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景林律师动态任景林律师2024-12-1809:27:129867
任景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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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07)
(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特别提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本法)和新颁布的《反垄断法》一起,都是被称之为市场经济中的宪法,在市场竞争中,凡是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依据本法和《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两个法律通过规范竞争者的行为,从而最终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如果两者产生冲突,一般应以公众利益优先。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键词:口袋条款数据库
案例1、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归类的民事法律权益都可以用本条原则性规定
北京阳光数据公司诉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争议焦点:(a)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法律特性(b)阳光公司信息源和各交易所信息源的区别。阳光公司的信息源和各交易所的信息源是不同质和量,经过阳光公司深加工后,已经产生了增值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这也正是信息产业生存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认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审理本案的关键。实际上相当于著作权法中的数据库保护(c)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d)损失的计算。霸才公司转发和经营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侵犯了阳光公司的商业秘密,应该承担违约和侵权的法律责任。由于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数额,所以法院根据技术合同法,根据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
——《知识产权名案评析2》P255/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书号ISBN7-80083-393-3/D*373/孙建罗东川主编
审理结果:
关键词:无明文规定适用要件
案例2、原则性条款的适用条件及非虚假事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知识产权名案评析2》P320/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书号ISBN7-80083-393-3/D*373/孙建罗东川主编
审理结果:
注:本案判决已经的一个案件重点(a),已经被最高院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采用。这也是法律来自实践的一个很好例证。
关键词:驰名商标本法保护
案例3、驰名商标保护的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以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企业字号并在宣传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本案是商标权和名称权冲突的案件,主要焦点在于(a)原告“中信”商标权是否与被告商号“中信”企业名称权相冲突;(b)原告的驰名商标保护是否能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本案法院参照了TRIPS协议规定的原则精神来处理,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相同标识的使用。(c)被告的企业名称权是否对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d)赔偿方法,法院采取定额赔偿方法。因本案的损失额、获利额不能确认,法院决定采用定额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额。(其中,法院认为,商标使用费不具有恒定性,法院不给予全额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四辑总第38辑)》P319/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书号ISBN7-80161-314-7/D*314
关键词:域名抢注驰名商标
案例4、判定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标准
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损害了“safeguard”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晨铉公司”注册safeguard.com.cn域名行为无效,该域名应予撤销。被告“晨铉公司”以其经营范围包括“安防”为由认为有权使用“safeguard”作其三级域名,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对抗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safeguard”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特定权利。被告“晨铉公司”注册safeguard.com.cn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无效,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撤销该域名。
关键词:竞争者诉讼时效
案例7、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者”的界定
一审法院认为:
2、关于曲靖卷烟厂的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以纠纷双方均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赢利性服务的经营者为前提。而本案原告并非经营者,且双方并不同处于同类商业经营领域。被告生产的香烟所用的注册商标与原告的电影文学剧本名称虽然相同,但两个相同的名称下的内容却各不相干。本案纠纷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生产“五朵金花”牌香烟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赵继康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赵继康是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的著作权人。曲靖卷烟厂主张该剧本属国家享有著作权的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赵继康作为著作权人可在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其主张对其作品名称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又因赵继康不是市场经营主体,与曲靖卷烟厂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本案也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二审维持原判。.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www.chinaiprlaw.com)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本条第(一)项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例。
关键词:假冒商标不正当竞争竞合
案例1、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交叉保护
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土产畜产湖南茶叶进出口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本案的关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交叉保护,假冒商标行为既是商标侵权,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为牟取不当利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的第39005号注册商标及第546163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组织印刷,生产和包装,故意仿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包装上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赔偿人民币100万,但是未提供充分的依据,法院难以全部认定,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损害结果,应该酌情予以赔偿。
本案二审最后判决对被告茶叶进口公司、湘潭茶厂,临安茶厂停止侵害,共同赔偿原告15万元损失,并被告之间承担相互连带责任,被告需在《解放日报〉,《湖南日报〉,《国际商报〉及《人民日报〉(海外版)的显著位置上刊登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本条第二款的应用,目前尚未发现特别合适的典型案例。对地域范围,对善意使用的定义都需要在实践中个案认定。
本条第二款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认定标准尚未明确,一般理解为取得了第二含义,这个第二含义的认定标准也需要个案认定。国外一般用市场调查统计来作证据。
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特别提示:本条对本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进行了扩大性解释,这当然是符合现实需要和法律精神的,不过凸显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修订的迫切性。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知名商品混淆标准
案例1、知名商品的特征及认定标准、混淆的认定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析》P315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书号:ISBN7-80161-711-8/D*711孙南申主编
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和停止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在《昆山日报〉上向原告书面道歉,被告韩某赔偿原告损失3万,被告万泰公司赔偿原告7万元。双方都未上诉。
[注]
知名商品的认定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的,立案时不可能对此进行实质性审理。因此,系争商品是否知名只有通过案件的具体审理才能确定。如果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是知名商品,可以以本条为依据起诉,如果暂时无法提供,可行的作法可以是: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通过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确定涉案商品为知名商品之后再把案由具体定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析》P305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书号:ISBN7-80161-711-8/D*711孙南申主编
关键词:知名商品近似判定
案例2、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
