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完整版

1、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14:53:14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

2、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

3、肇事的共犯。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谢谢!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14:51:59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傅忆文(浙江公诉队):交通

4、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14:53:25李竞(广东律师队)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14:53:45许航(浙江公诉队):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14:53:58张凯(广东律师队):肯定是解释法律了。14:54:09: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14:54:34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14:54:48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14:55:00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14:55:30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周明的选

5、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14:55:56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14:56:09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14:56:37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14:57:05许航(浙江公诉队):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14:58:21张凯(广东律师队):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14:58:30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14:

6、58:45张凯(广东律师队):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14:59:05田晶(浙江公诉队):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14:59:32张凯(广东律师队):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14:59:47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15:00:07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15:00:26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15:00:

9、罪。15:06:49黄琦鑫(广东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性。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置之不理。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扩大了因果关系。我方和控方一样,对于醉酒驾车导致的过失深恶痛绝。如果认定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由一个人对他人的过失去担责。从根本上违法了罪责自负的原则。15:07:27黄琦鑫(广东律师队):今天,我们惩罚劝驾,后天还要惩罚明知客人来就餐却依然卖酒的服务员吗?为了预防犯罪,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罪犯

16、先来看看苏强的犯罪动机。15:42:02张岩(江苏公诉队):对方没有告诉我们说本案是一个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也就是说,高利贷和赌债,对方认为本案存在什么债呢?15:42:15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想问控方,他为什么只找李艳呢?15:42:41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想说的是苏强的举报是因为李艳而起的,为什么他早不拘禁,晚不拘禁呢?张岩(江苏公诉队):举报能够产生债吗?15:43:10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本案表明,李艳的动机与李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罚款和损失2万元,这对李艳来说是否是一个财产性的损失呢?15:43:20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根据辩方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7、,今后的过程当中如果举报人绑架了被绑架人,我们都应该定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满24个小时,我们还说他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这让我们举报人情何以堪?15:43:39张岩(江苏公诉队):李艳的举报导致了苏强的损失,对方辩友,难道去卫生部盗窃那就不是盗窃了吗?15:43:55刘星(四川律师队):你们说苏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为什么是5年呢?15:45:07:累犯是对于犯罪人格的从重处罚,苏强为什么要把李艳放在自己家中呢霍子诗(四川律师队)衡静(四川律师队):你把苏强看成了是一个圣人。在本案当中苏强只有对李艳有绑架的行为,为什么没有暴力的行为呢?可以看出他很温柔吗?15:45:33张岩(江苏

21、600余天,经常对刘丽实施殴打行为。不堪忍受的刘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汪海得知后十分气愤。一个月后,汪海因琐事对刘丽进行殴打、脚踹,持续几分钟。次日,刘丽死亡。经医生鉴定,刘丽是因身受重伤致死。19:27:51到底汪海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本案最后一次的殴打我们看到,在力度、激烈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如何符合虐待罪一贯性的特征呢?19:34:05王明利(辽宁律师队)是否发生变化还要看案例的交代,请问,本案当中虐待罪有没有死亡的后果?19:李光林(重庆公诉队)(重庆公诉队)19:34:30王明利(辽宁律师队)(辽宁律师队):伤害罪也有死亡的

22、后果,两个死亡的后果区别在哪里呢19:34:42孙晓明(重庆公诉队)我们先要看到本案当中的最后一次殴打和之前的殴打有没有区别,这才是对方辩友需要为我们回答的问题。19:35:00王明利(辽宁律师队):妻子死亡的原因在案例交代是长期殴打积累所致,不是一次性造成的。妻子是在最后一次殴打15天以后由真菌感染,不是汪海直接打死的,真菌感染真的有啊!19:35:19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我们要依据法律说话,婚姻法第一条就规定,持续家庭的暴力就构成虐待。持续性就是虐待罪的最重要特征,请问这一规定有吗?19:35:33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汪海主观故意的变化,我们来看一下刘莉的伤情,您知

23、道临床表现是什么吗?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本案当中汪海到底有没有持续殴打行为呢?这些行为有没有?19:36:08李光林(重庆公诉队):首先要了解伤情,刚才的伤情是有好几种严重情况,汪海看不到吗?19: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汪海持续经常的殴打妻子,这就是持续性。那么,如果殴打的结果是妻子由于长期积累造成伤害的结果,并且最终死亡,这就是虐待罪。请问控方,他们的主观故意有什么区别呢?王明利(辽宁律师队):是不是你告诉我们说打老婆多打几次,判的刑就轻是吗?19:38:21赵琳琳(辽宁律师队):这是断章取义。19:38:34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我们可以看到,刘莉的身体已经经

