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
在今年国际禁毒日来临之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旨在表明人民法院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分子,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让全社会深刻认识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增强人民群众拒毒、防毒、禁毒意识和紧迫感,筑牢禁毒工作人民阵线。
目录
一、侯琼兴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累犯、再犯)
二、张伟送等人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数量巨大)
三、黄勇等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制毒原料羟亚胺)
四、刘明欢走私毒品案(多次走私大麻叶毒品)
五、欧科帕拉、文森特贩卖毒品案(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贩卖毒品)
六、项勇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
七、徐森林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涉黑又涉毒)
八、邹卫平等人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案(涉恶又涉毒)
九、邵某琳容留他人吸毒案(对未成年人宽严相济)
十、小洁贩卖毒品案(涉毒服刑人员子女走上贩毒之路)
案例一
侯琼兴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累犯、再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同年7月12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抓获侯琼兴,当场从该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若干袋(净重441.02克)、白色圆形片剂状物1袋(净重35.95克)、手机2部、银行卡3张、电子秤1把、吸毒工具若干个以及现金人民币10万元。经鉴定,从侯琼兴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其成份含量为62.27%至65.89%不等;从白色圆形片剂状物中均检出哌嗪成份。
另查明,2007年5月、2012年8月,被告人侯琼兴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被告人万金涛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侯琼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万金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侯琼兴、万金涛已于2018年8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禁毒形势严峻,毒品犯罪高发、多发,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成为依法严厉打击的重点。在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后,毒品犯罪有向邻省转移且高发的势头,江西正由以往的毒品过境地逐渐变成毒品集散地、交易地和销售目的地,使得我省的禁毒形势也日益严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运用罚金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分子,铲除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对侯琼兴、万金涛判处死刑,对何斌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三人全部财产,充分体现了我省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二
张伟送等人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2014年年底,被告人张伟送(广东省惠东县人)安排被告人胡建平、方连贵等人在于都县寻找偏僻的地方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5年初、2015年8月,被告人张伟送、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陈莉冬、陈晓明等人先后多次在张伟送等人选定的于都县岭背镇刘某某家或通过被告人钟训环介绍的于都县银坑镇钟某某家制造氯胺酮。
2015年9月4日,被告人张伟送、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等人通过被告人钟训环的介绍,选定于都县银坑镇谢某某家为制毒地点。9月6日凌晨,谢五长驾驶蓝色江铃货车到于都县罗坳高速路口接苯、氨水、盐酸等制造氯胺酮的辅料,并于当日晚22时许送至制毒地点。9月6日14时许,胡建平驾驶白色北京现代轿车和方连贵驾驶白色广本轿车一起从于都上高速,到上饶市鄱阳高速路口与驾驶运输制造氯胺酮原料的白色丰田商务车的张伟送、陈莉冬等人会合,后被告人胡建平与方连贵驾驶轿车前后护送该商务车于9月7日凌晨1点多到达于都县。胡建平、方连贵驾车在于都县天域酒店门口接到陈晓明等6名制毒技师(陈恩定、钟远文、陈贵才另案处理,陈杏南等人在逃)。张伟送、陈莉冬、胡建平、方连贵和6名制毒技师在于都县银坑镇一路段与谢五长汇合后,将制造氯胺酮的原料从白色丰田商务车搬至谢五长驾驶的上述蓝色江铃货车上,后谢五长驾驶该货车将原料和陈晓明等6名制毒技师送至制毒点谢某某家,张伟送、陈莉冬则驾车返回惠州。
2015年9月7日至10日,被告人陈晓明等6名制毒技师在谢某某家制造氯胺酮。期间,谢五长先后于7日至9日晚驾车送铝锅、液化气罐等制毒工具和苯、氨水、酒精等制毒辅料到谢某某家,钟训环则负责在谢某某家周边及路口望风。9月10日凌晨,于都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制毒点进行了查处,在现场查获大量疑似毒品和制毒工具等。经称量,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重量为449.703千克。经鉴定,白色晶体检出氯胺酮成分,氯胺酮含量为84.6%。