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12个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法院观点

01.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未年检系保险人免责事由,减轻了保险人自身责任,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充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02.保险合同约定驾驶证已到期系保险人免责事由,减轻了保险人自身责任,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充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03.现役军人持有部队驾照即意味着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不属于保险公司所称“无证驾驶”的免责范围。

04.4S店试驾车辆在试驾场地以外行驶,也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否则认定为无牌照驾驶。

05.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法律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保险合同明确该行为系免赔事由的,在车损险和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06.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大,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应降低。保险人对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在保险合同中以加粗字体提请投保人注意的,一般宜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07.过度疲劳驾驶系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保险人对于疲劳驾驶系免责事由的提示说明义务应相应降低。

08.保险人将非医保用药作为免责事由明显减轻了其自身责任。在保险人未就该免责事由向投保人履行充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时,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09.当调解协议上的赔偿项目、范围和金额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时,即使调解协议未经保险公司确认,对保险公司也具有约束力。

10.保险标的受损后的修复费用大于其实际价值,应推定全损,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

11.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内容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范围为限,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及于保险人。

12.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国家机关出具的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有反驳证据足以推翻书证载明的事实的,应认定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典型案例裁判详解

案例01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VS周清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主旨

保险合同约定车辆未年检系保险人免责事由,减轻了保险人自身责任,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充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周清游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条款中约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周清游驾驶该车与孔红根驾驶的小车追尾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清游负全责,且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辆车的车损均由周清游承担。周清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商业险,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审理结果

浏阳市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车损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关于车辆未年检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需要具体考量以下因素:车辆未年检是否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导致了车辆的安全隐患、该安全隐患是否为交通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等。从年检免赔条款的设定目的看,应不是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而是在于督促年检,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性;从保险合同性质看,免责条款具有高度专业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拟定方,应当向投保人清楚解释保险条款内容,故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而要求免赔亦应当承担较高的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一半内容采用红色字体,且字体太小,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02陈立香VS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宁乡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约定驾驶证已到期系保险人免责事由,减轻了保险人自身责任,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充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

陈立香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及三责险,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系保险公司免赔事由。2015年1月7日,伍志平驾驶该车撞上路边造成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伍志平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伍志平的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4年9月27日。2015年2月17日,伍志平办理了驾驶证补证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4年9月27日。陈立香向人保公司索赔,但人保公司以驾驶员驾驶证到期未及时换证为由拒赔。

宁乡县法院一审判决人保公司在车损险、交强险、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03张霞辉VS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现役军人持有部队驾照即意味着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不属于保险公司所称“无证驾驶”的免责范围。

张霞辉为其车辆向人保公司投保,张霞辉的丈夫曾巍驾驶该车发生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曾巍负全部责任,并认定其责任与无证驾驶无因果关系。张霞辉要求人保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保公司认为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曾巍虽持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但未依法取得民用车辆驾驶证,应视为无证驾驶,拒绝赔付。

岳麓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张霞辉的诉讼请求,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现役军人持部队驾照驾驶地方车辆并不意味着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未认定曾巍的行为系无证驾驶,曾巍已取得准驾车型为B型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因此,现役军人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为有证驾驶,不属于保险公司所称“无证驾驶”的免责范围。

案例04湖南德顺汽车贸易公司VS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4S店试驾车辆在试驾场地以外行驶,也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否则认定为无牌照驾驶。

德顺公司员工陈海军驾驶4S店试驾车辆无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海军承担主要责任。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且德顺公司已全额赔偿。德顺公司向大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除另有规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法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业险赔偿部分不予赔付”为由,拒绝赔偿。

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长沙中院二审认为,被保险车辆无牌上路行驶,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条件,大地保险公司可免赔“车损险”和“三责险”,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试乘试驾车”与其他普通车辆的法定上路行驶条件无本质区别。试驾车辆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本案中,德顺公司未对该车注册登记办理正式车牌,该公司员工驾驶该涉案车辆上路超速行驶,造成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发动机号或者车牌号购买保险都是确定被保险车辆的方式,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认可按照发动机号购买保险的被保险车辆可以无牌上路行驶,更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同意该车无牌上路发生事故仍然可以获得赔偿。