24、过长期的殴打处于长期的病态状态,汪海明知的情况加大殴打的力度,请问为什么他的殴打还再继续?赵琳琳(辽宁律师队):汪海不同意离婚是为了伤害和杀人方便吗?19:39:02李光林(重庆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沉默不代表赞成。我们得出这样的理论,家庭暴力致人死王明利(辽宁律师队):可是同样不是为了虐待,我们判断它的主观行为必须要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他的行为,您如何论证他有这个虐待的行为呢?19:39:14赵琳琳(辽宁律师队):汪海生气了就打妻子,这不是对妻子的摧残和折磨吗?这早已超过了虐待。请问辩方,作为汪海不想离婚就等于他不想伤害妻子吗?19:39:25李光林(重庆公

25、诉队):只要为了打服妻子,最后以至于打死,这也是符合逻辑吗?19:39:37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请问最后的一根稻草是谁放出去的呢?是持续的殴打是持续的虐待行为啊!19:40:57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最后一次行为是导致了刘莉死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直接行为。我们都知道,因果关系有它的客观性,直接性,本案表现在哪里?就是最后一次殴打她诱发了新伤,这就是导致最后死亡的最终结果。19:41:06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控方总是说到死亡的结果,请问哪一个伤造成了死亡的结果?19:41:15贺贝贝(重庆公诉队):不是哪一个伤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我们

28、设立虐待罪这个轻罪名,是因为家庭成员总希望刑法的介入要保持谦抑,家庭矛盾不管怎么深,心中只有一种怜悯对方的表现。今天我们看到的汪海是恶性,我们说法律的功能既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良心才是最好的法律,谢谢!19:44:04王明利(辽宁律师队):夫妻感情不管有多深也要有道德底线,表面看起来有一定道理。可是,通过刚才的辩论我们看清楚了,这就是虐待罪,汪海生气就打妻子,但是并不是想打伤,不打头部、胸部和要害地位,死亡的原因是重要的事实,死亡的原因案件交代的很清楚,是长期所致,而不是最后所致。完全符合虐待罪的特征。控方犯的错误是脱离客观,一方面你们承认虐待罪有死亡的后果,却与死亡的后果推定伤

29、害,却避而不谈死亡的原因,你们认为只要是殴打就是伤害,这符合客观事实吗?客观事实是什么?不是神马,也不是浮云。什么是公平正义?控方说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守,你说的非常好,只要是认定虐待罪就是最好的坚守。打击虐待犯罪,保护妇女和儿童,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法治的阳光照耀每一个家庭。19:45:03案例丢车迷案王宏盗窃案王宏向黄明借钱4万元,黄明要求王宏打借条,王宏将车钥匙交给黄明称车子值30万,先抵押给他。如果自己不能还给黄明欠款,黄明可以将车子卖掉。从那之后,王宏又向黄明陆续借了26万元。但王宏发现自己不能还给黄明30万元欠款,就将抵押给黄明的车开走了。之后,王宏向黄明还款4万元。

31、之后又开走了车子,事情在发展中成了盗窃罪的课题。第二,王宏开走车辆的方式是秘密窃取,案情告诉我们,是王宏在凌晨四点偷偷将车开车,之所以选用备用钥匙就是偷梁换柱,这是典型的盗窃行为。第三,王宏拿走车辆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开走车后说自己有急事开走了,并承认还会给还给黄明,这发展成为了刑事上的有罪过,行为性质当然超越了民事违约而构成了刑事犯罪。主持人撒贝宁:感谢一辩给出的公诉意见,下面有请辩方一辩刘一(上海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控方说王宏盗窃,但是我们知道,常说的盗窃是只拿别人的东西,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王宏拿走的是他自己的车,这也算盗窃吗?当然不是。理由有三:第一,取车不讹诈,主

32、观无恶意。但事实并非如此,面对之问,王宏既不隐瞒也不索赔,还继续还款。第二,盗窃无依据,要举报王宏为盗窃,黄明对车的占有是否合法,双方之间形成了怎样的法律关系,是质押还是抵押还是留置呢?案件不明确。钥匙不存在,法律效益并不存在。我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是一对同居但没有领结婚证的男女,他们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道德对他们有谴责,法律却爱莫能助。第三,根据刑法91条的规定,此时我们取走可能构成盗窃,但是本案恰恰不具备这样的情形。退一步来讲,王宏最多是民事违约,绝不是犯罪。我们说法律的力量在于禁止我们侵犯别人的权益,王宏无罪,谢谢!主持人撒贝宁:辩方认为尽管车辆在对方手里,但是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约

