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鲁律师: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件原告第二轮代理词(简版)

第二个问题,被告发表历史虚无主义言论的直接目的,是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第三个问题,被告诋毁抹黑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行为,是出于直接故意;

第四个问题,被告侮辱、贬损狼牙山五壮士名誉,遭到解放军和社会各界强烈反对,引发严重社会后果;

第五个问题,本案被告侵犯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名誉的十一种侵权行为新形式。包括,第一,偷换概念;第二,人为制造疑点分歧;第三,以细节否定本质;第四,对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第五,预设虚假命题,再加以反驳的诡辩方法;第六,以偏概全的误导分析;第七,通过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和模糊概念的加工,端给公众完全不同的历史真相;第八,机械对比,将完全不可比的两件事进行对比,以证明自己观点正确;第九,以“历史考据,证据充分”为幌子,混淆历史考证的四个证据原则。包括,审查证据的完整性原则,原始证据法律效力高于传来证据法律效力原则,证据优先性原则,对证据全面综合辩证分析原则;第十,曲笔隐晦,明示暗示相结合的诡辩手法;第十一,根据需要任意选择取舍证据。

第六个问题,关于本案所涉及到的证据问题;主要围绕审查证据的完整性原则,原始证据法律效力高于和传来证据法律效力原则,证据优先性原则,对证据全面综合辩证分析原则。

第七个问题,我方提供的四份原始证据具有最强证明力,并为其他证据材料所互相印证,已经足以证明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事件和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是真实的;本律师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对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予以认定。

第八个问题,关于被告洪振快歪曲事实的几个基本问题分析,包括:第一,关于跳崖地点;第二,关于跳崖还是溜崖;第三,关于日寇伤亡人数;第四,关于狼牙山五壮士的具体任务;第五,关于狼牙山五壮士是五个人还是六个人;第六,是否存在将敌人引向绝路的问题;第七,所谓吃萝卜的问题;

第九个问题,主要针对洪振快《颠覆原有说法》一文的观点,逐条提出了自己的反驳意见。包括,洪振快称:第一,六班是七人不是五人;第二,五壮士作战目的是把敌人引向棋盘陀显然不实;第三,跳崖地点不在棋盘陀;第四,五壮士跳崖是因为退路被敌截断并非完全主动;第五,五壮士是掩护主力转移还是掩护群众;第六,日军是蠢货吗第七,八路军与群众的关系:“民众也帮助日军”。

通过上述七个具体问题的分析,本律师认为,被告在《颠覆原有说法》的所有分析,不仅再次说明被告对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通篇不离诡辩说法,抹黑诋毁民族英雄的真实目的,而且恰恰回避了双方都认可的“关键证据”的核心内容:五壮士“跳断崖殉国,亡三伤二”。虽然只有九个字,却已经充分证明了五壮士历史事实的真实性。

下面,我就本案涉及到的被告反复强调的十三个法律问题,在第二轮法庭辩论中,简要谈一下自己的意见。

被告在各种场合均声称,自己的言论没有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造成侵害,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宪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1条,和最高法院若干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我国法学界关于名誉侵权民事责任法律要件构成的通说,侵犯名誉或者名誉权,有四个要件,这就是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

在本案中,法庭审理主要是涉及到,第一,主观要件:即被告的动机目的、故意内容;第二,客观要件: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以及行为和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损害后果如何评价,也将是本案争议辩论的一个重点问题。

本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是以不恰当的语言和行为方式,降低受侵害人的社会评价。在本案中,对社会评价的判断:包括民族感情、社会公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众感受等诸项标准。

本律师认为,关于认定被告侵权行为形式和主观故意内容,是本案关键。被告一再声称“没有自己的观点”,“没有骂人语言”,“所有观点都有出处”,“老百姓有权利知道事实真相”,“言论自由”,“学术自由”,“谈论历史不能追究法律责任”,“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细节考证历史”,“没有侮辱的主观故意”等等谎言,都是本案需要彻底揭露的问题。

本律师认为,洪振快利用诡辩手法的十一种表现形式,恰恰证明了洪振快侮辱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真实目的。

本律师强调,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是中华民族的集体历史记忆和民族精神的符号载体。对狼牙山五壮士侮辱诋毁,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本律师特别强调,被告对狼牙山五壮士侮辱诋毁的严重后果,是企图使中华民族失去对民族英雄的信仰和追随,使中华民族成为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没有民族价值、民族信仰,民族精神的民族,并从精神上,彻底遏制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我们简单看一下本案涉及到的事实,由于所有事实都有证据加以支持,我在这里只做简单表述。

