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我非告不可!杨东律师

本文开头不得不再玩一回“旧事重提”。我这人,喜欢火车不喜欢火车站,喜欢铁道不喜欢铁道部。2006年,我和我的友好同事、诉讼搭档张进德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了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北京铁路局等“老大”、“老二”和“老三”。可是,一等就是四年,生个孩子的话也都上幼儿园了,她/他爸的官司还没立案。可是,法院“只收状子不立案子”的司法现实气得我至今未婚,光棍一条。

资料图:中国移动,我非告不可!

①大胆锁闭短信发送功能:侵犯我通信自由

2009年11月26日晚,我利用手机群发功能发送感恩短信,结果被关闭短信发送功能。事后拨打10086服务热线询问,被告知是“上级有关部门命令”、“政府有关部门通知”等,我详细询问什么部门、什么内容及正当理由与合法根据,对方言称“对外一致口径只能回答至此”。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我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反复协商,并投诉到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尽管受理但一直不予答复。

②二次关闭:我再告

我原本心胸狭窄,中国移动却非要过来硬塞猛挤,只好把我又一次惹毛。于是,继第一份诉状之后,1月4日我又去黄浦法院递交了第二份起诉状,要求中国移动还我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我公民的通信自由。

③起诉挡不住侵权:“接着往下关”

可是,侵权仍在继续,没有因为我的状告而收敛。就在1月4日下午1点钟,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投诉处理部门来电解释完成后,我的手机短信发送功能又一次被关停!从1月4日凌晨开通我的短信发送功能至1月4日下午1点再次关停之间,我才发送了10几条短信,且没有“垃圾”内容。这怎么算流量大呢?1月4日下午从黄浦法院递交第二次诉状回来,又致电10086要求给予解释。投诉处理部门又来电解释,理由还是老一套,只是连声说抱歉。我认为答复不到位,又要求其主管领导在1月5日中午之前给予答复,但始终没有“明确”的答复。

更让我怒不可遏的是,当天刚刚申请开通,晚上10点多,中国移动再一次关停我手机短信发送功能,一天之内被关停了两次!侵权还在继续,1月7日,《法制日报》首家报道了我的诉案,我将此消息用手机短信群发给我的朋友,但我的短信发送功能又一次毫无商量地、说一不二地被关停。这是第六次关停我了,那几天,平均算下来,几乎是一天被锁闭一次。

④公然声称查看短信内容:侵犯我通信秘密

每次关停,我都要拨打10086服务热线要求开通,一般来说是24小时开通,但我反复催促,开通会短于24小时,但我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的“真实、明确的答复”之告知义务,却一直不能履行。这让我直到现在也搞不清楚中国移动上海公司为我提供的短信发送服务的“真实情况”究竟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知道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所谓“知情权”,但作为中国移动的VIP客户,我的权利不仅没有因贵宾客户而见增益,反而屡遭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1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国移动作为为我提供通信服务的电信经营者,无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锁闭原告短信发送功能、侵犯原告通信自由之后,又公然侵犯原告的通信秘密,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移动无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仅不履行保护公民尤其是作为其长期客户的我的民事权益的义务,而且还侵犯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我认为,发送手机短信属于通信行为,短信的内容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中的通信秘密权利,属于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中的隐私权利。中国移动在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我没有放弃隐私权的情况下,擅自查看我的手机短信内容,已经构成侵害我的通信秘密权的违宪行为和侵害我的隐私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得知查看我短信内容的事实之后,我要求中国移动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可是至今已经接近三个月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亦无果。实在没办法,我要非告不可了。于是,2010年3月15日,又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又拿起了笔,疾书了一份民事起诉状,第三次将中国移动告上了法院。

⑤中国移动:登门拜访赶在开庭前

2010年1月19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我和我的两个代理人都去了,但因张进德博士向法庭对法官和书记员提出了回避申请,法官立即宣布休庭。下次开庭就到了3月2日,那时我还在家乡过冬、过年、度日、度假,只好由我的第二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孙成良律师出庭。

事实上,客户经理王小姐想登门拜访的意思,早在春节前就有了。只是当时我明确作出了拒绝,并言称春节之后再作约定。春节刚过,对方就来电来信,依然想来拜访。因涉及诉讼案件,我一直未予答应。相比之下,市场部的周先生则是在开庭前两天才突然来电来信的,并且显得很迫切、很客气,连声称我“李教授”,在我多次明确拒绝之后,他又想方设法联系到我的第一代理人张进德博士,反复说明拜访的意思,甚至提前赶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校园。显然,也不可能约见成功。

2010年上海世博会,这又是个“敏感”的时期。城市,让生活更美好。那么,政府呢?移动和联通、电信受政府指令,加强垃圾短信处理以及言论的传播管理,动辄关停客户短信发送功能,且越来越频繁、严重、敏感,依靠什么办法可催促政府规范其行政行为,树立良好的世界形象呢?

