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一书从谈判、调解、仲裁以及对这些纠纷解决机制的混合变异方式进行了考察,对适用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从微观到全局予以阐述和分析,如何更加合理地配置、整合、调配司法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建立有益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结合自身工作情况,谈一下调解在保险纠纷处理中的作用。
一、保险纠纷化解及诉调对接机制发展现状
(一)保险纠纷化解现状
现有的保险纠纷化解机制主要是三种:一是法院的诉讼机制;二是依托调解组织的调解机制;三是其他方式,主要指仲裁,但仅在有仲裁条款的约定情况下才能适用。已化解的保险纠纷主要是通过诉讼机制解决,而调解方式和其他方式化解的保险纠纷则占较小比例,这样不利于维持保险纠纷产生与化解之间的动态平衡。
(二)保险纠纷化解机制的现存问题
1.诉讼机制中的现存问题
就诉讼而言,一方面是案件数逐年攀升,法院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大,案多人少的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另一方面,目前大多保险纠纷诉讼机制化解的效率不高。
2.调解机制中的现存问题
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调解必须以自愿为原则,而调解组织的调解通知不具有强制效力,所以有些当事人未按通知到场参加调解;二是当事人会因担心调解的专业性、公正性及调解协议的履行问题而不愿选择调解;三是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二、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的优势
(一)法院方面
对于法院来说,诉调对接机制使保险纠纷向非诉讼解纷方式分流,更多的保险纠纷在诉讼阶段调解结案,提高了案件调撤率和自动履行率,减少了上访、信访,降低了上诉率。保险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不断提高,审理周期不断缩短,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减少,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保险案件调解难”的局面得到一定扭转。
(二)保险公司方面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更有效地调动了调解积极性,愿意在人力、物力上作出一定调整和支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使保险业在车险理赔、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等重要环节,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有效提高了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适当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诉讼成本,积极推动司法审判服务保险行业发展。
(三)当事人方面
三、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诉调对接的网络不够健全,覆盖面不够广阔
一方面,现有实践中存在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网络往往局限于某个基层地区,从而限制了其纵向延伸和发展。另一方面,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网络的横向方面存在不足。
(二)保险公司存在诸多不利于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运行的因素
首先,保险机构在选择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时,除该机制现有的价值功能外,有的在个案中追求减损的目标,导致诉调对接运作中出现阻力。其次,有的保险公司未将调解率纳入考核体系,导致其参与调解的意识和积极性不高。再次,部分保险公司核赔权限低,调解方案需层层汇报,审核周期较长,影响调解效果。最后,保险公司间理赔或者调解标准不一致,既导致当事人的困惑与不解,又增加了调解的难度,使调解缺乏公信力。
(三)调解的自愿性和标准的争议性仍是两大障碍
一方面是调解的自愿性障碍,实践中还存在着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配合调解、收到调解通知后又变卦或者名为调解实为拖延的情况,导致无法组织调解或者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方面,是标准的争议性障碍,主要表现为一旦调解中出现司法裁判都没有统一标准或者司法裁判标准与理赔标准完全不同的情况时,调解只能以失败告终。
四、完善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内涵和地位
(二)构建全方面、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网络
1.注重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网络的全面性
由于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网络建立在多个主体的配合、协调基础上,因此在构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网络时,一定要做到全面性。在这个网络中,法院、保险机构、调解组织是理所当然必不可少的。
2.做到分层次地构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网络
基层法院主导构建诉调对接网络,但为了使诉调对接工作更高效、快速地铺展开来,笔者认为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在现有实践成熟的情况下,更应行动起来,与其所在地区的保险监督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各大保险公司、省、市分公司、调解组织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构,一起构建起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一级网络,形成一套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从上到下构建具有层次性和延伸性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网络,促进该机制的高效运转。
3.拓宽诉调对接方式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方式应该具有多元性,要继续拓宽诉调对接方式,但在没有其他具有操作性的对接方式出现并经得起实践检验之前,这种拓宽表现为在现有的实践基础上进行总结,并相互取长补短,融会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