案例05谭斌VS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法律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保险合同明确该行为系免赔事由的,在车损险和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谭斌在人保公司为其所有汽车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和三责险,谭斌驾驶小车与张政太驾驶货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谭斌承担全部责任,且谭斌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谭斌要求人保公司赔偿,人保公司拒绝赔偿。

雨花区法院一审和长沙中院二审均仅支持了交强险的理赔诉请,驳回谭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商业险和交强险的免赔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保险合同明确该行为系免赔事由的,在商业险车损险和商业险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06陆波VS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大,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应降低。保险人对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在保险合同中以加粗字体提请投保人注意的,一般宜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陆波与陆帅系父子关系。陆波为其车辆在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陆帅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变动现场。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以酒驾为由拒赔。

开福区法院一审驳回陆波的诉讼请求,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饮酒不驾车、交通肇事后积极进行救助不仅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亦是每个公民应具有的基本常识。酒驾、醉驾、交通肇事后逃逸也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将以上行为纳入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中,投保人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大,保险人就以上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应降低。因此,对于法律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保险合同对免责条款已加粗提示时,应认定保险公司就酒驾系保险公司免赔范围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基于驾驶人酒驾致人死亡及事故后变动现场的事实拒赔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案例0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市分公司VS李仙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过度疲劳驾驶系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保险人对于疲劳驾驶系免责事由的提示说明义务应相应降低。

案外人贺鹏飞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人保长沙分公司向李仙梅送达了署名并盖章的拒赔通知书,认为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人保长沙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长沙中院二审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人保长沙分公司承担部分保险责任。

案外人贺鹏飞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疲劳驾驶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程度应适当降低。

案例0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乡支公司VS杨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人将非医保用药作为免责事由明显减轻了其自身责任。在保险人未就该免责事由向投保人履行充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时,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姜征兵驾驶杨飞所有的小客车与尹素娟驾驶的电动车碰撞,致尹素娟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尹素娟在医院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姜征兵负全部责任,尹素娟无责任。经调解,杨飞向尹素娟赔偿14万余元。人保公司称尹素绢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医保用药范围内进行核定,杨飞诉至法院。

宁乡县法院一审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向杨飞支付保险金14万余元,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提出不应当对非医保用药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限制了被保险人权利。保险公司对于该免责条款保险单中并无明确提示,且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该免除责任条款的内容向杨飞作了提示以及明确说明,故该条款的内容对杨飞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09熊伟VS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望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调解协议上的赔偿项目、范围和金额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时,即使调解协议未经保险公司确认,对保险公司也具有约束力。

熊伟为其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期间,熊伟驾车与彭石泉驾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彭石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熊伟支付医疗费用,并一次性赔偿315000元,熊伟依约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岳麓区法院一审驳回了熊伟的部分诉讼请求。长沙中院二审确认了本案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并根据实际支付情况认定熊伟的损失金额,依法改判保险公司赔偿熊伟56518元。

未经保险公司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不必然对保险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未参与调解,也未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但本案调解协议签订后,既没有当事人申请撤销,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调解协议上的赔偿项目、范围和金额,也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熊伟也确实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义务。因此,二审判决根据调解协议予以确定熊伟的损失金额。

案例10黄洪波VS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标的受损后的修复费用大于其实际价值,应推定全损,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

黄洪波以72000元购买二手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车损险限额为238000元。期间,黄洪波驾驶该车翻入水库,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车辆修理价格为199586元,实际价值为72380元。

长沙县法院一审认为车辆无修复价值,遂判决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实践中,虽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文本中约定了保险金额的三种确定方式(即新车购置价、折旧价、约定价),但在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都要求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而在理赔中,保险公司却往往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赔偿额。保险公司通过不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收取高额保费。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应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已经严重毁损,修复费用大于其实际价值,符合推定全损的情形。因此,虽然保险公司以新车购置价来收取保费的方式不妥,也没有对于减轻其自身义务、加重投保人负担的条款对投保人进行提示与说明,但保险理赔不宜突破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否则,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故,应以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来计算理赔额,但保险公司多收的保费应予退还。

案例11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VS长沙市迅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鑫运九和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内容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范围为限,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及于保险人。

