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正夫律师动态韦正夫律师2024-12-1515:25:03975
韦正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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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诈骗罪名不成立!――丹阳律师韦正夫无罪辩护案例
鉴于侦查机关坚持己见,并向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提请批捕。于是,韦正夫律师向丹阳市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阐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要求检察机关对徐某某不批准逮捕,并敦促侦查机关立即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丹阳市检察院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侦查监督职能,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徐某某也最终被无罪释放。以下是韦正夫律师向丹阳市检察院提交的《律师意见书》:
附:
江苏维尔达律师事所
律师意见书
(2015)维刑辩字第09号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江苏维尔达律师事所的指派,依法担任你院受理审查的诈骗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辩护人。现本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就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有逮捕必要等问题,向贵院发表律师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主观上没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首先,本案涉及的丹桂园南区3幢1单元301室的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和掌控人就是徐某某和王燕。
第三,徐某某与本案报案人朱某伟之间借款行为就是民间借贷关系。从徐某某向朱某伟在2013年6月份借第一笔钱开始,直至2014年8月份徐某某因经营不善没有能如其支付利息止,徐某某是月月按期如数支付利息的,朱某伟已经从徐某某手中收取了利息160200元。如果徐某某是想诈骗朱某伟的钱财,可能向其支付这么多利息吗?特别是要说明的是,徐某某最后一笔是向朱某伟实际借款5万元,虽然朱某伟在银行向徐某某的卡上转了23万元,但徐某某是先将10万元还给了朱某伟,又在转款完成后当场取出8万元给了朱某伟(有银行监控可调取),如果徐某某当时想诈骗朱某伟的钱财,可能将18万元返还给朱某伟吗?
由上分析可见,徐某某在主观上根本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
二、侦查机关指控徐某某构成诈骗犯罪的证据和理由很不充分。
四、此外,从刑诉法确定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出发,对本案此种证据不足的疑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有利于避免贵院的侦查监督工作陷入被动。
……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主观上无诈骗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侦查机关指控徐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不应批准逮捕,也无逮捕的必要。本律师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敦促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