“华灯牌北京醇”和“诗林牌北京醇”不正当竞争案;争议焦点:一是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名称、装潢怎么认定(a)是否为知名商品(b)名称、包装、装潢是否为其所特有(c)两个牌子之间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相近似,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认;二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以后,如何计算损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赔偿确定的原则是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的依据。如果权利人对侵权人的利润数额或者侵权人对权利人的损失均不持异议,则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的数额有异议,法院对双方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作为赔偿依据)。
——《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P6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书号ISBN7-5036-3179-1/D*2899/
1、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3)诗林牌北京醇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与华灯牌北京醇的相近似。二者名称均为北京醇,包装盒的大小形状一致;底色均为紫红色,只是诗林牌北京醇的颜色略深,作为装潢的北京醇三个字的字型一致,均由一面为八菱瓶的图案,均有天安门的图案,从以上两种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看,已经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认。因此,华灯牌北京醇的名称和装潢为其所特有,应该给与保护,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通用名称第二含义
案例3、通俗名称演化成特有名称后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杭州大学出版社《知识产权法案例研究》P641(2002年9月第1版,主编:李永明,书号ISBN7-308-03071-7/D*144)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贵阳老干妈公司的上诉理由正当,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
三、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相近似的瓶贴;
四、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赔偿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五、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停止销售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
本条第三项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最高院《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案例、侵犯外国企业厂商的名称
美国国际集成公司诉上海远东保安通讯工程公司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争议焦点:(a)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b)系争软件开发者及其著作权问题(c)侵犯外国企业厂商名称应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d)侵权赔偿问题。
二审法院判决(1)被告上海远东保安通讯公司、被告深圳东华视频设备厂停止对原告软件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害;(2)被告上海远东保安通讯公司、被告深圳东华视频设备厂、被告深圳东华电子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厂商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侵害;(3)被告深圳东华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厂商名称的经济损失116万人民币;(4)三被告统统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2万人民币;(5)被告上海远东保安通讯工程公司赔偿原告“窗口式多媒体控制软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68万;被告深圳东华视频设备厂赔偿原告“窗口式多媒体控制软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27万。
1、《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1年第六期11月25日出版,第一卷总第六期,P20,作者乔云
2、《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若干设想》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2年第五期9月25日出版,第二卷总第十一期,P6,作者乔云
3、《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5年第三期5月25日出版,第五卷总第二十七期,P5,作者郑思成
4、《中国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新构想》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5年第四期7月25日出版,第五卷总第二十八期,P14,作者南振兴
5、《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5年第五期9月25日出版,第五卷总第二十九期,P14,作者王先林
6、《反不正当竞争与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6年第三期5月25日出版,第六卷总第三十三期,P12,作者蔡宝刚
7、《未注册商标简析》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5年第六期11月25日出版,第五卷总第三十期,P41,作者李室荣
8、《商标中的\"创作性\"与反向假冒》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6年第五期9月25日出版,第六卷总第三十五期,P3,作者郑思成
9、《论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6年第五期9月25日出版,第六卷总第三十五期,P13,作者任自力
10、《谈商标抢注现象与商标权确立制度的完善》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7年第三期5月25日出版,第七卷总第三十九期,P11,作者宋晶
11、《论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8年第四期7月25日出版,第八卷总第四十六期,P16,作者唐建辉
12、《浅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交叉与重叠》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8年第四期7月25日出版,第八卷总第四十六期,P5,作者郑成思
13、《对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反向假冒”的思考》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9年第一期1月25日出版,第九卷总第四十九期,P16,作者刘晓海
1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
《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双月刊)第27卷第2期(总第115期)2003年3月P62作者胡梦云
15、《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黄晖法律出版社2001.5
16、《试论假冒与不正当竞争》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8年第一期1月25日出版,第八卷总第四十三期,P20,作者郑友德、刘平
17、《浅析对商品生产者的反向假冒与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2000年第三期5月25日出版,第十卷总第五十七期,P31,作者朱强
18、《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与保护知识产权》
蒋志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蒋志培庭长于2001年在一次打击假冒伪劣和保护知识产权研讨会上的发言2002-3-25
19、《民事审判应当直接判令停止使用侵权的企业字号》
2003-12-02陶鑫良《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特别提示:上述两个条文应当结合新颁布的《反垄断法》进行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生效。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适用本法第九条之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案例1、片面宣传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裕兴电子技术公司诉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案(也同时适用本法第二条);本案要点:(a)经营者片面宣传竞争对手产品的缺点,即使这些缺点是真实存在的,但只要其在主观上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该行为起到了贬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作用,就构成不正当竞争。涉及的法律问题:(b)对应使用不同技术标准的产品在使用效果上进行对比,不属于不科学的方法,也不属于虚假宣传;(c)在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本案确定赔偿数额比较有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原告消除不良影响所需的费用来确定赔偿数额。
——《知识产权名案评析2》P311/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书号ISBN7-80083-393-3/D*373/孙建罗东川主编
本案二审判决如下:
一、小霸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
二、小霸王公司需要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书面向裕兴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要由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的,法院将公开判决内容,费用由小霸王公司承担)
三、判决小霸王公司10元赔偿金和诉讼合理费用1万元。
案例6、比较宣传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P68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书号ISBN7-5036-3179-1/D*2899/
——《知识产权名案评析2》P354/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书号ISBN7-80083-393-3/D*373/孙建罗东川主编
一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P67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ISBN7-5036-3179-1/D*2899
案例10、“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
——《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P67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ISBN7-5036-3179-1/D*2899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同时,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智慧名堂支付给柏安公司经济损失28000元。
