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自己!矿业企业环保合规要点全面梳理管理监管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被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生态环保立法体系逐步完善、环境监管和环保执法力度加大,环保督察、环保专项整治形成常态,巨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保行政处罚乃至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屡见不鲜。矿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诸多环保问题,专业、全面的环保合规管理已然成为矿业企业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一、矿业企业开展环保合规管理的必要性

一般来讲,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会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扰动和损害,所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无论是在矿山项目建设前期、矿山建设还是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冶炼加工等环节,基本都是环保执法监管的重点。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健全、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不断提升和环保违法处罚日趋严厉的总体形势下,矿业企业开展环保合规管理十分必要且紧迫。

1.环保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环保法律制度日趋严格。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律。这部环保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首次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跨行政区域联防协调机制等制度;首次引入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等。近几年国家还修改和制定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均对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规定了严格的环保义务。

2.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格,矿业企业因环保违法被处罚和责令整改的案例屡见不鲜。一是日常环境保护执法成为常态。根据生态环境部通报的2021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显示:2021年1-12月,全国共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3.28万份,罚没款数额总计116.87亿元,案件平均罚款金额8.8万元,其中不乏对矿业企业的行政处罚。二是环保督察、环保巡视等专项执法效果显著。近几年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中,均有矿业企业因环境违法问题被问责和要求整改,对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三是环保违法处罚加重,种类多样。按日处罚导致环保违法罚款数额巨大;除罚款外,还包括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等行政处罚。

3.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管,为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在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大背景下,生态环保主管部门正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2018年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就弱化了事前环评审批,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但强化了事中和事后监管,大幅提高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限额,这为矿业企业自行开展环保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矿业企业环保合规管理要点

矿业企业的环保合规义务贯穿矿山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主要分为矿山开工建设前、矿山建设、矿山运营、矿山关闭四个阶段。

(一)矿山开工建设前的环保合规义务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矿业企业在矿山开工建设之前,应依法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业企业环评合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编制环境影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分类管理,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而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根据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大部分涉矿建设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少部分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取得环评批复。矿业企业应当依法将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矿业企业不得开工建设。

3.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法律规定两种情形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第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4.组织影响后评价。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二)矿山建设阶段环保合规义务

1.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环保“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包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取得排污许可

我国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矿业企业排污许可合规义务主要包括:一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表排污登记表。矿业企业在矿山项目建设期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二是矿业企业在矿山项目建设运营期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履行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矿山运营阶段的环保合规义务

1.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

依法设置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

依法对排放的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以及工业噪声进行自行监测。

依法实施污染防治措施。

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规定的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依法公开信息,依法开放设施、场所。

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土壤污染防治

一般矿业企业土壤污染合规义务

依法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报送评审。

依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对于列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矿业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矿业企业应编制修复方案并实施。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矿业企业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矿业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合规义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一般企业的合规义务以外,还需履行年度报告的义务,即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依法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

4.依法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矿产资源勘查结束后依法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5.环境信息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6.突发环境事件合规管理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等义务。

(四)矿山关闭阶段的环保合规义务

矿山项目关闭阶段的环保合规管理也是矿业企业应当格外注意的环节,尤其是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的背景下,矿山项目的“善后”工作不容忽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2.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义务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三、矿业企业环保合规风险

近年来,随着环保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尤其是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各级环境监管部门保持高压执法态势的背景下,矿业企业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承担巨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保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的事件屡屡频发,给矿业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重大影响。总体而言,矿业企业环保合规法律风险主要分为刑事、行政、民事三个层面。

(一)刑事法律风险

矿业企业违反环保合规义务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主要为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四种情形,体现了严惩严重环境犯罪行为的立法趋势。

(二)行政法律风险

《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单行法均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环保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种类主要包含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查封、扣押等。

(三)民事法律风险

《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一系列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在程序上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有关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矿业企业开展环保合规管理的建议

1.梳理环保合规外部义务规范。对一般性环保义务规范以及矿业领域特殊环保义务规范(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等规则)进行分阶段、分板块、分环节地全面梳理,并编制外部合规义务清单。

5.建立合规运行机制。为了保证环保合规制度的有效运行,矿业企业应当构建合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合规审查机制、违规举报机制、合规报告和合规咨询机制、合规有效性评估机制、合规考核机制、案件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合规义务清单和风险库动态更新机制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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