广东张姓网民在微博散布言论说:狼牙山五壮士只是几个土八路,手里有枪欺压百姓,百姓怒不敢言,有人偷偷报告日军,引导日军围剿这几个土八路,当地村民又将这几个人引向绝路,张姓网民的上述言论,立刻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很多网民痛斥其是“汉奸言论”。

原告认为,本案涉及到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言论自由,首先是政治权利。所以,以言论自由,为自己肆意侵犯他人名誉和名誉权辩护,本身就是违反宪法。由此,我们将会辩论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的相互关系与平衡界定。

本律师认为,我们应该注意宪法的以下内容:

第一,宪法序言,阐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阐述了抗日战争的历史,共产党领导下领导全国人民在八路军、新四军浴血奋战中,最终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这是不容否定的历史事实。而污蔑、诋毁并且否定颠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真实性,其深层次动机目的,就是要否定人民军队的历史,否定共产党的历史,否定抗日战争的历史。否定历史,从否定英雄开始,将使中华民族成为一个没有民族英雄的民族,一个没有民族英雄的民族,将失去自己的民族价值和民族信仰,将无法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第二,以宪法原则作为解决诉争问题的指导思想,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这既包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包括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统一的原则,法律与政治相统一的原则,公平正义与人民意愿相统一的原则。被告多次在其言论中提出:官方舆论、官方报道能够体现人民意志吗谁能够代表社会公众公众需要知道事实真相,那么公众应当是指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广大群众,最广大群众对被告的言论持何种态度,是衡量被告是否构成对抗日民族英雄名誉侵权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标准。

第三,宪法第38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任何方式,就包括了明示、积极的默示,和可能采取的任何行为方式。本律师已经向合议庭提交了39000字代理词,王立华同志提交了10000字代理词。在我们的代理意见中,我们详细分析了被告采取的曲笔隐讳方式、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方式、偷换概念的方式和一系列诡辩方式,直接证明被告具有千方百计抹黑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主观故意。

第四,本律师认为,本案应当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理念,作为指导本案具体法律适用的指导思想。

第五,言论自由是一个基本宪法原则。任何人不得在言论自由的名义下,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也是一个基本宪法原则。所以,只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任何言论和学术研究,历史研究,都享有充分自由。但如果逾越宪法和法律边界,侵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也必然受到法律制裁。这个宪法边界,法律边界,就是司法裁判的结果。

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侮辱,一种是诽谤,侮辱和诽谤都不是和骂人划等号。以骂人语言代替对侮辱诽谤的理解,显然又是偷换概念。骂人可以不带脏字,可以指桑骂槐,可以恶意中伤,可以含沙射影,可以旁敲侧击,可以曲笔隐晦。所以,被告侮辱、抹黑狼牙山五壮士,完全可以不用明示的骂人语言,而恶语伤人,反而更加恶毒。

且不说被告的目的,是通过明示方式和积极的默示方式表达出来,就是被告所说的历史考证全部都有证据,也不能摆脱被告抹黑诋毁狼牙山五壮士的法律责任。

被告以历史学家的专业口吻说,“我们研究历史,史实考证要有严格的史料依据,这个搞历史学的人非常清楚。这里我归纳了史学研究运用证据的五条基本原则:论从史出、多重证据法、证据优先性、分辨证据的真伪、注意反证。五条原则当中,对研究“狼牙山五壮士”尤其重要的是第三条,即证据优先性的原则:对同一史事,不同的证据价值不一样,越接近事件核心的证据价值越高,第一当事人比第二当事人的证据更有价值,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更可靠,采用证据时要分析、比较,优先采用价值更高、更可靠的证据。根据历史考证的严格规则,可以对历史事实进行考证”。

所以,仅仅说,被告的所有观点都有出处,并不能否定被告侵权责任。关键是,这些出处,是否是传来证据,是否断章取义,是否将证据碎片化,有意模糊曲解历史本来面目。

随手一例:被告说,越接近事件核心的证据越高。狼牙山五壮士的事件核心,本应该是历史的最基本事实。包括五壮士掩护群众和主力部队撤退转移;一路阻击敌人,给予重大杀伤;将敌人引向绝路;摔毁武器,跳崖殉国。但被告说,“三跳二溜”是事件核心。因为被告关于“三跳二溜”的研究成果,就是为了证明“五壮士也不是那么英勇”。在这里,被告将“证据优先”,偷换成“传来证据”,将“事件核心”的基本事实,偷换成“三跳二溜”。