注: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国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虚假宣传的规定上采用了“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甚至直接表述为“引人误解的宣传”,但是我国的表述却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文义上,往往给人印象就是虚假宣传行为必须符合“引人误解”和“虚假”两个必要条件,而所谓的“引人误解的真实表示”就无法纳入该规定之列。实际上,只要是引人误解的宣传,都是给人造成了虚假印象的宣传,其危害结果都是一样的,都是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形式
该形式多样,除无中生有的宣传之外,还有将未有定论的实事作为定论的事实进行宣传,以误导方式将片面的事实宣传为全面的事实,将非常规的或者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结论当作常规性、一般性、或者规律性的结论进行宣传,以歧义或者模糊的语言进行误导性的宣传等等。
1、《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研究──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完善》
《中国法学》(京)1998年第3期80-90页,作者孔祥俊
【作者】郑友德【文献号】1-358【原文出处】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199502【原刊页号】98~102【分类号】D41【分类名】法学【复印期号】199510
谢晨、吴登楼《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2001-8-18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的司法解释和案例:
最高院《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案例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北京仪表机床厂诉北京汉威机电有限公司,争议焦点:被告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当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对于对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构成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创新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济性)(3)实用性(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秘密性)。实践中,商业秘密特点的第一和第四点经常是争议的焦点,诉讼中原告能否胜诉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这两点性质。
——《知识产权名案评析2》P265/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书号ISBN7-80083-393-3/D*373/孙建罗东川主编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之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知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仪表厂主张的风阀生产技术虽为引进的专有技术,且仪表厂进行国产化设计的部分设备亦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是,仪表厂在实施这一技术时并未采取保密措施。仪表厂在委托设计和加工单位为其设计、加工风阀生产设备时,亦未与设计和加工单位订立保密协议。由于仪表厂自身的失误,致使其拥有的风阀生产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仪表厂就风阀生产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请求保护,于法无据。故仪表厂所提汉威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应判令汉威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保密义务并赔偿经济损失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汉威公司上诉有理。其申请撤回反诉请求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一中知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仪表厂诉讼请求。
关键词:构成要件侵权认定
案例2、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
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IC卡商业秘密案。本案焦点:商业秘密的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了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接触+相似”推定原则。
——《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P64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书号ISBN7-5036-3179-1/D*2899/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子1997年12月1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在一家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刊上向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停止披露、使用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IC卡管理系统的商业秘密;
三、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赔偿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6450元,因诉讼支出合理费用2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电于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娄景涛、党宏哲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关键词:保密义务秘密点
案例3、企业商业秘密及侵权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析》P371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书号:ISBN7-80161-711-8/D*711孙南申主编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对市场经营者享有的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护,禁止其他经营者采取违法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正当权益进行侵害。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技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上诉人是否使用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上诉人涉及本案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追究的法律责任是否妥当等几个方面。
第一,被上诉人所主张的12项技术中,背衬材料配方,晶片-背衬“薄层”胶合技术,双层匹配层的配方、厚度和工艺,窄深槽切割顺序、斜切法,换能器总加工流程,探头控制电路技术,存储器实施线路,系统控制软件功能,门阵列编程内容等9项技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商业秘密法定条件的规定,构成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根据二审技术鉴定结论和法庭调查查证的事实,可以认定祥生公司在背衬材料配方,晶片-背衬“薄层”胶合技术,双层匹配层的配方、厚度和工艺以及斜切法等4项技术上利用了海鹰公司的非公知技术。
第三,上诉人莫善珏、吴荣柏、顾爱远曾为被上诉人单位主管B超探头和主机技术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掌握了被上诉人的上述商业秘密,应当保守该商业秘密。但三上诉人却允许祥生公司使用其中的背衬材料配方,晶片-背衬“薄层”胶合技术,双层匹配层的配方、厚度和工艺以及斜切法等4项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三上诉人构成侵犯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上诉人祥生公司明知三上诉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仍使用该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与三上诉人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关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以及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妥,应予纠正。
法院判决如下:
一、变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上诉人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莫善珏、吴荣柏、顾爱远立即停止使用被上诉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5MHZ线阵探头中的背衬材料配方,晶片-背衬“薄层”胶合技术,双层匹配层的配方、厚度和工艺以及斜切法技术等四项商业秘密,并对上述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二、变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上诉人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莫善珏、吴荣柏、顾爱远赔偿被上诉人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16,965.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祥生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莫善珏、吴荣柏、顾爱远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最高院《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关键词:竞业禁止协议效力
案例9、商业秘密——技术、竞业禁止
——杭州大学出版社《知识产权法案例研究》P579(2002年9月第1版,主编:李永明,书号ISBN7-308-03071-7/D*144)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改性尼龙66”技术,早在1991年便通过了北京市科委鉴定。但是在“建议密级”中未被列为“秘级”。化工研究院1993年与职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也并未将该技术列入保密范围。在美辰公司成立后,化工研究院多次将改性尼龙66配方交美辰公司加工该产品,但是未与其订立产品生产加工保密条款。因此可视为化工研究院对该技术已经公开,范志勇、美辰公司对该技术不应负有保密义务。故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化工研究院商业秘密的侵犯。因此,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诉讼请求。
关键词:竞业禁止善意第三人
