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的。因此,被告与他人同居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均是法定离婚的情形,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应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3、关于婚生女汪X怡的抚养问题。
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遵循“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原则,婚生女汪*怡由原告抚养对其身心健康更加有利。从本案来看:原告的教育背景、个人品行、对子女教育、生活的付出、同子女的关系的亲密程度均优于被告,且原告也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婚生女也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其次,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优先可虑无其他子女一方。本案中被告在此段婚姻之前还有过一段婚姻,有子女。因此人民法院应优先考虑原告对婚生女的抚养。综上所述,综合各方面因素,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更为妥当。
4、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问题。
5、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金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原告由于被告将住房多次换锁,致使原告有家不能回,无奈在外租房和女儿一起居住,被告也未支付过她们母女的生活费及女儿的教育费。为了生活,原告于2012年11月份才找了一份工作,在安顿好女儿的情况下,原告的工资收入不能满足其和女儿的生活及开支,其个人生活显属困难,被告应给与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
二)、对本案几个争论焦点问题的意见。
1、关于被告何某与李某是否有同居事实问题。可以认定二人存在同居行为,理由是:
1)、原告提供的何某与房主签订的合同可以证实从2012年9月20日起为了达到与李某同居的目的,在棋盘山路193号5号楼402室租住;
2)、原告提供的华中路派出所2012年11月13日《受案登记表》、《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同居屋内发生纠纷的现场视频、现场录音及照片,均能证实,整个纠纷发生的起因是被告何某与李某存有同居行为而引起,并且发现二人均在同居屋内及同居期间日常生活用品;
3)、杨某在2012年11月13日纠纷发生后,奉劝李某与何某解除同居关系时,李某回复的短息:“告诉你,自始至终我没有缠你家老公,是他缠我的,不信你可去问他”等内容,已证明李某自认了与何某的同居行为;
综上所述,民事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而无任何矛盾,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且被告对此也没有提供任何反证,能够足以认定被告何某与李某同居的事实,这完全符合通常的事理、情理,也符合日常经验规则。
2、被告是否实施家暴的问题。首先,被告认为原告受到的伤害后果没有达到,从而说明被告不构成家庭暴力,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理由是: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不以给对方造成轻微伤后果为前提条件。只要实施殴打,对其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就成立实施家暴。
2)原告提交的曙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门诊病历、受伤照片及施暴的现场录音等证据,综合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其次,被告认为只打了一次,不构成家暴,其观点更为错误,实施家暴是不以次数论的,如果是多次殴打,经常性的实施家庭暴力,则有可能构成虐待。
4、原告是否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问题被告认为原告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
5、被告是否有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问题。被告有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理由是:
6、关于59500元是否存在问题被告代理人认为,收据表明是被告向公司借款之后的还款,是还款凭证,而不是被告向公司借款的债权凭证,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不符合财务常识。因为,如果是还款的话,则收据上收款事由则应记载为“收到职工还款”,而不是“收到职工借款”,这是常识,在此不想过多阐述。
裁判结果
案件复杂,争议较多:由于被告放弃答辩期,本案如期开庭(简易程序),第一次开庭由于证据材料较多,双方争议较大,所以第一次近4个小时的庭审并没有审结。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本案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需经第二次开庭审理。经两次开庭,四次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择期宣判。法院判决结果:准许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养,何某支付1100元|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何某支付杨某一次性经济帮助金20000元,我们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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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宋吉春律师,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纠纷、刑事辨护等。宋吉春律师专注于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以务实的工作作风、高效的服务意识、扎实的理论功底,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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