长沙日立汽车电器公司与迅安货运公司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运输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货物运输保险费由甲方负责办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害,乙方只对保险公司未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提出的对货物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日立公司委托迅安货运公司运送发电机,迅安货运公司收货后,将发电机交由鑫运物流公司实际运输。运输途中发生追尾,货物因包装被挤压变形而被遭到拒收。该货物属长沙日立公司与海上保险公司约定的承保范围,海上保险公司按照定损后确定的理赔金额全额赔付,然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并据此向迅安货运公司提出追偿请求。迅安货运公司基于上述《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认为其仅对保险公司未赔部分承担责任。海上保险公司诉请判令迅安货运公司、鑫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福区法院一审驳回海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被保险人对造成事故的第三者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根据长沙日立公司与迅安货运公司的约定,对运输途中出现的货物损失,长沙日立公司只能就“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和“惩罚性处罚”要求迅安货运公司予以赔偿。海上保险公司在向长沙日立公司支付保险赔偿后,相应地代位取得长沙日立公司向迅安货运公司索赔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得优于长沙日立的权利,即其亦限于“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和“惩罚性处罚”两类损失。迅安货运可以向长沙日立主张的抗辩事由同样可以向海上保险公司主张。鑫运物流公司经迅安货运公司委托实际运输,委托人对保险公司的抗辩自然及于受托人,鑫运物流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案例12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星沙支公司VS黄志勇保险纠纷案

1、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国家机关出具的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有反驳证据足以推翻书证载明的事实的,应认定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黄志勇驾车与行人王应兰发生碰撞,造成王应兰当场死亡。后,黄志勇向王林赔偿25万余元。保险人以王林并非王应兰的近亲属为由拒赔。芙蓉区公安分局马坡岭派出所出具书证以证明王林为王应兰的孙子。经二审查明,王林实为王应兰的侄孙。

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林系王应兰的近亲属,驳回保险人拒赔的请求。长沙中院二审认定王林并非王应兰的近亲属,改判支持保险人拒赔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并依法向马坡岭派出所所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该局在出具此类证明时应以户籍登记载明的内容为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王林系王应兰的侄孙,不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也不属于依法应由王应兰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但是,王林与王应兰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王林对王应兰负有生老死葬的义务,且黄志勇与王林达成的赔偿款中包括了丧葬费,故对于丧葬费部分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此外,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但是,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提供了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并据此认定事实。

审理财产保险案件五条基本原则

一是弘扬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其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应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二是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享有保险利益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三是强化损失补偿原则。简言之就是无损失则无补偿。

四是注重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

五是坚持对违法行为否定评价原则。通过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种类及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评判保险人对提示义务的履行程度。

