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本文系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张谊山等人收集整理,并经“刑事实务”公众号修改形成,仅供办案参考。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常见问题

1.关于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

对此需要办案人员作出理性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否则全依申请而启动会浪费司法资源,司法实践中要做如下审查:

(1)侦查阶段全面收集、记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细节还原行为人当时的精神状况。

(2)观看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行为人的言谈举止、形态,有无答非所问、自言自语、行为异常等。

2.被鉴定人缺少必要的脑CT等辅助检查

有些被鉴定人曾在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有线索表明其存在精神障碍可能,但在这其中只有部分被鉴定人做了脑CT检查,这点会成为质疑的焦点。

3.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附调查及证明材料未同步附于案卷

在部分案例中,在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中所附的部分证据材料并未同步呈现于相应案件的卷宗,给之后的诉讼环节审查带来困难。

二、文书检验常见问题

2.笔迹鉴定样本未使用原件

在笔迹鉴定中,委托申请人所提交的比较样本如果为复印件,虽然运笔特征中的行笔特征和连笔特征能够得到保留,但会失去原有笔迹固有的层次感,也会给笔迹鉴定带来不良影响。

应尽量使用原件,不宜使用复印件。如果在某些特殊或者例外的情况下,不得不用复印件或照片进行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对原件进行多种方式的复制,比如复制件或者照片,多种反映方式要相互对照、对比,综合利用。

(2)对送检的照片,特别是放大或经图像处理的照片一定要与原件进行对比,核对无误后方可用于鉴定。

(3)在检验中的每一个分析判断都要经实验验证或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4)笔迹检验过程中在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提升检验的客观性、准确性。

三、价格鉴定常见问题

1.价格鉴定标准不明确

2.鉴定基准日的确定不准确

实践中有些案件,在犯罪具体日期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对鉴定基准日的确定较为随意,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犯罪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进行确定,造成鉴定意见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四、痕迹等其他鉴定常见问题

1.指纹鉴定程序不规范,方法运用错误

鉴定人员在受理指纹鉴定后,简单询问现场指印的形成、显现与提取过程,在进行分别检验、综合检验时只对比检验了某个区域内相符的特征点,发现符合特征点数量足够多时内心给予准确认定,但对于出现的差异点没有合理、客观地进行分析,无法合理解释差异点形成的原因。

鉴定人员在检验鉴定中应当重视对差异点的评议,注重考虑现场指印形成、显现、提取方式对差异点的影响,做出结论前应找到检材与样本间的差异点合理、客观的解释。

2.材质鉴定

在常见的鉴定中,还有关于材质的鉴定,比如珠宝、金银、象牙、钻石等物质属性及含量的检验鉴定,其鉴定机构多集中在地质类型业或学术机构,比如中国地质大学珠宝鉴定中心、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测试中心等。实践中涉及材质检验鉴定多为贪污、贿赂类案件。

五、同一性鉴定常见问题

1.纸张整体分离断口存在不一致

整体分离痕迹同一认定方法一般寻找凸起点与凹陷点,并进行对应拼接,吻合则说明可能是同一张纸裁切分离形成的,不吻合则肯定是不同纸。在是否能作出肯定结论时,还要考虑具体案情和分离的状态、断端的情况。有一些鉴定中会出现凸起点、凹陷点不吻合,却认定为同一的情况。有的纸张整体分离鉴定虽吻合,但作出肯定结论的依据并不仅仅依据吻合的状态。

纸张同一性鉴定的断端吻合仅仅是认定同一的依据之一,除了具有特异性的断离特征外,应当积极寻找其他独特的如纸张纤维、污损痕迹等同一性特征。

2.空间位置同一性认定的测量数据不一致

鉴定意见中在载明鉴定依据的数据时,应当对数据的差异予以解释,在论证部分详细阐明。没有予以解释的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或出具情况说明。