案例13、竞业禁止的效力及范围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析》P334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书号:ISBN7-80161-711-8/D*711孙南申主编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如东农药厂之间并不是简单的企业名称的变更,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如东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等六个股东出资设立,如东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以原如东农药厂截至1999年8月31日的净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投入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必然承继原如东农药厂的全部权利。原如东农药厂与陈某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因该条款约定的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明显不当,直接影响陈某的基本生活,且如东农药厂法人资格已经终止,陈某对其不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因此该条款对陈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益农生化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合同关系,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如东农药厂与陈某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应该认定为无效。陈某竞业禁止义务是通过协议约定而取得的,由于这种约定是对职工择业自由的限制,因此,其约定不得危害职工的生存权、劳动权,否则应该为无效。如东农药厂虽然在合同中约定给与陈某竞业禁止补偿费,但是三年中的补偿费只有一年工资的30%,且在竞业禁止到期后的一个月内支付,由此可见,陈某在竞业禁止的3年内如任何收入,而补偿费明显不能保证陈某的基本生活,对陈某的生存权已经造成损害,故应当认定无效。哈尔滨益农生化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之间是正常的雇佣关系,如东农药厂与陈某竞业禁止约定是否有效,对哈尔滨益农生化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故哈尔滨益农生化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对陈某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如东农药厂与陈某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起诉陈某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竞业禁止商业秘密
案例3、商业秘密——人员流动涉及的信息、竞业禁止
海贵新技术发展公司诉海誉科技发展公司利用其离职人员掌握商业秘密承揽工程;争议焦点,(a)涉案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条件。根据商业秘密的条件来进行认定。(b)关于竞业禁止问题。一方面,竞业禁止是否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约定为准。在法无明文规定竞业禁止问题的情况下,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规范中隐含着竞业禁止的规定,因为竞业禁止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需要。但是我国劳动法并没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只是将其作为“可以约定”的内容,说明,“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是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而企业具有决定对其秘密保护的程度和措施如何。因此,劳动者负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应该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为限。另一方面,竞业禁止条款是以劳动合同解除为其生效条件的。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一辑总第31辑)》P260/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书号ISBN7-80161-049-0/D*049
法院认为:
关于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这两条规定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对竞业禁止的补偿款应当在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之前包括在工资中的做法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需要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合同中约定的商业秘密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三,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虽有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定,目前法律规定除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并不明确,这并不表明可以随便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包括法律法规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及法官对此原则精神的理解。如,对经营同类产品的理解,可能只会限制劳动者原来接触的范围,而不一定会扩展到其他劳动者在工作中根本没有接触的范围。四,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而不是之前一般认定的三年。
关键词:客户名单
案例21、客户名单的认定、保密义务
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宝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本案是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争议焦点:(a)原告的客户名单、资料价格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只要企业主观上愿意将这些经营信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客观上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就应当认定为具有秘密性。认定客户名单,价格资料是否为商业秘密,可以看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其次,即使客户名称、地址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但是供需信息,尤其是信息中所包含的双方价格要求并不为公众所知悉。(b)王海辞职后仍应对兰生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c)宝寰公司非法使用兰生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兰生公司通过制定《公司保密制度》,对单位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对其客户资料、价格机动幅度、佣金、数量折扣等经营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故兰生公司所指的客户名单和价格资料应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其相应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王海澜违法兰生公司保密制度,辞职后将兰生公司的经营信息披露给另两个被告,致使兰生公司经济利益受损,被告宝寰公司在聘用王海澜后,以宝山公司名义与原告吹塑玩具客户接洽,以低于原告同种商品价格经营吹塑玩具出口贸易业务,致使原告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对此,宝寰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系合法获得上述客户名单和价格资料。王海澜、宝寰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宝山公司允许宝寰公司以其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则对宝寰公司在上述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案例20、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认定
北京市宏正机电技术公司诉北京市可净源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葛敬,争议焦点: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的认定。
——《知识产权名案评析2》P276/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书号ISBN7-80083-393-3/D*373/孙建罗东川主编
最高院《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1、商业秘密的举证问题
北京迪尔塔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鑫百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陆利侵犯“麦汁澄清剂”商业秘密案;本案焦点,陆利获取迪尔塔金公司“麦汁澄清剂”配方的手段应由谁来举证,根据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权利人应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证据的,根据有关证据,可以认定为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P65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书号ISBN7-5036-3179-1/D*2899/
一审法院判决:(1)陆利不得再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迪尔塔金公司的“麦汁澄清剂”配方;(2)鑫百欧公司停止使用、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麦汁澄清剂”配方;(3)陆利、鑫百欧公司赔偿迪尔塔金公司20万元;(4)陆利、鑫百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需要在一家全国性的报纸或者啤酒专业刊物上向迪尔塔金公司致歉。
陆利在迪尔塔金公司工作期间,参加了“麦汁澄清剂”的生产,接触到组成配方的三种原料。陆利带到鑫百欧公司的“麦汁澄清剂”配方与迪尔塔金公司的配方相同,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其自行研究开发的过程,故应当认定陆利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迪尔塔金公司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迪尔塔金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鑫百欧公司明知陆利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配方,还接受并使用该配方进行生产,应该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陆利和鑫百欧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二审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商业秘密举证不能
案例2、商业秘密——举证不能的后果
北京建业工程设计软件研究院诉原音、高晓军、胡捍军、陈卫、北京理正软件设计研究所;争议焦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原告特别需要划清其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本案的关键);该类诉讼中注意把握:(a)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即其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b)对软件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c)掌握该软件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d)所涉及的人员对该软件商业秘密掌握的程度(e)软件开发人员的分工情况(f)被侵犯的软件的商业秘密是什么(g)侵权人以怎样的方法和手段实施了侵权行为(h)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I)诉前证据保全