THE END
1.综合法律服务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于2019年3月1日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合同约定,若张三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2020年1月15日,张三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经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0ODM5Njk5NA==&mid=2247510298&idx=5&sn=c417510f7a4380bfd128fba362dfff22&chksm=c28145900bd991bc3f588e266bc474bf440cc4147c5897e2a3f5193a3e45ea4cfaca390b25ee&scene=27
2.保险纠纷(精选十篇)保险纠纷(精选十篇) 保险纠纷 篇1 下面, 我们使用现有的法律框架分析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一、责任保险——有无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上文所述现象中, 投保人所投的保险正是责任保险, 其典型的一种乃是机动车交通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mioy5fr.html
3.保险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专家导读 出现保险纠纷时,最先采用的方式是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如果这种方式无法解决矛盾,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的总部进行投诉。若还是无法解决纠纷,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保险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一、保险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一般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都是会办理的,如果出现保险公司不退保https://m.64365.com/zs/1423406.aspx
4.遭遇保险纠纷如何维权?对消费者来说,谁都不希望出现纠纷,但保险纠纷真的出现时该怎么办?对此,太平人寿专家提醒,保险纠纷往往有其复杂性,有些是源于消费者自己,比如投保时的疏忽或考虑不周;有些要归咎于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急功近利,在介绍产品时避重就轻。因此,遭遇保险纠纷时,首先要弄明白是谁的责任,其次是搞清楚应当如何维权。 https://www.cqn.com.cn/cj/content/2014-05/09/content_2184900.htm
5.什么是保险合同纠纷什么是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为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之一,包括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概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其诉讼地位、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利益、机动车保险https://www.66law.cn/laws/224612.aspx
6.保险纠纷经典案例分享保险纠纷经典案例 分享 主讲人: 姚明丽 2022年9月25日 姚明丽律师简介 姚明丽律师,浙江杭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产险诉讼部主任. 擅长处理保险类项目与案件,主要从事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保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以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纠纷,保险费纠纷等保险诉讼案件的代理,具有丰富的保险类应诉, http://www.zjbar.com/service/rest/tk.File/2b9407019d4a4fee90310b844e4da850/download
7.投保攻略保险纠纷找哪个部门投诉?如何有效处理纠纷?以上就是关于保险纠纷找哪个部门投诉的全部内容了。但保险出现纠纷,可以先找保险公投诉,投诉无果后再找保监会。当然能协商解决的,最好协商解决最好。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和保险有关的问题的话,可以上深蓝保进行咨询。 更多保险产品、理赔、投保攻略等关注深蓝保保险知识频道。https://m.shenlanbao.com/zhishi/6-552548
8.案例速递保险合同纠纷2014年4月3日,原告委托律师通知被告涉案货物存在重复保险情况,要求被告分摊50%的保险赔偿金即21486.61欧元。 【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该案系海上保险中的重复保险分摊纠纷。原告系在境外注册的主体,且涉案运输的目的港在中国境外,因此本案具有涉外因素。鉴于原、被告在庭审中均选择适用中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http://www.sisi-smu.org/2024/0714/c8959a236340/page.htm
9.涉保险纠纷多这些细节要注意涉保险纠纷多 这些细节要注意 某人寿保险公司为员工分段购买保险且未尽告知义务,员工确诊重大疾病后向公司索赔保险金50万元获法院支持;某保险公司在接受互联网投保时未严格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申请理赔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某保险公司销售员向投保人https://www.ganzipeace.gov.cn/yasf/20230526/2748216.html
10.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出现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办?→MAIGOO知识摘要:现在的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是比较模糊的,面对密密麻麻的保险条款、逻辑复杂的保险合同,往往会产生一种厌烦之感,尤其是在保险合同出现纠纷的情况下,如何在长篇大论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东西是非常难的。下面为大家普及一下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https://m.maigoo.com/goomai/193603.html
11.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保险纠纷)(一)机动车相关保险纠纷 1.车上人员责任险与交强险保险竞合时赔付方式的认定 ——王某诉平安财保邳州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2.被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不以保险标的实际修复为前提 ——南某诉人保江宁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3.驾驶越野车涉水行驶是否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林某诉人保公司保险合同案 4.保险公司销售人员https://www.yuntaigo.com/book.action?recordid=emZhYXpoYWM5Nzg3NTIxNjE3MTM5
12.如何申请保险纠纷调解?如何申请保险纠纷调解? 保险消费者可以自行向当地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保险机构代为向当地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提出申请。 当事人联系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并按其要求提供个人联系信息、相关诉求和有关资料。https://www.picchealth.com/picchealth/xfzjyfw/jczs/632082/
13.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或相关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的含义发生的纠纷。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保险合同的解释,二是争议的处理方式。(1) 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是当合同含义不明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作出一定的判决。《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中使用的https://www.lawpa.cn/changshi/1017575.html
14.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随着近两年我国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与此同时,有越来越多的车辆保险纠纷诉诸法院。那么,下文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提供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规则要述 01 . 驾驶员被自己车辆侧翻砸死,交强险及三责险免赔 https://www.yjbys.com/edu/qichegusun/243393.html
15.发生保险纠纷怎么办,行业调解助力解您难发生保险纠纷怎么办,行业调解助力解您难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丰富,保险业在提供风险保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之保险合同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2020年3月1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办法》中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向投诉人https://finance.hebnews.cn/2020-03/17/content_7754741.htm
16.消保典型案例平安人寿:保险合同起纠纷,依法调解化矛盾经与保险原代理人核实,未发现其存在客户所诉的销售误导情况,且客户要求退还保费的诉求无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款约定支持,故无法满足客户退还保费的诉求。后经沟通,客户向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保险纠纷调解。 二、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以下两点:一是客户认为投保时业务员销售误导,夸大保险责任,公司应该退还https://bbs.dahe.cn/detail/1668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