35、不适用于本案。我想请教控方的是,本案当中王宏到底想把黄明的什么东西变成他自己的呢?卢瑶瑶(广东公诉队):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我们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法律条文,而在于逻辑。因此,占有也是盗窃罪保护的课题。为什么抵押出去的车倒被拿回来了呢?张孟东(广东公诉队):我们说因为对方的逻辑很简单,因为有所有权,就被随便行使吗?刘一(上海律师队):所以说拿车的不一定是盗贼,也有一定是车主。也就是说骑白马的不一定是唐僧,但也一定会是王子。谢玲(广东公诉队):辩方的观点,就是让所有权笑傲江湖,其结果只能够让江湖乱了套。孙潇喆(上海律师队):谈完主观谈客观,我想请问,民法上悄悄取回的行为,如果

36、可以的话,那为什么是盗窃呢?卢瑶瑶(广东公诉队):因为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从来就不是非此即彼的,所以这既是民法又是刑法。汽车不是你想拿就能拿的,让它离开,放手你的爱。周乐多(上海律师队):只看合同法不看物权法,你借或者不借,物权法的担保都在那里。张孟东(广东公诉队):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客观行为,请问王宏在凌晨4点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这是否是秘密窃取?孙潇喆(上海律师队):用备用钥匙为什么就不能开车?谢玲(广东公诉队):因为这辆车不一定是王宏自己的车,因为他的所有权被控制了。既然要论证主观目的,我们就要请问对方,他为什么要将这辆车开走?孙潇喆(上海律师队):我想请问,双方

37、有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签书面合同,办登记手续?张孟东(广东公诉队):我们说,可以用一幅对联来概括本案,王宏交车借钱,王宏盗车只能够是占有。我们刑法当中判断主观目的依据是行为时还是行为后呢?周乐多(上海律师队):人生最痛苦的就是,你取了自己的车还得坐了牢。刘一(上海律师队):我经常悄悄拿走自己的老公的钱,那还算偷吗?那这样算是偷的话,那我们女人是否是太悲摧了?孙潇喆(上海律师队)在这个案子当中如果车是赃物的话,那它将返还给谁呢?周乐多(上海律师队)车到底是王宏还是黄明呢?孙潇喆(上海律师队)如果我在超市寄存了一个包,如果包被偷了,警察追回来了,包是还给超市还是我呢?周乐多(上海律师队)

38、根据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第5款有13条列举了所有损失的计算程序,没有一条计算的是占有和担保利益。刘一(上海律师队):对方有一个错误是有了口头约定就有法律效应,是这样吗?孙潇喆(上海律师队):今天控方的错误就是把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混淆。下面我们将用一首小诗来归纳总结自己的观点。刘一(上海律师队)孙潇喆(上海律师队)开与不开总属于我自己。还与不还,30万还在那里。主持人撒贝宁:控方最后的一百多秒很难熬,坐在那里不能说话,眼睁睁看着对方一个一个跟弹簧似的。我听完这场自由辩论之后,我感觉到写歌的人和写诗的人没有想到,他们竟然写出了法律的精髓。电视机前最担忧和最紧张的一个人应该是辩方

42、的想法。主持人齐奇:观众朋友们,上面这个案例的确有些周折。在双方选手进行论辩的同时,网友们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中青在线上网友的留言。镇江的一位网友留言:在生意圈里,朋友之间互相借钱接济是家常便饭,王宏借钱把车押了又开走,但人家不是又还了4万吗?我觉得王宏没跑没藏,不能算有罪。“兰溪月华”网友:虽然轿车还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但按照两人的协议,汽车的处分权已经发生了转移,表面上看,当事一方王宏开走的汽车的是自己的资产,实际上他已经不具备处分的权力,也就是他盗走了别人的财物,因此王宏构成盗窃罪。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教授):辩方也有他自己的特点,他的

43、特点是“抓住一点,不计其余”,说到这里我想说,应该说在这场表现的非常突出。控方要面面俱到、无懈可击,表现照顾到面上。但是辩方不需要,辩方只要抓住一点,只要立得住就可能致胜。辩方抓住了一点,不仅仅是所有权还是被告人的,在这一点上,控辩双方是没有分歧。关键在于,这个合法占有他们也不反对,他拿走了,他是秘密拿走的,这个没有问题,但是他没有隐瞒,没有讹诈,没有索赔,这是案件的实质问题,控方在这个问题上多次论辩,也提出了很多疑问,这毫无疑问是盗窃,被告人把这个东西拿走是否构成盗窃,恐怕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教授):我们设想这个案例,如果是被告人悄悄地拿走了,回头黄

