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常见的八种造假表现

法医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造假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保险市场的毒瘤。若法医鉴定人故意造假,可以出具任何等级的伤残鉴定意见。在实践中法医鉴定人造假,往往不会主观臆造,而是依据伤者损伤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进行造假,具有一定隐蔽性。如此造假的鉴定意见具有高度伪装性,不易被识别,并且也能摆脱自己的责任。

一、法医鉴定人与伤者合谋造假

二、夸大伤者的功能障碍程度

夸大伤者的功能障碍程度是鉴定人作伪残最常见的方式。夸大伤者的功能障碍程度的前提是伤者存在一定的功能障碍,如伤者的功能障碍接近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程度,通过夸大伤者的功能障碍程度,使得伤者的伤残程度评定提高一个或二个以上的等级,提高伤残等级的数量要视力具体情况而定。常见夸大伤者的功能障碍程度作伪残情形如下:

(一)更改四肢六大关节活动度数

在伤残评定中,以四肢丧失功能评定伤残等级最多见。衡量四肢丧失功能的标准是由四肢六大关节活动度丧失大小确定。为了造假,鉴定人通常“改小功能障碍的关节活动度数”或者“改大参照健侧关节活动度数”或者“改小功能障碍的关节活动度数同时改大参照健侧关节活动度数”使得伤者的四肢丧失功能达到伤残评定标准的等级。

(二)降低瘫痪肢体的肌力

如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则构成七级伤残;如将双下肢肌力给为3级,则构成六级伤残。

(三)不严格执行疾病诊断标准和功能障碍区分标准

三、添加伤者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伤残评定标准中有些条款是以某种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作为定残的依据,而并发症和后遗症并不是一定出现在某种损伤,有些并发症和后遗症较常见,有些并发症和后遗症较少见。脑脊液漏是颅前凹和颅中凹骨折常见的并发症。如伤者仅有颅底骨折,没有脑脊液瘘的并发症,按照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构不成伤残等级,如果添加脑脊液瘘这一并发症,则构成十级伤残。

如南京某鉴定所受受理一件评定伤残等级的鉴定案件,伤者因交通事故造成右侧第5、6、7肋骨骨折合并右侧血气,鉴定时该损伤的右侧肋骨骨折已愈合、右侧血气胸恢复正常。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规定4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伤者仅3根肋骨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右侧血气胸吸收恢复正常也不构成伤残等级。在临床上没有诊断右侧血气胸后遗症右侧胸膜粘连和伤者提供的X线片也不提示有该后遗症的情况下,该鉴定所为了造假,在鉴定意见书X线阅片所见中添加伤者右侧胸膜粘连,据此作出伤者因右侧血气胸遗留胸膜粘连构成十级伤残的结论。

四、不排除伤者原有的伤、病等评定伤残等级

将与交通事故所损伤没有因果关系的伤者原有的伤、病等评定伤残等级。通常以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有联系的原有伤、病等评定伤残等级,这样的伪残具有隐蔽性,蒙骗外行。如交通事故致右胫骨平台骨折,将右膝关节丧失功能和右踝关节丧失功能累加计算右下肢丧失功能评定伤残等级。右踝关节丧失功能与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没有因果关系,不能与右膝关节丧失功能累加计算右下肢丧失功能。目前,比较多见的锁骨骨折未累及肩锁关节,却以肩关节丧失功能评定伤残等级。

伤者的伤残等级是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伤者原有的伤病等共同所致,在鉴定中不确定损伤参与度。例如伤者在原有癫痫并服抗癫痫药物,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脑挫裂伤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出院后仍有癫痫发作。伤者癫痫发作是本次颅脑损伤所致,还是原发性癫痫。若在鉴定过程在不考虑损伤参与度,直接认定伤者的癫痫发作为本次外伤所致是不恰当的。

五、借助专家会诊进行造假

在伤残评定中,有些专业的问题需要通过邀请临床专家会诊进行鉴定。有些临床专家受到业务水平限制而作出不客观的会诊意见,甚至受到干扰而作出错误的会诊意见。因为对会诊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了解,法医鉴定人指定有可能帮助自己造假会诊专家进行会诊,然后直接引用会诊意见评定伤残等级。如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会诊、眼科视力检查会诊等没有客观检查指标的项目。

目前,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会诊普遍比较混乱。有些地方只要进行会诊,不论颅脑损伤轻重,甚至有无颅脑损伤,均出具轻重程度不等的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会诊意见。

六、检查不按照规范执行、故意阅片错误等

(一)肢体功能检查方法不正确、测量不准确、计算错误等

最常见的是四肢六大关节活动度的检查,若不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关节活动的检查,往往造成关节活动的测量数据不准确。肢体丧失功能程度的计算方法不正确或者计算错误。

(二)影像学阅片错误

常见于脊柱骨折,将胸腰椎压缩性骨折认定为粉碎性骨折,可以提高一个或二个级别的伤残等级。较胸腰椎压缩性骨折的压缩程度提高到1/3以上,可以构成十级伤残。

没有肋骨骨折错报有肋骨骨折,如交通事故造成3根肋骨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增加1根肋骨骨折,则可以构成十级伤残。

将骨盆骨折愈合良好的认定为畸形愈合,或者将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认定为骨盆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均可以提高一个级别的伤残等级。

(三)采用不准确的检查测量方法

传统的下肢长度测量方法是根据人体骨性标志进行测量,由于骨性标志定位不准确,造成测量不准确。如果有条件作双下肢全长X线片或者CT测量下肢长度,而采用不准确的检查方法,有伪残的可能。

(一)伤残评定时机过早

(二)在骨折内固定未拆除并且影响关节功能的情况下进行鉴定

骨折行钢板、髓内钉等内固定在关节两端或者固定在关节腔内,内固定,内固定的存在一定会妨碍该关节的正常活动功能。在钢板、髓内钉等内固定未取出之前以该关节丧失功能评定伤残等级,这时该关节的活动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丧失功能程度,造成伤残等级的提高。按照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若这时作伤残评定违反伤残评定时机的规定。常见的颈椎骨折钢板内固定在位、腰椎骨折钢板内固定在位等。

颈椎骨折钢板内固定取出影响颈椎的稳定性,有可能终生不能取出。这是特殊情形,内固定在位不影响评定伤残等级。

八、引用与国家标准冲突的地方规定进行伤残评定

如某市司法鉴定人协会于2014年发布有关伤残评定的文件,该文件规定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两个长骨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这样的规定违背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没有一个规范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评定标准有如此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达到伤残等级,就要赔偿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原理是人体损伤遗留功能障碍,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如果人体损伤未遗留功能障碍,没有劳动能力丧失,则不赔偿伤残赔偿金,以赔偿误工费形式填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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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这里!第十九条赔偿相关鉴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相关标准对因伤或者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54694623525413156&wfr=spider&for=pc
13.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第五条 死亡原因鉴定。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689243
14.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技术规范一、关于法医临床鉴定标准适用 1、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工伤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标准进行;医疗损害伤残程度评定应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标准进行;其他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http://www.zrsfjd.com/newsShow.aspx?id=203
15.法医鉴定规则法医鉴定规则 1、伤害鉴定:你的上肢损伤,是应该等到你治疗终结,也就是上肢的功能恢复后再做鉴定,这个是对你负责的表现。因为根据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以鉴定应该按照https://www.unjs.com/jianding/jiandingcailiao/934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