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一般来说,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的问题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真的很难说。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区分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诈骗时,应当以经济纠纷来定论。在借贷中,如何确定是否为诈骗呢其实这个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区分的例如:A向B借了十万元,说是生意投资,打了欠条,但实际上却用于归还赌债并自己消费,到期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下,A在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B这笔钱,只是为了侵占这笔钱归自己用,于是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而向B借钱。这种情况下,即便有欠条,A的行为也构成了诈骗。但如果A确实是借钱投资,但因为生意不顺血本无归,那么即便到期后A无力偿还,也不能认为A诈骗,只能是经济纠纷另外一个关系,就是经济纠纷中,双方各有权利义务关系,而诈骗中则没有
一、合同诈骗和民事经济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基本概念及认识
二、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分观点概览
(二)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系经济合同纠纷。要根据案件的各种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根据实践经验,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2、行为人签订合同有无使用欺诈手段;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5]
(三)二者的根本区别除了主观目的不同,在客观方面两者欺骗的内容和程度有本质的区别。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构的事实、隐瞒的真相主要内容或者基本内容是虚假的,而且表现为作为;而民事欺诈中的欺骗行为主要是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而且除了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不作为。其次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而后者侵犯的是债权。[6]有人也认为民事欺诈行为亦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7]
(四)两者在主观故意方面存在不同。合同诈骗罪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而民事欺诈可以存在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中。[8]
(五)有人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所谓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9]该说主要是基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所得出的观点。
三、观点总体评价
综合分析以上观点,从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做法看,对于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我们认为主要以下几个特点:
(二)争议点及区分点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推定应把握的问题
我们目前现行的上述系列司法解释在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方面肯定了推定理论。由于推定本身系由果朔因的反向思维模式,有时候具备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一种情形甚至两种以上情形的情况下,亦不一定得出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上述列举的反推主观目的的客观情形其实只是主观目的的充分条件,而并非必要条件。但是,根据目前的理论研究及司法现状,列举的方式是比较现实可行的。目前,关于司法推定的规则,仍在研究阶段,没有权威统一的认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我们认为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重视搜集和固定“财产处分”及“未履行合同原因”方面的证据
(二)要更新执法理念,遵循先穷尽民事、行政救济之后动用刑事手段,体现刑法歉仰性
五、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尝试性分析思路
(一)全面归纳总结合同诈骗中的关键性客观因素
(二)综合分析合同诈骗客观因素,从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和对涉案财物处理两个角度分析
首先,核实未履行合同原因至关重要。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不会承认自己开始就供认“就是不想履行合同,就想骗取他人”。绝大部分行为人“辩解”称因赔钱致使不能履行或者看似合理的理由。这就要求侦查机关侦查重点应在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方面,主要是查明行为人收到被害人资金后的使用、流动、处理情况;收到财物的使用、处理情况。如果是个体、公司等单位对其账户进行查询,核实未履行合同的真正原因。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无非三种主要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查明系行为人系通过转移、隐匿财物或其他非法方式不履行。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具备上述八种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消极因素以上,就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确如行为人所辩解的客观原因----合法投资正常风险所致。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可能性。如果同时具有a.冒用他人主体;b.案发时没有履行能力;c其他消极因素,则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如果不具有ab的因素,即使具备上述所列其他客观因素中的消极因素亦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虽然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合法投资正常风险所致,但如果“主体虚假”和“无履行能力”,受害人则不能顺利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有效追偿,只能推定行为人使用虚假主体系不希望受害人找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只能推定行为人系“空手套白狼”,因此,只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三种情况,是无法查明行为人是否由所辩解的客观原因----合法投资正常风险所致,则应该具备a.没有积极履行行为、b.逃匿、c.使用虚假手续;或者同时具备d其他客观因素的消极因素,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使用虚假手续(主体、担保、抵押等,具备其中之一)足以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积极主动单方履行,造成财产被占有,且无法联系到自己,无法通过民事手段有效挽回损失。具备以上所列abc因素或者加上d因素,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都能推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系在占有对方财物后不履行且能“消于无形”,只能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罪的形式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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