被告声称,历史考证应循序五大原则。然而恰恰在如何使用证据方面,在如何分析证据方面,被告完全违背了自己所称的五大历史考证原则。本律师在向法庭提交的三万字代理词文本中,专门阐述了凡涉及本案的法律证据的各种分析,根据证据规则和证据学的基本原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分类,主要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特别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及证据优先等原则。本律师特别强调,在证据审查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之外,本律师还特别提到,第四个原则,本案应当树立证据审查的完整性原则。

我们详细梳理了被告提供的62份证据,发现,

第一,被告所称的历史考证全部有证据,而62份证据90%以上是传来证据,即第二手、第三手,甚至道经途说,望风捕影,无中生有。

第二,被告在使用这些传来证据时,又通过碎片化传来证据,揉搓断章取义,使传来证据的只言片语,相互连接,企图形成对虚假事实的证明。碎片化断章取义,比选择性使用证据性质更为恶劣。例如,葛振林回忆,有一段描述跳崖经过的文字。第一句话就是,我看到班长白衬衣一闪,跳下去了。我也跟着跳了下去。我是第二个跳下去的。接着,回忆跳崖之后,被半山腰树林拖住,一路“滚”,“窜”,最后被半山腰的几个伸出的树枝拦住,几尺远的地方,就是看不到底的深沟。对于这段回忆,被告紧紧抓住“滚”、“窜”两个字,说这就是葛振林溜崖。但对于一开始葛振林说,我是第二个跳下去的,至今一字不提。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证据,都被被告碎片化切割揉搓,弄得面目全非。我们还能相信,被告者样做,没有抹黑诋毁英雄的主观故意吗!

第三,即使对传来证据也极尽歪曲。比如,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一份关键证据,我们强调,原被告都认为原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其中提到,3500名日军携千名民夫、牲畜进攻狼牙山地区,被告由此得出结论:“民众也帮助日军”。这难道不是对传来证据的严重歪曲吗这种歪曲俯拾皆是。

原告在提交法院的39000字代理词中,第五个问题,分析了被告对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十一种诡辩手法。第十一种诡辩术,就是根据需要随意取舍证据。例如,被告关于《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狼牙山五壮士”词条的取舍手法即为典型(2016年4月26日补遗)

1、被告洪振快提供的证据31,是由武汉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4月第1版,章绍嗣、田子渝、陈金安主编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词条。被告在该词条划出重点,原文照录如下:

“狼牙山五壮士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战士在狼牙山被日军围困,宁死不屈、英勇跳崖的壮举。前后发生过两次。①1941年9月25日,日军2500余人,兵分六路围攻晋察冀易县狼牙山,企图消灭晋察冀第一军分区第一团。该团七连六班扼守险要,掩护主力转移。该班战士同敌人整整搏斗了一天,杀伤日军五十余人。最后该班只剩下马宝玉等6位战士,弹药用尽,石头扔完,当敌人逼近时,副班长吴希顺举枪投降(旋被日军挑死),其余五人砸毁枪支,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等口号,一齐跳下万丈深谷。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三人当场壮烈牺牲,宋学义、葛振林被树枝挂住,负伤遇救,其后被誉为“狼牙山五壮士”。②1944年5月23日,日军再次“扫荡”易县狼牙山地区。冀中军区第二十九团三连四班担任掩护撤退任务,最后被敌包围,战至弹尽粮绝。班长耿五华带领战士孙红喜、刘金、苏士文、贾振武砸毁武器,跳下悬崖。贾振武受伤生还,其余4人壮烈牺牲”。

被告的证明目的,是狼牙山五壮士不是五个人,是六个人。其中一个吴希顺在战斗中投敌,被日军杀死。同时,也呼应了《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中的观点,即“我们所知道的“狼牙山五壮士”,这是一个观念,他们在棋盘坨顶峰跳崖了,非常英勇、壮烈,这是在大家头脑当中的一个观念。这个观念有可能完全符合事实,也有可能不完全符合事实。”“洪振快研究的结果也没有否定“五壮士”跳崖的事实,而是五壮士的情节也许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但更加真实,让我们觉得更加可信,甚至更加亲切、更近人情。”

3、于是,我们订购了2015年武汉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经查,“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词条内容有了重要修改。照录如下:

“在河北省易县城西南狼牙山棋盘陀莲花瓣顶峰。1941年9月25日,八路军晋察冀军区一分区一团七连六班班长马宝玉、副班长葛振林和战士胡德林、胡福才、宋学义,为掩护主力部队转移到外线打击日军,保证地方机关、群众安全转移,在险峻的狼牙山棋盘陀阻击“扫荡”数千日军的进攻。战至26日,毙敌百余,胜利完成任务,弹尽路绝后,又在悬崖绝壁用石头砸敌,宁死不屈,五人毅然纵身跳下悬崖。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壮烈牺牲,葛振林、宋学义被山腰树枝挂住受重伤,后脱险。为纪念狼牙山五壮士事迹,1942年4月晋察冀边区军民在此建立纪念塔。后该塔在日军“扫荡”中被毁。1958年人民政府重建纪念塔,塔为五角五层、寓意五勇士。塔身正面有聂荣臻手书“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九个鎏金大字。塔门上有杨成武等署名的三烈士碑文刻石;塔内墙壁上和周围台阶上,刻有罗瑞卿等的题词、塔左右各有五角亭一座。四周有半人高的石墙互绕。整组建筑呈白色,十数里外可见。为第一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4、原告提供新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的证明目的:被告在提交证据材料时,故意选择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是一贯对证据碎片化和断章取义的做法。本证据反而证明: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真实性。

5、同时,从证据分类的法律意义看,被告引用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词条。显然认为《词典》是权威证据。原告对此不持异议。修订后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词条,当然具有权威证据,优先证据的效力。我们要求法院对这份证据的证据优先性,予以认定。

本律师认为,判断被告的主观故意,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引用别人的材料,构成名誉侵权的,引用人依然要负法律责任。第二,

本律师特别注意到,被告以历史虚无主义言论,抹黑诋损贬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使用的是“曲笔隐晦”笔法,即,是以积极追求的明示行为和歪曲事实的默示行为,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但是,法律早已为其设定了“囚笼”。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其中的“任何方法”,“等方式”,就是专为被告所采取的曲笔隐晦方式所设。在本案中,应该确立“以宪法规定指导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的原则”。

进一步分析。

第一,从被告直接表示看其目的,其一,被告称张姓网民谈论历史也可以获罪,张姓网民的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谎言,在被告眼里就是谈论历史。而在在被告提供的62份证据中,在肆意歪曲这些证据过程中,说明被告要证明的目的,和张姓网民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谎言,遥相呼应,丝丝入扣。其二,直接说狼牙山五壮士不过是夸大宣传;其三,狼牙山五壮士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其四,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其五,狼牙山五壮士的所有历史环节都有疑点。所以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历史真相还需要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第二,从被告直接言行看被告目的。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调取1941年9月晋察冀八路军死亡名单,称,如果跳崖的那三个人死了,就应该在死亡名单上,如果不在阵亡名单上,那么这三个人死没死既有疑问,所以我们要研究三烈士到底死没死,到底牺牲没有,何时牺牲的,在哪儿牺牲的,怎么牺牲的。在很多地方,被告都说,要考证狼牙山五壮士何时牺牲的是中午十二点,还是下午两点还是傍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就是“疑点”,就是“不实”。可见,他们是要从本质上、从根本上,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

第四,辩证分析,抽丝剥笋,看被告的目的。我刚才提到了偷换概念是被告经常使用的一个方式,转移命题、人为制造疑点、以细节否定本质、机械类比、以偏概全,等等等等,我们总结了被告采用的十一种诡辩手法,只是一部分而已。

第五,从行为方式和行为过程看目的。我们仔细梳理被告提供的62件证据和我们提供的27份证据相互比较分析,被告证据涉及到数百份信息内容,无一不是经被告碎片化断章取义、精心罗织,以追求抹黑狼牙山五壮士的效果。所以,从这种行为方式和行为过程来看,被告不仅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被告称,我们搞历史研究,就是观点有部分错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即便我们的观点都错了、立场都错了、结论也都错了,我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钳制人口、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设置历史研究禁区,这是在本案中,被告经常讲到的三面挡箭牌,我们在这里直接表述原告的观点。

第一,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研究历史有充分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党和国家,历来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是,无论是言论自由、学术自由,都有一个底线,就是不能触犯法律。宪法在规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所以,如果讲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在哪里,就在于,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就在于不能违反宪法。

