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14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股份”证券代码:002417)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南股份存在以下行为:
深南股份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亿钱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钱贷)与上海前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前隆)于2019年6月14日签署《合作协议》,由上海前隆推荐借款人在亿钱贷平台发标,向亿钱贷平台出借人申请借款。为保障上海前隆推荐的借款人向亿钱贷平台全体出借人借款所形成债务的履行,深南股份全资子公司江苏深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信息)与上海前隆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深南信息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合作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所提供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居间方的居间服务费、提前还款违约金和提前还款手续费、借款取消补偿金等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深南信息向亿钱贷全体出借人和亿钱贷出具《保证担保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深南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网财经记者梳理发现,闫梓作为深南股份时任副总经理、深南信息法人兼总经理、亿钱贷总经理,在2020年1月3日曾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过警示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亿钱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钱贷)与上海前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前隆)于2019年6月14日签署《合作协议》,由上海前隆推荐借款人在亿钱贷平台发标,向亿钱贷平台出借人申请借款。为保障上海前隆推荐的借款人向亿钱贷平台全体出借人借款所形成债务的履行,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深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信息)与上海前隆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深南信息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合作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所提供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居间方的居间服务费、提前还款违约金和提前还款手续费、借款取消补偿金等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深南信息向亿钱贷全体出借人和亿钱贷出具《保证担保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深刻反思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