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嵇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徐晓梅,女。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晓琼、被告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晓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某诉称:其与嵇某某于2012年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8日订婚,2012年6月11日登记结婚,之后嵇某某去上海打工,2013年正月十二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嵇某某经常借故不与其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多次无端与其发生争执,之后便回娘家。其非常珍惜双方的感情,期望和嵇某某慢慢培养感情,所以每次都想方设法接嵇某某回家,但嵇某某却毫不珍惜。2013年9月,嵇某某再次与其无端争吵后跑回了娘家,其及父母、亲戚、村妇女主任数次去嵇某某娘家接人,但嵇某某态度坚决,不肯回家。今年春节前,其母亲及亲戚又去嵇某某的娘家,准备接嵇某某回家过节,却遭到嵇某某及其家人的殴打,至此,其已彻底死心,无法继续与嵇某某共同生活。双方结婚时,其父母给了双方48000元,为办理结婚仪式,其借债90000元。故诉请判令1.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48000元依法分割,共同债务90000元共同承担。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朱某某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其与嵇某某于2012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借条三张,证明其为举办婚礼借款9万元的事实。4.庭前申请证人唐世英出庭作证,证明嵇某某收受礼金48000元及唐世英陪同其的家人去接嵇某某的情况。因3月7日开庭前,该证人被嵇某某的家人带走,法庭于当天和证人唐世英形成谈话笔录,请求法庭当庭宣读。
本院依职权询问了朱某某方证人唐世英并形成询问笔录,内容如下:我的侄女婿唐明权(音)是文霞(嵇某某)的小爷爷,本来想把文霞介绍给我们村的另一户人家,因那个人已经有对象了,所以就介绍给路路(朱某某)。他们见面时笑嘻嘻的,我们感觉能成,见面当天他们两人就洗澡、买东西去了,过了几天路路家就给文霞买了黄金项链和手链。我和唐明权、还有唐明权的二哥都是媒人,但由唐明权管事,所以彩礼的事情不清楚,路路家总共花了多少钱也不清楚。女方家就陪了一些小东西,被子是男方家搞好给女方家的,电器是男方买的。
针对抗辩,嵇某某递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婚后其和朱某某被安置住房一套和储藏室一间,该房屋目前尚未交付。
嵇某某对朱某某递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1.对身份证、结婚证没有异议,但是要核实真实性,因为其的身份证在朱某某处,关于其的身份信息要拿身份证核对。2.对借条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借条不是同一人书写,朱某某作为一个大学生,有自己书写借条的能力,但涉案的借条都是他人书写好由朱某某签名的。三份借条的出借人都是朱某某家的亲戚,相互间有利害关系。双方的婚礼从简,没有为此借债,且朱某某家庭条件较好,不需要为婚礼借款,即使有借款,也是朱某某家庭的债务,与其无关。3.对查询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其的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该机主是其在上海工作时的男同事,年龄接近40岁了,在工作期间对其颇有照顾,朱某某在马鞍山上班不是每天都回家,其有时无处倾诉,因此和同事、朋友通话都是很正常的,没有异常的男女关系,并且通信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唐世英的询问笔录无异议。
朱某某对嵇某某递交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征迁的房屋均系其父母的房屋,采取的是产权调换方式,拆一还一,未增加面积。关于户头面积在2010年已经确定,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只要年满十八周岁就可以享有20m2的独立户头,该20m2是其独自享有的,与嵇某某无关,故嵇某某对安置房不享有任何权利。对唐世英的询问笔录有异议,因为开庭前唐世英被女方家带走,所以唐世英没讲真话,唐世英是知道彩礼数额的。
经审理查明:朱某某与嵇某某于2012年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8日按农村风俗订婚,2012年6月11日登记结婚,之后嵇某某去上海打工,朱某某在马鞍山市工作,2013年正月十二双方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缺乏沟通,婚后相处不睦,2013年9月初,双方在搬家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嵇某某遂回娘家生活至今。
一、准予朱某某与嵇某某离婚。
二、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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