9月10日、10月23日,被告人张伟送、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陈莉冬、钟训环和被告人陈晓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张伟送、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陈莉冬、陈晓明、钟训环犯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伟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建平、方连贵、谢五长三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莉冬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晓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钟训环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方红秀、谢建国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涉案两辆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张伟送已于2019年3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近年来,受广东、福建等毒品重点制造中心辐射影响,广东省汕尾市籍、惠东县籍、福建省长汀县籍等地不法分子不断流窜到我省制造毒品,我省制毒犯罪形势严峻,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突出打击重点,对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
案例三
黄勇等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产制毒原料羟亚胺,情节特别严重
2014年10月开始,为了牟利,被告人黄勇、柏洪伟、黄奎、刘国化、胡树兵等8人合谋非法生产、买卖羟亚胺(生产氯胺酮的原料)。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黄勇、柏洪伟、黄奎等8人分别结伙先后在鄱阳县饶埠镇一山上租赁一闲置厂房,按照生产羟亚胺要求进行改建,并购买生产羟亚胺的设备,规模生产羟亚胺。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黄勇、柏洪伟、黄奎、刘国化、胡树兵等人生产羟亚胺没有成功。2015年2月至2015年底,被告人柏洪伟、黄奎、黄勇等人生产羟亚胺至少5次,每次产量20袋,每袋25公斤,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黄勇、洪雷、张中军、储启栋等人生产羟亚胺合计约1400千克;黄勇非法谋利人民币65万元,储启栋非法牟利人民币8万元。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黄勇、洪雷、张中军、储启栋等人生产羟亚胺未遂一次。此外,2016年初至2016年10月前,蒋调米、张永安、张高栋等人在江苏省盐城市来的生产羟亚胺的师傅的指挥下,生产羟亚胺至少3次。
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洪雷、储启栋、张中军在上述制毒窝点被抓获。2017年4月26日至10月6日,被告人胡树兵、刘国化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勇、黄奎、柏洪伟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由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黄勇等8人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被告人黄勇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洪雷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柏洪伟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黄奎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储启栋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中军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国化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胡树兵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随着国内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等合成毒品犯罪案件的增长,作为制造合成毒品原料的羟亚胺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形势较为严峻,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件频发。为从源头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国家在立法、司法层面均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调了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生产羟亚胺的案件,被告人黄勇、洪雷等人在乡村租赁一闲置厂房,按照生产羟亚胺要求,将厂房改建成“制毒工厂”,并引进设备和技术,进行规模生产,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多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并充分运用罚金刑等刑罚手段,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分子,铲除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打毒品源头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四
刘明欢走私毒品案
——多次走私大麻叶毒品
2018年1月2日、8日,成都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了王瑞琦从加拿大购买的两批走私疑似大麻叶,净重900.8克。同年3月8日,南昌海关缉私局将被告人刘明欢抓获归案,并在其住所内搜查出疑似大麻叶1包,净重1.9克。经鉴定,上述疑似大麻叶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明欢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明欢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大麻是联合国禁毒公约中的严格管制品,滥用大麻会影响人体脑部功能,长期使用会损害精神健康,造成身体上的依赖或上瘾,甚至威胁生命。联合国禁毒公约把大麻列入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管制。在我国,大麻亦是国家严格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明确规定大麻属于毒品,在中国境内非法种植、持有、贩卖和使用大麻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刘明欢为了获取免费的大麻叶吸食,帮助王瑞琦走私大麻叶,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被判刑。为了家人和自己的幸福,请时刻保持清醒,拒绝一切毒品!