——《知识产权名案评析2》P283/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书号ISBN7-80083-393-3/D*373/孙建罗东川主编
关键词:举证责任
案例3、流动人员与新公司都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上海杰信抛磨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新海抛光材料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争议焦点:(a)原告是否拥有该生产技术,该技术能否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b)两个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其商业秘密。(c)赔偿数额的问题。
关键词:接触加相似
案例4、商业秘密侵权之举证问题
最高院《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中的二条第四款规定
1、《技术秘密的评价及其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1年第六期11月25日出版,第一卷总第六期,P23,作者温旭
2、《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若干问题研讨》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5年第四期7月25日出版,第五卷总第二十八期,P42,作者屈学军
3、《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诸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5年第五期9月25日出版,第五卷总第二十九期,P6,作者张玉瑞
4、《审理商业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思索》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7年第三期5月25日出版,第七卷总第三十九期,P17,作者杨钧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8年第六期11月25日出版,第八卷总第四十八期,P14,作者王中
6、《论商业秘密法律属性的界定》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8年第六期11月25日出版,第八卷总第四十八期,P36,作者丁锦希
7、《是正当竞争还是侵犯商业秘密》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9年第五期9月25日出版,第九卷总第五十三期,P42,作者秦续启、张勇
8、《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2000年第四期7月25日出版,第十卷总第五十八期,P43,作者林文生
9、《析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作者李虹
10、《再论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航天知识产权》2003年第1期作者程永顺
11、《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
《电子知识产权》2003.2期作者赵玉忠
12、《“商业秘密”界定之比较研究》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作者杨洁、黄娅琴
13、《浅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协议》
【作者】程宗璋【文献号】1-867【原文出处】中国经济时报【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80625【原刊页号】④【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199808
14、《论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
【作者】王晓珉【文献号】1-541【原文出处】法商研究【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99602【原刊页号】56-60【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199606
15、《论技术秘密权》
【作者】刘春茂/何红锋【文献号】1-509【原文出处】江海学刊【原刊地名】南京【原刊期号】199506【原刊页号】59-65【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199603
16、《竞业禁止初探》
【作者】荚振坤【文献号】1-449【原文出处】法商研究【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199505【原刊页号】40-44【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199601
17、《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
【作者】叶红【文献号】1-172【原文出处】安徽师大学报(哲社版)【原刊地名】合肥
【原刊期号】199501【原刊页号】031-035【分类号】D41【分类名】法学【复印期号】199505
18、《对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几点认识》
【作者】文希凯【文献号】1-118【原文出处】中国专利报【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50130【原刊页号】②【分类号】D41【分类名】法学【复印期号】199503
19、《论竞业犯罪》
【作者】屈学武【文献号】1-63【原文出处】中国法学【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406
【原刊页号】079-085【分类号】D41【分类名】法学【复印期号】199502
20、《论盗窃重要技术成果犯罪》
【作者】王增勤/石金平【文献号】1-61【原文出处】法学研究【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406【原刊页号】061-068【分类号】D41【分类名】法学【复印期号】199502
21、《商业贿赂罪初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回扣问题的新规定》
【作者】张兆松/杨勤法【文献号】1-239【原文出处】法学与实践【原刊地名】哈尔滨【原刊期号】199503【原刊页号】042-045【分类号】D41【分类名】法学【复印期号】199507
22、《美国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理论》
作者袁晓东/李晓桃【文献号】1-1274【原文出处】知识产权【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003【原刊页号】40~43【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200009
23、《竞业禁止纠纷若干问题探析》
吴登楼《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2001-8-18
24、评一宗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三个法律问题
沈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25、《中小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2002-6-29《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26、《论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2000-9-15更新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关键词:网络竞争商誉
案例1、商誉的认定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P410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7月第一版ISBN7-300-04198-1/D*667。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键词: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竞合
案例2、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竞合、损失难以计算下的数额确认
上海瑞侃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希格玛电子陶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争议焦点:(a)瑞侃公司行为的定性问题(是虚假宣传还是诋毁商誉行为14条),为了宣传或者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而捏造或者散布虚假事实,其行为首先构成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并进而构成商业诋毁或者侵害商誉,此时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是竞合的。适用法律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诋毁商誉行为没有规定行政责任,但是虚假宣传行为有行政责任24条,所以按照虚假宣传行为定性。(b)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首先适用《反》20条规定,除此之外的民事责任的范围应该适用《民法通则》120条规定。本案中,损失难以计算,法院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判定赔偿额的范围。另外,合理费用主要也包括合理的调查取证费,由于该支出属于被侵害人因为不正当行为而引发的,因此属于赔偿范围。
——《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P66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书号ISBN7-5036-3179-1/D*2899/
关键词:商业诋毁损害后果
案例3、商业诋毁行为的损害形式
江苏仪征威龙活塞环有限公司诉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争议焦点,双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本案的认定中可知,商业诋毁行为的损害可以是实际发生了损害,也可以是有损害的危险,两者都构成损害。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商事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P405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7月第一版ISBN7-300-04198-1/D*667。
其次,双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威龙公司造成了损失,在双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期间,虽然威龙公司的产值、销售利润呈上升状态,但不能因此得出未因双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而受到损失的结论。因为,商品声誉的损失有时候不是直接或者不是单纯的表现为利润的下降,而是体现在利润的上升幅度未达到应有的程度,或者是给威龙公司带来了损失的危险,所以应当认定威龙公司受到了经济损失。
再次,双环公司以威龙公司、仪征地区均存在假冒其产品的行为,故为了不造成混淆而发送“郑重提醒”的上诉理由也不影响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判断是否侵犯商誉的标准、企业字号与商标的法律冲突
非竞争关系的侵犯商誉的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
