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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要非常详细的阅案卷,要非常详细的打出阅卷笔录。我曾经跟一个助理发生过非常严重的观念的冲突,我说你的阅卷笔录,尤其是刑事案件的阅卷笔录,你必须打出来,必须打印出来。他说我认为没有用,我不像你这么干,他说我问别的律师了,别的律师都不打。我说做案子不能这么做,在我这做就这么打。然后,然后我们就没有然后了。
刑事律师一是要非常详细的查阅案卷,第二,查阅案卷,要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找出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不结实的部分在开庭和辩论的时候,要敢于辩论,敢于向审判机关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案呢,就是审判机关支持了我的观点砍掉了证据不结实的部分起诉。
下面是我开庭部分法律观点的摘要
一、被告人甲的贩卖数额是某某克。
被告人甲贩卖给证人一克某元,卖给“证人三”5克2某某0元证据充分,自己也认罪。但是根据证人的证言,实际克数是去了包装只有某某克。
关于克数的证据,虽让被告人甲自己的供述是某某克左右,但是根据当庭的供述和证人二的笔录被告人甲取走的克数是某某克左右。被告人甲2014年6月3日某某:49分一次笔录第5页(卷宗第83页倒数第5行):“昨天晚上9点我们到的克东……,我从整理箱内把冰毒拿出来给被告人甲看……我从一个大代理往外倒了**袋冰毒,用电子秤称了一下一袋是三个,一袋是五个,一袋是十是个”,问:“你说这三袋冰毒三个,五个、十个是什么意思”?答:“我带来一个电子秤……3克、5克、10克”。
也就是说,虽然被告人甲供述是某某克左右名单是根据当庭的陈述,还有全案的证据。被告人甲实际取走的冰毒数量是某某克左右,在数额上,其笔录的供述是不准确的,当庭的供述是准确…………
二、被告人甲的犯罪行为只是购买证人二某某克并出卖某某克。
三、被告人甲购买某某克并销售**(某某)克与证人二购买某某克并实际售出某某克是两个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1、被告人甲的行为是帮助证人二购买某某克筹措了资金,之后又在证人二处购买了某某克,随后销售了某某(某某)克。
2、证人二的行为是购买了某某克,大家共同吸食了几科之后,贩卖给被告人甲某某克,之后持有某某克被查获,该被查获毒品未流入社会。
3、对于该某某克,证人四与证人二没有共同的犯意和共同行为。这里面没有被告人甲的股份。
共同犯罪除了主体之外还必须具备共同主观要件和共同的客观要件。主观即是追求共同的犯罪结果,客观即是共同的有分工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这两个要件均不具备。
二人罪名相同,但是主观、客观行为均不同。是被告人甲的主观是某某克当中某某克,即证人二没有能力购买的克数。证人二的主观是购买某某克,销售某某克并持有某某.克。证人二问被告人甲,你要不要,被告人甲说我要。尽管被告人甲的购买客观上确实有利于证人二筹集毒资,但是被告人甲并不知道,证据上月额清楚的显示被告人甲是自己购买。
客观行为上二人并非是分工协作,被告人甲自己购买并独立销售。全案的某某克与被告人甲并无联系,开庭的时候公诉人也多次询问。证人二也说的非常清楚,货就是他自己的。证人二的某某克,被告人甲主观上不知何处,客观上也不知如何处理。行为上根本无法继……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以上规定,被告人甲自己有某某克左右的口供,到那时与全案的某某克的证据不一致。
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量刑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
五、关于被告人甲其他的从轻的几点意见。
1、被告人甲为从犯,这一点同意公司机关的意见。
2、被告人甲归案后能够基本坦白交代某如实供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开庭后认罪态度比较好,虽有明显包庇行为,但也不影响其认罪态度。
3、吴被告人甲主观恶性较小,本事就是一个吸毒者,他不是一个以贩毒为业牟利,而是以贩养吸,毒资没有自己留下有证据加以……
六、本案情节,被告人甲本身也是一个吸毒者。
从被告人甲自己是一个吸毒者。2000年4月份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法院定罪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六、关于量刑部分
建议量刑是以某某克的犯罪数额处罚。
案件的结果
答案最成功的地方就是根据指控毒品犯罪的证据不足,成功的打掉了部分起诉的数额,被告人的量刑上直接下来两个档。这个是本案的成功之处,还有一个成功之处就是,主从犯的关系最后也被办案机关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