第二,即使观点错误、立场错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不一定,要具体分析。立场、观点错误,只要不违法,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侵犯他人名誉,就一定是立场、观点错误,也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在本案中,我们并不涉及立场、观点错误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我们要解决的是本案被告以错误的立场、错误的行为、错误的观点引发的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第一,法律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中国的法律,是共产党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法律的这一本质,决定法律和政治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

第二,法律有五大属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规范,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

第三,被告主动提出“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将本案诉争提高到宪法原则的高度。原告要问,言论自由,难度首先不是一项政治权利吗原告强调,宪法既是政治文件,也是法律文件,是政治文件和法律文件的统一。

第四,在本案中,被告肆意抹黑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否定共产党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挖共产党共和国人民军队的“祖坟”,本身就是政治行为,就是披着历史研究的外衣,言论自由的外衣,进行的一种政治活动。判断被告行为的严重社会后果,法院审理案件,不能不考虑中国人民的感情感受所以,从来就没有脱离政治的法律。

第五,我们坚持要用宪法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本案的法律适用。其中有三个主要内容,第一,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向统一。第二,公平正义,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第三,依法治国是依宪治国,应当以宪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本案的法律适用。依宪治国,和西方的宪政制度,议会制度,有本质不同。

第一,既然在法院审理中,如何使用判断审查证据,就要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首先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要高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实际上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在没有形成完整的排他的间接证据链条之前,不能作为历史研究结论的支持;

第二,审查证据的完整性。我们审查证据不单要强调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还有强调审查证据的完整性。在本案中,强调证据分析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因为本案被告在采用所有传来证据的时候,无一不是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这种事例比比皆是。

例如,被告提供的葛振林的回忆,葛振林讲,“我看到班长白衬衣一闪跳下去了,我在离他四五步的地方,也跳了下去,我是第二个跳下去的”。接着葛振林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用了一段话来描述如何被树枝挂住,他跳下去以后,双手乱抓,碰到了树枝,于是他不停的抓,一路翻滚下去,突然间腰上硌到重物,停了下来,他睁眼一看,被山崖间的几棵小树挂在了半山腰,再往下两三尺,就是万丈深渊,这段话最重要的是什么呢是“班长白衬衣一闪跳下去了,我在离他四五步的地方也跳了下去。我是第二个跳下去的”。然而,被告却从这段话仅仅摘取了两个字,就是“滚”和“窜”,既然可以滚、可以窜,就说明他这不是跳下去的,而是溜崖。

第四,证据综合分析原则和综合分析的立场和方法。我们只要将被告所引用的各种传来证据,顺藤摸瓜,找到他的完整传来证据,我们都会大吃一惊,我们确实难以理解,被告为什么挖空心思,从每一件传来证据中,只挑选其中的几句话,甚至一两个字,重新编织起来,形成支持自己错误观点的所谓证据。

第五,所以我们讲,所谓被告以历史学者的专业口吻,大谈历史研究的五个原则的时候,他恰恰过滤了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历史证据的综合分析原则,而综合分析,不同的立场、不同的分析方法,在同样的材料面前,将会导致不同的结论。我们从一开始本案诉争的起因,就可以看到,本案被告所摘取的所有证据、所意图端给公众的所谓历史事实,无一不和张姓网民散布的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言论,遥相呼应、环环相接,丝丝入扣。

这份双方都认为是关键证据,双方都引用的,仅仅是226个字。其中,直接记载六班掩护主力撤退的文字,共163个字,我在这里原文念一下。这份”晋察冀军区司令部做出的1941年8月13日至10月17日反扫荡战役总结”称:我在该地活动之部队,于敌开始活动时,即向外县转移,仅一团之第七连第六班因掩护主力转移,退路被敌截断,该班当即占领有利阵地顽强抵抗,将敌诱至我预设之地雷群,敌触地雷,毙伤指挥官以下五十余名,嗣敌四次冲锋均被击退,敌负伤亡四五十,我阵亡二,终于弹尽,该班长乃率剩余战士四名先将武器破坏,跳断崖殉国,亡三伤二(敌退后得救归队)。这是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的,在本案中最关键的一份证据的关键内容,然而恰恰是这一段关键内容,被被告完全过滤掉了。

本律师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接受任务,掩护主力和群众突围转移。第二,奋勇杀敌,毙伤日本鬼子一百余名。第三,且战且退,将敌人引向和主力转移相反方向的山顶绝路。第四,子弹打光,用石块砸向敌人,最后一刻,摔毁武器;第五,宁死不屈,“跳断崖殉国。三死二伤”。