再说,这类新闻事件本身就具有法律性,迎合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迎合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内涵,迎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等“三个至上”思想。

事实可以这么说,但法理讲不通。不过,在利益面前,公权可以膨胀,私权可能死亡,社会也许就是这么运行的。相比之下,网络传媒则大多宽松,让我卯足了劲呐喊。除此之外,国外媒体在这一点上也开放得多。年前我就接到了多家西方媒体记者的来信,可惜,我的英文很烂,记者的中文很烂,无法直接交流,只好借助翻译沟通答其所问,有的则是通过其中国助手将事先准备好的问题对我发起提问,还有的干脆建议去博客寻找适当的材料。而我,几乎是以最开放的态度,对待全球任何媒体关于任何问题的任何提问。我认为,这是我的权利,也是我的尊严,更是我的党性使然。

⑦究竟是什么“指令”: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但在实际上,中国移动在对待作为客户的我的手机短信服务时,不管内容是否垃圾,哪怕是纯粹祝福性短信,只要是群发,达到了“三家基础电信企业集团总部签署的网间垃圾短信息协作协议”确立的流量标准,就自动关停。至于内容是否“垃圾”的判断,要么是设置特定的“敏感字符”依靠系统自动识别,要么就很可能倚靠人工筛查了。前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该向客户告知“敏感字符清单”;后者,则会涉嫌侵害客户通信秘密,我的前述遭遇就是如此。

⑧权利、权力、司法:我不敏感你敏感

两年前,我曾经撰文《我不敏感你敏感》,痛斥了中国的敏感文化。在我和中国移动的这组诉讼案件中,除了“有关部门指令”的答复之外,还有一个听得耳朵起茧的答复“敏感字符”。也是说,有可能我短信内容中含有移动公司确立的“敏感字符”而被屏蔽。当时,我立即要求中国移动给我邮寄一份“敏感字符清单”,以便我对这项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情”之后,编辑手机短信时避开这些肮脏的“敏感字符”,但至今没有满足我的这一要求。但我以为,真正的敏感的也许不是那些肮脏的字符,而是掌权者的权力以及掌权的掌权者。我不禁产生一连串的疑问:

第一,作为消费者的移动客户和作为经营者的移动公司之间,存在“服务——消费”的法律关系,中国移动本应确保短信发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可是,凭什么不通知、不告知客户就擅自锁闭?经营者为何如此妄为侵犯客户权利?其背后隐藏的侵权动力是什么?

第二,通信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发送短信和不发送短信均为公民的通信自由,除非滥用通信自由,否则通信自由不容他人非法干涉和侵犯。中国移动作为著名电信企业,凭什么无视中国宪法、染指作为消费者和公民身份的客户的通信自由?

第三,公权力与私权利应当有合理的界限。政府打击垃圾短信,是管理行为,也是行使公权力的活动,但该行为(活动)应在宪法、法律和法规的界限内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应侵犯公民个人的私权利,如消费者权益。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公民应服从管理;违法行政、不当行政,公民有权监督、批评,并维护私权利。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承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但法理、法律和承诺之后,现实中掌握公权者,又是如何对待掌握私权者的呢?

第五,又让我想到了官商合力与百姓权益的较量问题。政府行使公权力管理垃圾短信,整治电信市场,作为为广大用户服务的服务商,面对公权力染指私权利、侵入客户的私权利领域时,应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是保护客户利益还是与官方联合侵权?

第六,政府的行政权主要用来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体现出“人民政府”的人民性和服务性;法院的司法权则主要用来依法司法,为人民服务,体现出“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和服务性。但是,两者有无默契?默契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什么样的默契下会对公民诉权产生障碍?“只收状子不立案子”究竟是怎么回事?

第七,据称,垃圾短信判断有二,一是内容垃圾,二是流量过大、过频。前者的判断依靠“敏感字符”,后者则依靠“群发数量”或“短时流量”。两个判断都有问题,前者所谓的“敏感字符”在服务商那里是完全保密;后者则不加区分,凡是群发、大流量、高频率一概封杀。显然,这都是很容易侵犯客户权利的手段。从而导致真正的垃圾短信满天飞,但祝福短信却“一发就关”。那么,垃圾短信治理中如何做到规范性和法治化?

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我特别想强调,两会期间,最高法院一位副院长和网民公开在线交流时,明确主张:“普通老百姓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官司,更加不要敢于打官司”,我的主张和这位副院长恰恰相反,我是能打官司尽量去打官司,且敢于打官司。作为一名中国的大学的法学院的人民教师,作为一名时代的社会的年轻的法律学者,我以为,学法、习法、教法、传法这么多年,在面对公权力不规范、私权利有侵犯的种种现象时,有义务站起来、跳起来、吆喝起来,作出力所能及的呐喊。真正在维权行动中形成“娱乐性司法、司法性科研、科研性诉讼、诉讼性监督、监督性娱乐”的良性循环。

⑩黄浦法院:这次还会受理吗?

不过,第二次(1月4日)起诉中国移动的案件,黄浦区法院倒是干脆利索,1月8日就立案了。大概因为前两个案件都涉及同一问题,即侵害公民通信自由和消费者知情权问题,第一案可立,第二案同理。目前,两案合并审理完毕,等待判决。那么,我第三次(3月15日)起诉中国移动的案件,缘由不再是侵害通信自由,而是侵害公民的通信秘密和消费者的隐私权,法定的立案审查期今天又要届至,但至今还没动静,难道又要让我再次重复第一案的抗拒直至逼我最终“进京上访”?但作为一名法学教师、法律学者,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还是对中国司法充满了信任和期待。

真的好无奈。我是一盏非常省油的灯,是现代都市里的典型“宅男”,圈子小,不爱和人打交道,低调处世,老实做人。尽管前文提到我“能打官司就尽量打官司”,但遇到纠纷和正义,我还是优先选择非诉方式的。就起诉中国移动而言,在多次通过诉讼外解决未果之后,我才去启动司法救济途径的,且每次都是“尝试着起诉”。要是中国移动对我提供的电信服务严格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要是我这人心胸开阔别那么容易上火,我也不会一边忍受着病魔的折腾,一边去敲开人民法院的大门。可是,中国移动一次又一次地染指我珍贵的权利,还要捏着鼻子哄眼睛,这怎可能不会勾起我满胸膛的怒火呢?

我火了火了火了,我告了告了告了。中国移动,我非告不可。不管输赢,告了再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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