3.同一性鉴定的科学性

同一性鉴定的科学基础除了依据检材外在特征吻合外,应当找更多的客观性、特异性更强的对比特征,并在鉴定的论证部分详细说明作出结论的依据,或者要求鉴定人出具情况说明对比鉴定的科学基础、论证过程予以解释。

六、毒化鉴定常见问题

1.程序问题

2.实体问题

(1)检验标准的操作存在问题,导致检验结果失实

由于毒物涉及的种类多,每种毒物都有相应的检验标准,部分毒物的检验方法还存在多种,对于同一种毒物的检测不是所有的检测方法都切实有效。不同的专业人员对于检测方法的操作,可能导致结果存在差异。部分案件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检验结果。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会出现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情况。鉴定人应当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严谨性,并熟悉法庭程序,对接受法庭询问、专家质疑做好充分准备。

(2)检验及时性问题

七、毒品鉴定常见问题

(1)送检毒品没有完整的保管链

侦查人员应对扣押的毒品采取现场封存,可附加二维码、条形码等识别标示,由嫌疑人予以确认,并配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向法庭提交,以证实检材保管的过程。

(2)毒品现场称重问题

实践中存在部分毒品案件不能体现现场称重、确认毒品重量的过程。

在毒品案件中尽量做到当场称重,注意保持量具的准确性。毒品称量应在被告人、见证人在场时当面进行。称量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或录像。

确实无法做到现场称重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予以解释。对于现场称重的重量,与检验报告的称重重量相差在几克之间的,一般是量具的差异造成的,应当以更为专业、精确的检验报告为准。如果两者相差较大,则需要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对于毒品和检材的同一性、量具的选择做出详尽的解释。

(1)鉴定标准的选择问题

2013年10月由公安部禁毒总局颁布的鉴定方法是《缴获物品中海洛因的鉴定》(JD/YJY01.01-2013)、《缴获物品中甲基苯丙胺的鉴定》(JD/YJY01.02-2013)。2013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普检验方法》(GB/T29636-2013)、《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普检验方法》(GB/T29635-2013)

公安部禁毒总局下发文件要求禁毒系统使用JD系列标准,所以全国的禁毒系统鉴定均为使用JD系列标准,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应当选择国家技术标准,辩护人在庭审中经常提出要使用国家标准(GB系统标准)。两套系统在具体的数据操作要求方面有一些差异,但对于同一检材分别使用两种标准,得出的检验结果不会存在差异。

(2)鉴定过程描述过于简单

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对检验过程增加取材点位、方法等进行详细记载,阐明鉴定的全过程,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庭对《鉴定意见书》的质疑。

(3)尿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八、法庭科学NDA鉴定常见问题

(1)DNA分型对比不及时或对比错误

虽然绝大多数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但极个别鉴定也存在疏漏。特别是在案发后先进行DNA分型检验,嫌疑人到案后提取血样进行对比的情况下,有些血迹的分型对比存在错漏。

对DNA鉴定应当反复核对,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取血迹,与现场痕迹进行逐一对比,防止疏漏。

(2)鉴定意见笔误

在极个别案件中,鉴定意见中记录的内容存在笔误,通常可以进行补正,但如鉴定内容较为复杂,则需要进行充分说明。鉴定机构应对NDA鉴定意见及其涉及的检材描述、特征进行反复核对,避免出现笔误。

九、法医学尸体鉴定常见问题

1.尸体鉴定照片缺失

缺乏尸体照片,则会使他人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产生质疑。对尸体鉴定的审查必须结合相应的照片,如照片不全,难以印证检验的真实性。侦查机关及鉴定机关对尸体的各处损伤进行逐一拍照并附卷,确保鉴定意见中体现的损伤有相应的照片予以印证。

2.基于客观原因只出具《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

由于客观原因,实务中可能出现无法进行尸体解剖进而无法制作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情况,对于死因的鉴定,应当严格依据鉴定程序进行鉴定,避免以其他文书代替鉴定意见。