最高法院1998年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侵犯商誉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区分了新闻单位与消费者分别损害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名誉的,构成侵害名誉权存在区别之处。新闻单位、消费者与商誉主体没有竞争关系,不互为竞争对手,因此不能作为侵犯商誉行为的主体。他们所实施得商业诽谤这诋毁行为,以侵害一般人格权论,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因此,如果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经营主体之间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名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参照其中损害法人名誉权的规定来处理,主要考虑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考虑财产损失的内容。
1、《论商誉》
《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原刊期号】200105【原刊页号】550~556作者谢晓尧
2、《网络与商誉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2000年第三期5月25日出版,第十卷总第五十七期,P9,作者郑新建、高晓春
3、《论商誉和商誉权》
《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作者梁上上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关键词:招标议标
案例1、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
南通千方草皮有限公司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附属中学损害公平竞争的其他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争议焦点:(a)南航附中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但是其他法人只要实际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不论是否为合法的经营者,都在该法规范之内。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的所谓招投标实质上是议标(直接采购),所以不能用本法第十五条来规范。本法15条的适用是以“招投标”为前提条件的。(b)不正当竞争与缔约过失的竞合问题。(c)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本案最终是以缔约过失责任来确定的,所以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般来说,直接损失:一为缔约的费用,二为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三为受害方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析》P356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书号:ISBN7-80161-711-8/D*711孙南申主编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及的采购活动发生在招投标生效之后,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该采购项目属于公开招标的范畴,但是被上诉人却没有根据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而申请采取所谓“议标”即直接采购的形式进行采购,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且其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表示提出该申请是因为国龙公司享有专利。因此,被上诉人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又无意于上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直接采购,并采用了公开招标的形式向上诉人发布招标文件,且进行了开标、评标等一系列活动,致使上诉人为此招标活动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显然,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合同法关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鉴于被上诉人未就损失的具体数额充分举证,二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案件的具体事实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承担。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关键词:商誉损失认定
案例1、竞争关系的认定、商誉损失的确定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析》P346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书号:ISBN7-80161-711-8/D*711孙南申主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了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是原告主张赔偿损失1亿元缺乏事实依据,由法院按照具体情况酌定赔偿损失,判决:
一、IVECO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收缴并销毁现存的《NAVECO宣传》1999年第六期宣传册;
三、IVECO公司赔偿富甲公司50万元。
四、驳回富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IVECO负担30万,富甲公司负担210010元。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制止不正当竞争与工业产权》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1年第三期5月25日出版,第一卷总第三期,P30,作者文希凯
2、《美国审查国际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否违反反托拉斯法的程序》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1年第三期5月25日出版,第一卷总第三期,P48,作者胡明正
3、《从几则案例谈制止不正当竞争》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1年第五期9月25日出版,第一卷总第五期,P37,作者文希凯
4、《论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其立法》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1年第五期9月25日出版,第一卷总第五期,P7,作者黄勤南
5、《企业在专利竞争中的防御对策》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2年第一期1月25日出版,第二卷总第七期,P26,作者陆飞
7、《试论巴黎公约与制止不正当竞争》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2年第四期7月25日出版,第二卷总第十期,P10,作者韦之
8、《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2年第六期11月25日出版,第二卷总第十二期,P6,作者刘春田
9、《\"狗不理\"诉讼案中的知识产权冲突探讨》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5年第一期1月25日出版,第五卷总第二十五期,P40,作者南振兴
10、《商号及其法律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5年第二期3月25日出版,第五卷总第二十六期,P47,作者张守文
11、《关于完善我国企业名称保护的思考》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5年第三期5月25日出版,第五卷总第二十七期,P43,作者卫聪玲
12、《略论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市场经济》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5年第四期7月25日出版,第五卷总第二十八期,P26,作者王春燕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6年第一期1月25日出版,第六卷总第三十一期,P19,作者朱雪忠
14、《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合理竞业禁止》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6年第三期5月25日出版,第六卷总第三十三期,P30,作者陶鑫良
15、《反不正当竞争诉讼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6年第四期7月25日出版,第六卷总第三十四期,P19,作者陈有西
16、《如何完善我国的商号法律制度》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6年第四期7月25日出版,第六卷总第三十四期,P23,作者马幼腾
17、《试论反不正当竞争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6年第六期11月25日出版,第六卷总第三十六期,P3,作者童凌/张永志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6年第六期11月25日出版,第六卷总第三十六期,P14,作者杨利华
19、《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竞合关系》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7年第二期3月25日出版,第七卷总第三十八期,P32,作者蔡永煌
20、《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模仿行为的规制》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7年第四期7月25日出版,第七卷总第四十期,P40,作者郑友德
21、《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制度评析》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8年第一期1月25日出版,第八卷总第四十三期,P35,作者陈智伦
22、《软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策略及实施办法》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9年第二期3月25日出版,第九卷总第五十期,P29,作者乔海
23、《反不正当竞争的国际通则》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9年第二期3月25日出版,第九卷总第五十期,P44,作者曹焕元
24、《反不正当竞争的国际通则(续)》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1999年第三期5月25日出版,第九卷总第五十一期,P48,作者郑友德、焦洪涛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2000年第二期3月25日出版,第十卷总第五十六期,P16,作者张广良
26、《论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2000年第四期7月25日出版,第十卷总第五十八期,P16,作者刘其昌
27、《关于域名纠纷案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2000年第五期9月25日出版,第十卷总第五十九期,P33,作者王范武、邵明艳
28、《对微软垄断案的思考》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2000年第六期11月25日出版,第十卷总第六十期,P32,作者董颖
29、《论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2000年第六期11月25日出版,第十卷总第六十期,P43,作者杨远斌、朱雪忠
30、《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意义及其适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系讲师张兴2002年1月30日
31、《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杜永浩
32、《试论诚实信用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国民商法律网发表于2004-2-24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王先林