这就是历史的真实事实。也是公众应该知道的历史事实。原告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采信原告提供的数份原始证据,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宣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赋予法律上的最高证明力。

本律师在起诉书中特意提到,应该以五项原则为审理本案的基本原则。第一,以宪法精神为指导原则;第二,以社会公平正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为指导原则;第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原则;第四,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局为指导原则;第五,以全面辩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为指导原则。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与五壮士案件有直接关系的,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五大基本原则: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第二,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第三,法院审判案件要讲三个效果的统一。在本案中首先要讲政治,政治因素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体现,关键是什么样的思想理念,来指导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

我们分析五壮士案件,一定要把五壮士名誉被侵权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面临的思想战线看不见硝烟的战斗联系起来;和历史虚无主义者、以历史考证为名否定颠覆党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共和国的历史、中华民族奋斗的历史联系起来;和民族英雄作为中华民族的集体历史记忆,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民族价值、民族信仰的载体和符号联系起来;和宪法基本原则联系起来;和社会公平正义,本质上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联系起来。要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分析案件的基本事实,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直接抓住事物的本质。

审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一定要讲政治。法律和政治,从来密不可分。

一、洪振快的言论处于抹黑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目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表现为采取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违法行为,属于宪法所规定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洪振快的言论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否定颠覆五壮士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本质上是否定民族英雄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共和国的历史,中华民族的历史。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二、关于证据的分类和证明效力。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三、确认证据的第四个原则,完整性原则(审查证据的完整性)。

四、认定五壮士英雄事迹的基本事实:掩护任务、阻击敌人、引向绝路、砸坏武器、跳崖殉国的历史真实性。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宣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赋予法律上的最高证明力。

五、对洪振快七个问题的具体分析。1、三跳二溜2、跳崖地点3、掩护任务4、打死敌人数量5、五个人还是六个人6、是否将敌人引向绝路7、所谓吃罗卜问题

六、对洪振快十一种诡辩手法的分析;

七、对《颠覆原有说法》七个问题的反驳;

八、驳斥洪振快的几个观点:1、没有侮辱性语言(春秋笔法,曲笔隐晦)。2、全部观点均有出处(传来证据和断章取义)。3、没有自己的观点(暗示明示)。4、没有故意(主客观相一致原则)。5、历史研究,观点错了,立场错了,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以法律为界限)。6、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言论自由以不违法为前提)。

第一稿2016年1月9号

第二稿2016年1月13号

第三稿2016年1月26号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THE END
1.同一律所的律师可以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吗?同一律所的律师一般不可以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因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是这个规范只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如果有一个律所的律师同时担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https://mip.64365.com/tuwen/aaaljtf/
2.原被告委托同一律所怎么处理原被告委托同一律所怎么处理 为你推荐 发现原被告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怎么办 法律分析:一、发现原被告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怎么办原被告代理人是一个律所的,当事人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因为这是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937129464198996427.html
3.同律所不同律师代理原被告是否有执业利益冲突同律所不同律师代理原被告是否有执业利益冲突 基本案情:原告周某与被告彭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时,原告周某委托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某担任一般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未委托代理人。经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原告周某没有继续委托律师邓某担任二审代理人,而被告彭某却委托光明https://hnsqx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647
4.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另外一个案件里又担任原被告(共同原告)的代理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另外一个案件里又担任原被告(共同原告)的代理律师,这样合法吗? 报告编号:No.2019031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去查看 免费 关于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另外一个案件里又担任原被告(共同原告)的代理律师,这样合法吗的律师回答 企业合规咨询顾https://m.66law.cn/question/19608812.aspx
5.同所律师“对簿公堂”律师岂可“同室操戈”经过审查,该案原、被告聘请的律师均工作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且彼此认识。鉴于此情况,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代理人。法官解释称,律师对当事人应当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如果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将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6/id/521008.shtml
6.同一家律所的律师可以代理原被告吗律师普法同一律所的律师不可以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https://www.110ask.com/tuwen/11470524842567301266.html
7.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摘要】:<正>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 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YWWX200130003.htm
8.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区分所的律师可以代理同一案件原被告吗品牌原告:E-Link Plastic & Metal Industrial Co., Ltd.起诉类型:专利 起诉日期:2023-12-15 代理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7258993/answer/3338815439
9.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各地不同分所的律师可以代理同一案件原被告吗可以代理同一案件原被告 http://www.110.com/ask/question-14402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