45、美。在强调他们完美的同时,我还想指出几个不足,希望你们注意。控方说这是质押,我估计出乎辩方的意料,但是控方没有指出。作为对方牢牢强调的是所有权,不管是质押还是抵押,在担保法里面都规定,已经期满没有履行的时候,所有权就转移了。所以,这样一些问题,实际上可以再深入。总之,他们做的很好,我预祝他们取得很好的成绩。谢谢!场外法律专家:这个案件有三个关系。一是,这类犯罪实际上是发案率最高的一种,这种犯罪对于提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这种专业化水平很重要。二是,我们老百姓在实际生活当中,难免会遇到自己欠别人债务,或者别人欠钱不还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妥当方式来处理纠纷?这对我们的实际生活很重

46、要。三是,这个案例当中涉及到很多理论问题,比如说财产犯罪,究竟要保护什么。再比如非法占有的目的怎么认定,等等,所以它的理论问题很复杂。场外法律专家:选择这样一个案例作为辩题,看到了控辩双方能够很好地对抗。通过这个案件,能够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对于王宏来讲,比如说他可以请求对方让黄明推迟履行债务。再比如说他可以让黄明处理抵押的汽车。对于黄明来讲,如果黄明发现放在自己这里的抵押物被窃取了,应该及时报案。每个人在社会当中要过一个很体面的生活和正常的生活,都希望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同时法律也提示我们每一个人,需要充分的尊重他人的权利。正义网:非常酒宴王小丽故意杀人案杜军、王小丽曾是

49、方指控王小丽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成立。我方认为王小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指控一个人犯罪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本案的客观要件就不构成。第一,劝酒不是杀人行为。受害人杜军并非不是不喝。第二,丢弃也不是杀人行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小丽明知杜军醉酒后会死亡,因此将杜军丢弃在树林边并不是放任死亡的发生。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喝酒是享受是娱乐,而不是最后的晚餐。王小丽是正常人,与我们正常人的认知能力没有差别。姜志强(北京律师队):第三,王小丽的行为和杜军的死没有因果关系。杜军系乙醇中毒死亡,而乙醇中毒的酒都是杜军在自愿的情况下自己喝下去的,而并非来自于王小丽的暴力胁迫。杜军的死是其醉酒行为,而不是

51、杜军的乙醇中毒吗?赵琪昊(上海公诉队)很显然有人对他灌酒。到底是他杀还是自杀还是意外事件,您给一个正确的答案好吗?姜志强(北京律师队)我现在告诉控方,杜军的死亡就是刑法第16条所规定的意外事件。赵琪昊(上海公诉队)如果是意外事件,为什么王小丽的朋友问杜军喝死怎么办,王小丽却回答是喝死活该。杨龙飞(北京律师队)一句喝死活该能证明什么呢?最起码要向大家证明两点,其一,王小丽就是有致杜军死亡的故意。其二,王小丽有故意死亡的行为。到底王小丽的哪个行为是致杜军死亡的实行行为呢?杨永勤(上海公诉队):两个行为,灌酒加抛弃。当然是王小丽为了报复,请问辩方,王小丽的报复设置底线了吗?杨龙飞(北京律师队)

52、难道王小丽的报复就是要致死亡吗?郑莉(北京律师队):我们来看案件给定的事实,王小丽是在告诉魏刚、魏强,即使她离婚仍然不能摆脱杜军,请问王小丽的心态平常吗?不平常,这种情况下说的话能是一般人在心态平和下理性的判断吗?当然是一句气话。毛文静(上海公诉队)显然不是气话而是实话。杨龙飞(北京律师队)报复有很多种可能。杨永勤(上海公诉队):那是您要知道报复的明知不可能。姜志强(北京律师队):喝酒之后能死人当然是意料之外。赵琪昊(上海公诉队):魏刚的一句话就说喝死怎么办,哪里有意外郑莉(北京律师队):喝多少、喝不喝到底是由谁来决定的呢?杨永勤(上海公诉队):我们说既然存心积虑,我们就来看行为

53、,请问辩方,王小丽为了报复她做了什么呢?杨龙飞(北京律师队):我们看看辩方的逻辑,王小丽说是精心设计了酒局而且是鸿门宴。控方的三辩说王小丽放任了杜军的死亡,这显然是间接杀人的不犯罪。我们要问清楚控方,王小丽是直接的杀人还是不直接的杀人呢?赵琪昊(上海公诉队):一定要听清,我方表达的很清楚,间接之下的不作为。姜志强(北京律师队):按照控方的逻辑,王小丽设酒局是为了杀死杜军,我们想问,王小丽到底是要杀死杜军一个人还是三个人呢?毛文静(上海公诉队):感谢对方,王小丽帮助自杀,那不是故意杀人吗?姜志强(北京律师队):请问控方,所有的酒都是杜军自己喝下去的,王小丽的行为只是劝酒,我们知道劝酒不会