33、《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新探》
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胡建中
3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
《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华诞祝贺文集》P826作者孔祥俊
35、《《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福建法学》2003年第四期总第76期作者洪伟厦门大学法律系
36、《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适用》孔祥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7、《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的难点与对策》
《现代法学》(重庆)1997年第4期55-59,作者钟实
38、《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版)1999年第6期25-33页,作者韦之
39、《必要与不必要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交叉与重叠》
《国际贸易》(京)1998年第7期39-40页,作者郑成思
40、《对竞争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
《中国法学》(京)1997年第5期59-66页,作者王学政
41、《垄断?反垄断?──微软案件评析》
(中国法律信息网)作者蒋雪雁
42、《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简要构思》
(中国法律信息网)作者李凌
43、《从美国微软案看我国的反垄断法》作者黄宁
44、《试论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两种不同的法律现象──兼论目前我国竞争立法的任务》
45、《论不正当竞争的两种法律控制模式》
《山东法学》(济南)1998年第1期21-24页,作者金福海
46、《市场秩序规制与竞争法基本理论初探》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9年第1期93-102页,作者徐士英
47、《分立还是合并:中国反垄断法立法体例的选择》
《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154页,作者李胜利
48、《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个问题——访著名法学家谢怀式》
中国工商报(京)1993年12月7日
49、《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
50、《行政性垄断何去何从》
《法制日报》2001年4月1日第2版,作者周芬棉
51、《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两个基本问题初探》
(中国法律信息网)作者王莉萍
52、《论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
《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114-125页,作者梁上上
53、《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54、《论不正当竞争的两种法律控制模式》
《山东法学》(济南)1998年第1期第23页,作者金福海
55、《分立还是合并:中国反垄断法立法体例的选择》
《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第155页,作者李胜利
56、《论竞争秩序的建立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走向》
《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P462书号7503643056ISBN7-5036-4305-6/D.4023作者王保树
57、《浅谈证券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网作者刘凯
5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概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第1版,作者陈有西
59、《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当代法学》2002年第3期作者关纯维冯华
60、《《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责任的比较及其借鉴》
《当代法学》2002年第9期作者王卓
61、《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1年作者邵建东
62、《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
《法学》1994年第8期作者邵建东
6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4年作者邵建东
6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
《法学》1995年第2期作者邵建东
65、《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应采推定过错责任》
《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2期作者邵建东
66、《竞争法方案――德国新招标投标法介评》
《国际贸易》1999年第9期作者邵建东
67、《论正当竞争权》
《中德商法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作者邵建东
68、《论折扣与不正当竞争》
《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作者邵建东
69、《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之界定》
《中国经济法学精粹(2003年卷)》ISBN7-111-13418-4机械工业出版社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编2004-1版作者郑友德杨国云
70、《动态竞争观与我国竞争立法的路向》
《中国经济法学精粹(2003年卷)》ISBN7-111-13418-4机械工业出版社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编2004-1版作者盛杰民、袁祝杰
71、《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
《法商研究》2003.3.作者杨明
72、《对知识产权侵权案法定赔偿的几点建议》
《电子知识产权》2003.10.作者陈舟
73、《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
《知识产权》2003.6.作者郑成思
7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2003.6.作者韩赤凤
75、《“买一赠一”的促销属于价格欺诈吗》
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23日作者赵旭东/黄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江苏省南康市检察院助检员)
76、《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01P73~77
77、《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05【原刊页号】77~87作者程合红
78、《法定赔偿制度的法律思考》
《中国知识产权报》【原刊期号】20010420【复印期号】200107作者姜志刚
79、《论我国原产地名称法之制定》
作者范长军/郑友德【文献号】1-1250【原文出处】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002【原刊页号】27~30【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200008
80、《关于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作者何英/焦洪涛【文献号】1-1248【原文出处】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002【原刊页号】31~34【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200008
81、《论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商业赠品责任》
作者黄辉【文献号】1-1186【原文出处】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原刊期号】199904【原刊页号】73~78【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200005
82、《传统工艺美术法律属性探析》
【作者】刘云升【文献号】1-1177【原文出处】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原刊地名】石家庄【原刊期号】200001【原刊页号】117~120【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200004
83、《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作者】李岱宕/李爱民【文献号】1-1135【原文出处】山东法学【原刊地名】济南【原刊期号】199905【原刊页号】33~37【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200002
84、《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作者】缪剑文/刘shēn@①【文献号】1-1096【原文出处】法学【原刊地名】沪【原刊期号】199906【原刊页号】42~47【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199912
85、《因特网上的商标侵权》
【作者】薛虹【文献号】1-1002【原文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原刊地名】郑州【原刊期号】199901【原刊页号】28~32【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199906
86、《试论我国商号立法中的问题》
【作者】张丽霞【文献号】1-719【原文出处】国际经贸研究【原刊地名】津【原刊期号】99701【原刊页号】49-52【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199710
87、《知识产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汪彤【文献号】1-694【原文出处】人民法院报【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70715
【原刊页号】③【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199708
88、《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民事责任应采推定过错责任》
《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3期作者邵建东
89、《试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
【作者】王源扩【文献号】1-472【原文出处】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604【原刊页号】66-70,80【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199611
90、《市场经济与商号保护法律制度》
【作者】郭新建【文献号】1-375【原文出处】法学与实践【原刊地名】哈尔滨【原刊期号】199505【原刊页号】013-014【分类号】D41【分类名】法学【复印期号】199511
91、《论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商业赠品责任》
【作者】黄辉【文献号】1-1186【原文出处】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原刊期号】199904
【原刊页号】73~78【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200005
92、《后发使用显著性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
93、《作品名称是否受法律保护——由电影《五朵金花》剧名侵权案说起》
