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铁路某局公司徐州北站劳动争议纠纷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业务骨干曾办理过大量有影响的律师业务

一、案情简介

二、法律分析

(一)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按照同等岗位人员的标准补发计件工资和奖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律师代理意见

针对争议焦点,代理律师详细核实了原告的工作经历:原告2007年工作的工会计协岗位取消,被派至运转二车间工作,但是原告一直未正式返岗,2009年竞争上岗也未参加,被告将原告列为一年的富余人员,按照富余人员待遇发放工资,2010年富余人员竞聘上岗,原告转为原岗位---运转二车间制动员,截止至2018年退休原告都未正常出勤,被告按未出勤员工标准发放原告工资,多年来,原告一直未提异议。

针对此,被告提供考勤和调令予以佐证,证明原告的工作岗位以及确实未正常出勤,并通过询问,由原告亲口承认自2007年之后都是在老科协上班。

并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公示材料、工资表,证明被告按照文件标准支付原告工资,不支付原告计件工资和奖金是因为原告未正常出勤所致。

被告有详细核查老科协的全称及性质,提供相应的社会团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信息,证明“老科协”是社会团体,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不是被告的职能部门。原告在老科协帮忙,并不代表其在被告工作,原告也拿不出证据予以证明其在被告处正常出勤工作。

三、案件评析

对于原告未在被告处按照其调令的岗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除了被告提供的该岗位所属车间的考勤表予以证明外,原告自己心知肚明,但其退休金金额低于其他人员,认为被告拖欠其计件工资和奖金,多次上访和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当然,被告的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原告未正常出勤,被告在原告持续旷工后只要按照规章制度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可,双方的矛盾纠纷就不会如此之大,原告也不会多次上访、诉讼。

四、法院审理结果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少山的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民终3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判决

王少山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北站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3民终3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山,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奋,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北站,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132号。

负责人:张从立,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少山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北站(以下简称徐州北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查明,徐州铁路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议会系社会团体法人,老科协系其分支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且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关于王少山主张的2009年11月至2018年9月的计件工资及奖金。

其次,徐州北站根据王少山在2009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履职情况,按照《上海铁路局职工竞争上岗管理办法(试行)》、《徐州北站职工竞争上岗实施办法(试行)》、《徐州北站2010年工人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等规定逐月核发工资(包括奖金),王少山在此期间并未提出异议。

再次,王少山在徐州北站的办公网络上能够查询、调取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的每月工资及奖金核发情况,且核发标准符合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此外,根据徐州北站提供的2009年12月、2010年2月、2010年5月、2011年5月、2012年5月、2013年5月、2014年7月的工资单所载工资核发情况,能够确认徐州北站在上述期间向王少山核发工资的标准亦符合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保存工资发放材料不得少于二年,因徐州北站的办公网络能够查询、调取王少山自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奖金的核发情况,应视为徐州北站已履行上述规定的保存义务,因此,即便徐州北站未能提供2009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全部工资发放材料,在王少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徐州北站存在欠发2009年11月至2018年9月的计件工资和奖金的情况下,仍应当由王少山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关于王少山主张的养老金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就本案而言,王少山作为徐州北站的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且劳动保障部门已批准王少山退休,故王少山主张的退休金损失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况且,养老金的核定、给付、监督等均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此发生纠纷也应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其行政职权查处。综上,王少山的该部分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王少山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王少山陈述徐州北站的油罐车清理外包给其他企业进行,其负责油罐车清理的协调工作,没有对其进行考勤的人员,老科协取消后,受徐州北站行政领导管理,有事需要向徐州北站一把手请假。一审期间王少山提供的证人于华亭陈述“王少山对于车上装卸时掉下来的货物以及卸货之后剩余货物清理”。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王少山主张的2009年11月至2018年9月的计件工资及奖金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王少山2009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计件工资未发放,绩效奖金每月按200元至600元不等发放,其余工资项目均正常发放。徐州北站主张王少山未按照人事调令的要求到运转二车间制动员岗位上岗,未正常提供劳动,故计件工资未发放,绩效奖金酌情发放。王少山认可其从未到运转二车间制动员岗位上班,但其主张根据徐州北站党政联系会的决定,经领导口头通知,2009年11月至2015年期间在徐州铁路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议会的分支机构老科协处从事油罐车清理协调工作,老科协取消后到徐州北站机关工作。

综上,上诉人王少山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陈玉浩

审判员崔金城

审判员吴晓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纪璇

书记员郭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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