉴定人精神疾病的不同疾病阶段及严重程度,看其是否具有独立判断是非和理智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分别评为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4.心理测试
心理测试技术(又称测谎技术)是一门运用心理学、生理学知识,在固定的模式下探测某人在某一事件上是否说谎的技术。
测试程序是众所周知的:将被试固定在一个机器上,这架机器包括一些连接在被试身体上的电极。根据所使用的测谎技术的类型,一些提问可能是与所考虑的问题无关的,一些问题可能涉及到被试其他的潜在情绪问题。一些问题涉及到关键问题,涉及到已经发生的犯罪。测试人员评价的是在被试回答时出现的生理变化。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后,在约定的时限内,根据收集的有关资料,结合对被鉴定人的精神及体格检查,通过专业知识活动,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相应法律能力作出评断,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提供鉴定意见的过程。
我国诉讼中涉及法医精神病鉴定问题,一般由公检法部门委托鉴定。可疑精神病患者的家属或律师委托鉴定的情况比较少。一般的鉴定步骤如下:
(1)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案卷等有关材料,明确鉴定目的及要求;
(4)精神检查,通过交谈、观察,对被检查人情绪、思维、语言等方面进行检查。有时还需进行脑电图、CT扫描、核磁共振、心理学测试等检查。
(5)心理量表测查(如智力测查、人格测查等)
(6)鉴定人讨论,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疾病诊断和有关法律能力。
(7)出具鉴定报告。
本技术规范所涉及的精神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参考《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及其配套的精神障碍诊断量表(DSMD)、《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1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及其配套的复合性国际检查交谈量表(CIDI)和用于神经精神障碍的临床诊断量表(SCAN)、《精神病学》(第五版)、《法医精神病学》(第四版);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