9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我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功不可没》
蒋志培庭长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发言摘录2003-12-9
95、《对假冒他人署名的理解》
沈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2002-8-18
96、《从本案分析域名抢注案件的处理原则》
马来客1999年11月3日中国知识产权报
97、《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附录一
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性文件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1993年10月4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意见(1995年9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5]第238号发布,同日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发布,同日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发布)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1996年1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6]第386号发布,同日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计价管[1998]1094号发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1999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发布,同日施行)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年4月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年06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发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4月2日)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
第四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二)(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三)(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7日发布)法释[200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2日公布,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12月29日)
三、下列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年9月2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4年7月5日)
[地方]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9月23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7年3月25日)
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年11月12日)
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9年4月2日)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3月28日)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6月27日)
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12月1日)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9月25日)
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12月21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1996年9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10月17日)
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8年1月1日)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年3月27日)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00年8月28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2000年8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2000]276号发布)
三、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
对于域名纠纷案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原告以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起诉的,应确定为侵犯商标权纠纷;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的,应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确定案由。
四、将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的法律适用
出于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六、法律责任的承担
因域名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判令域名持有人、使用人停止使用、申请撤销或变更域名,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判令其赔偿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1998年3月24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案由的意见(试行)(节录)(1999年5月2日)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999年4月2日)
第二十一条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
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参照《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
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1999年6月8日)
海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2002年1月29日)
第十六条侵犯他人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核定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擅自使用其特有的或者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经营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技术贸易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1年3月1日)
第十九条对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辽宁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2年1月8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9午3月7日)
[国际条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10月29日签订于日内瓦,1973年7月18日生效)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签订,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9年10月2日修正)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1979年10月2日修正)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5月26日签订于华盛顿)
附录二
已经建立知识产权庭的法院
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1999年6月的统计资料,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或相应专门审判机构的有以下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知识产权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山西省长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庭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江苏省宿迁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江苏省淮阴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江苏省徐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江西省萍乡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江西省新余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江西省鹰潭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江西省上饶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江西省抚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江西省吉安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江西省赣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江西省宜春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湖北省鄂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湖北省黄冈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湖北省黄石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湖北省咸宁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湖北省荆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三庭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湖北省恩施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湖北省荆门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贵州省六盘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工业产权)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庭(著作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庭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一庭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注:未注明审判庭名称的法院,由经济庭审判工业产权案件,民庭审判著作权案件。
特别说明:
3,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