案例五
欧科帕拉、文森特贩卖毒品案
——外国人和中国人在刑法面前一律平等
2015年底,被告人吴显江经吴列宾(另案处理)介绍,认识在广州的尼日利亚籍毒品卖家OKOMKWOMBUSHUVINCENT(中文名:文森特)和UGOCHUKWUOKPALA(中文名:欧科帕拉)等人。2016年3月,吴显江租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从文森特和欧科帕拉手中购买了一批毒品海洛因,返回泰和县后卖给雷良芝60克以上。2016年4月15日,吴显江再次租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向文森特和欧科帕拉等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得手后返回泰和县,行至泰和县南溪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500余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502.89克,含量为27.05%。
本案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文森特和欧科帕拉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附加驱逐出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同身份、地位的人如此,不同国籍的人亦如此。对外国人犯罪,人民法院一方面严格依照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其合法权益,通知该国驻中国使领馆、为其指定律师和聘请翻译人员,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刑法,惩处其犯罪行为。
案例六
项勇贩卖毒品案
——严厉打击多次零包贩卖毒品行为
本案经靖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项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项勇不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毒品不仅对个人、对家庭产生极大的危害,也极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虽然本案涉案毒资较小,但鉴于毒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通过此案,告诫民众,千万不要去沾惹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七
徐森林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涉黑又涉毒,影响恶劣
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徐森林开始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侯国欢、许志群、吴志刚、汤振等人。为扩大组织势力,骨干成员侯国欢、许志群等人不断发展手下。逐渐形成以徐森林为首的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稳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依托组织力量,通过采取强迫手段迫使他人退股,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揽工程项目,强力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等,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和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以徐森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妨害作证、窝藏、包庇、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并致1人重伤、6人轻伤、2人轻微伤,在景德镇市昌江区三河村及周边、浮梁县洪源镇区域范围内已经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徐森林以经营的豪门大酒店为据点,自己长期住在该酒店1102房间,在豪门大酒店免费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容留他们在豪门大酒店长期吸毒,并一边吸食毒品,一边发号命令。2015年4月份,因为商量如何应对其交通肇事由江绍波“顶包”被发现的事,被告人徐森林在豪门大酒店1102房间里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等毒品给组织成员侯国欢、吴志刚、汤振、郑红玲等人吸食。
本案由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徐森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包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罚金11万元。对其他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本案中,第一被告人徐森林凭借其在社会上混出的名气,以经营的豪门大酒店为据点,免费提供住宿,提供毒品给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吸食,利用手中的人脉关系帮助犯罪人员逃避法律制裁,逐步将侯国欢、许志群、吴志刚等人发展为小弟,对徐森林的指令言听计从,具有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对于毒黑交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需要引起警惕。全省法院加大对毒黑交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力度,体现了人民法院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强决心。
案例八
邹卫平等人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案
——长期开设“地下嗨吧”“移动嗨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属恶势力,社会危害性较大
一、容留他人吸毒
二、聚众斗殴
本案由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邹卫平、邹顺强、邹德椋、刘长欢、舒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长期开设“地下嗨吧”、“移动嗨吧”等不正当手段,实施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纠集多人持械斗殴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被告人邹卫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邹顺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邹德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长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舒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案判决已生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法机关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对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涉毒犯罪行为亦保持“零容忍”态度。全省各级法院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黑涉恶涉毒品犯罪和毒黑毒恶交织的犯罪团伙。本案被告人邹卫平、邹高强、邹顺强、邹德椋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这些行为不仅大大增加了执法机关稽查毒品犯罪的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并反映出犯罪分子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在今年禁毒日来临前对被告人邹卫平等人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我省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和惩治力度。
案例九
邵某琳容留他人吸毒案
——宽严相济,挽救未成年人
被告人邵某琳(案发时17岁)于2017年1月1日来到景德镇市曙光路格林豪泰酒店开房居住。同月5日或6日,邵某琳叫付志鹏从章国建处拿来一小塑料袋的甲基苯丙胺在酒店房间与刘某云(14岁)、付志鹏一起吸食。
本案由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邵某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十
小洁贩卖毒品案
——涉毒服刑人员子女走上贩毒之路
法官点评:法官在办案中了解到,小洁父母系毒品犯罪服刑人员,小洁因此早早辍学外出打工,并寄居在姨妈家中,小洁和姨妈对魏某贩毒行为进行过劝说,并告知行为的违法性,但小洁碍于情面,在表姐请求下,帮助其贩卖毒品,由此走上了犯罪道路。此前,小洁尚有几次帮助魏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未满16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小洁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环境的影响。其父母及亲属均为毒品犯罪人员,对小洁的成长产生了极为不良影响,甚至直接利用其从事毒品犯罪。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小洁不但未能得到来自家庭的正确引导,从父母毒品犯罪被刑事处罚案件中吸取教训,反而对毒品的危害性及贩卖毒品的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在情与法面前做出了错误的选择,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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