3.检验结论不科学

实践中,个别案件仍然存在鉴定意见不科学,根据尸体特征无法得出现有结论,进而造成侦查错误、遗漏甚至抓错嫌疑人的情况。

侦查机关在采信尸体鉴定等鉴定意见时,全面、客观地分析鉴定手段、方法,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正确分析鉴定意见与其他案件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如果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且矛盾得不到排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轻信鉴定意见,而应对鉴定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和推敲,防止冤家错案发生。

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见问题

鉴定缺失相应的损伤处照片,会使他人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产生质疑。侦查机关在移送鉴定时务必移送对应处的照片。

十一、枪支、弹药鉴定常见问题

1.未注明相应的检验方法

2.关于枪弹型号与枪支型号的对应问题

通常,枪弹之间存在型号上的对应关系,但个别情况下,枪弹的型号并非一致,如“六五”式手枪与“六四”式手枪子弹。特定枪支能够击发何种枪弹系专业性问题,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跟鉴定人沟通,就该问题进行了解,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说明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十二、骨龄鉴定常见问题

骨龄测试法只能确定出一个年龄范围,不能精确计算出实际年龄,存在一定的差错率。根据统计,骨龄鉴定结果约60%准确,30%大于实际年龄,10%小于实际年龄。

目前司法机关将骨龄鉴定主要作为印证、完善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支撑使用。因此,不应单独依据骨龄鉴定的意见而否定户籍材料、出生证明等书证,而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通常而言,涉及结合学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出具证明、证人证言等方面。

十三、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常见问题

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中,鉴定意见主要关于是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这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检材的保管。检材的保管按照规定应当低温保存,但是,低到什么程度?血液在高温环境下会变质,变质以后会生成乙醇,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基于此,检材保管必须保证血液不变质。鉴定机构一般具备保管血液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问题主要存在三个环节:其一,提取血液检材后,多久进行低温保存;其二,在办案单位保管期间,是否使用低温保存;其三,从办案单位到鉴定机构送检期间,如何进行低温保存。具备条件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前述几个阶段的执法办案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3.鉴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842-2009规定确定。目前GA/T842-2009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是司法实践中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应当遵守的检验方法。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适用《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GA/T105-1995),实际上GA/T105-1995目前已经废止。此外,部分鉴定机构还在适用《血液中乙醇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107001-2010),虽然不能说适用SF/ZJD0107001-2010方法进行鉴定就是错误的,但按照国标GB19522-2010规定,应当适用GA/T842-2009。当然,也有适用《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法》(GA/T1073—2013),但这也不是GB19522-2010所规定的方法。

4.鉴定机构有无鉴定资质,鉴定人员有无鉴定资格。一般而言,应要求鉴定意见附上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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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医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在伤残等级鉴定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的鉴定标准,这些标准对伤残程度、劳动能力、生活处理能力、社会生活能力等的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不相一致,各有侧重,相同的病残或伤残,往往运用标准不同,结果就不同。因而,对法医鉴定书的审查首先审查运用标准是否准确,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选择相关的鉴定标准,如交通肇事类案件应适用《https://kf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539
12.《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这里!第十九条赔偿相关鉴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相关标准对因伤或者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54694623525413156&wfr=spider&for=pc
13.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第五条 死亡原因鉴定。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689243
14.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技术规范一、关于法医临床鉴定标准适用 1、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18667-2002)标准进行;工伤事故的伤残程度评定应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14)标准进行;医疗损害伤残程度评定应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标准进行;其他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http://www.zrsfjd.com/newsShow.aspx?id=203
15.法医鉴定规则法医鉴定规则 1、伤害鉴定:你的上肢损伤,是应该等到你治疗终结,也就是上肢的功能恢复后再做鉴定,这个是对你负责的表现。因为根据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以鉴定应该按照https://www.unjs.com/jianding/jiandingcailiao/934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