57、死亡的结果显然超出了王小丽的故意。再从王小丽的客观行为来看,虽然王小丽设置了酒席,但是这与杜军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毕竟本案当中所有的白酒都是杜军自愿饮下。辩方承认,本案中王小丽的确有错,但不构成犯罪,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严守刑法所规定对行为人的行为加以评价,神圣地做出罪与非罪的公正。谢谢!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辩方三辩。确实单从法律问题上来看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辩题,涉及到是否构成故意杀害罪。尽管本案是在一个特殊背景下,现实生活中确实也发生过,大家对于这样的案例怎么来看,怎么评判,网络区看看齐奇得到了什么样的信息。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大家好!刚才上海公诉与北

58、京律师两个队就王小丽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杀人罪进行了一场非常精彩的论辩,论辩的节奏之快,如行云流水,双方攻防转换的恰到好处。上海公诉、北京的律师,在我看来本身就是强强相碰,可以说代表了国内公诉和律师最高的水平。就王小丽是否构成故意杀人这样的一个命题给出的案例,应该说是有利于控方的。在这里辩的过程当中是要吃一点亏。但是,我们发现控辩双方,可以讲都发挥到了非常极致的水平。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今天这个案子也是家庭离了婚,也平衡了,但是妻子把老公整死了,这都是悲剧。悲剧给我们带来了反思。透过案件的现象,我们必须能够精确地把握案件精准,到底王小丽是否构成杀人罪呢?我

59、们看到了控辩双方的表现,在我看来,上海公诉队有八个字的特点“紧扣主题、环环相扣”,抓住了王小丽要报复的动机,抓住了王小丽对她丈夫的死亡放任的心态,抓住了王小丽找朋友喝酒,而且不断劝酒,也抓住了喝完酒在半夜把被告人丢在荒郊野外,这一系列的行为,论证了行为故意杀人。可以讲,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说,都完全齐备。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而辩方对我突出的印象也是八个字“针锋相对、寸土不让”。辩方提出了喝酒不是杀人,丢弃也不是杀人,本案究竟是什么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辩方在辩论的过程当中也非常重要地提到了刑法理论上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作为的杀人还是不作为的杀人。如

THE END
1.律所四十年,见证中国法治的澎湃发展中的律师制度,到21世纪的今天,中国律所已走过了四十年的历程。这四十年来,中国律所不仅在国内市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更在国际舞台上逐步崭露头角,成为推动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历史沿革与探索 20世纪初,上海律师公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律师行业组织的诞生。而曹汝霖获颁中华民国司法部001号律师证,更是律师制度http://www.jzhbc.com/post/1267.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已有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的217家律师事务所在华(内地、大陆)设立282家代表机构,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20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64家,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13家,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建立了25家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有8家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https://www.moj.gov.cn/pub/sfbgwapp/zwgk/tjxxApp/202306/t20230614_480741.html
3.中国的涉外律师有多少截至2021年,中国的涉外律师数量达到了约8万人。随着中国对外交往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涉外法律事务http://www.txhair.com/ask/819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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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著作权法有多少次修正律师解答: 我国著作权法一共有过三次修正,分别是2001年,2010年以及2020年。新著作权法的修改历时十年,针对新技术发展和新产业、新兴业态反映的新问题,以及长期困扰权利人的取证难、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等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晰了版权作品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的法律边界和法律责任。 法律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951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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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最高刑期是多少年?李阳律师精选解答律师解答 二十五年。 律师解析 中国有期徒刑最高年限一般为十五年。根据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https://m.64365.com/tuwen/aaafxek/
9.中国最高有期徒刑多少年有期徒刑是有刑期限制的,而法官在对罪犯判处有期徒刑的时候,必须要在规定的刑期内,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作出。那现在中国最高有期徒刑多少年呢?如果你不是很清楚的话,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一、中国最高有期徒刑多少年《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http://www.nj48.com/open.asp?id=80297
10.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中国访谈其实我们今天在这里追溯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我特别想知道30年前中国律师制度是什么样的?中国的律师是什么样的状况,请杨金国律师介绍一下? 杨金国: 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读法律的人都知道,中国古代有“讼师”等称号,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过。中国有律师的活动应该是19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http://www.china.com.cn/fangtan/2009-04/17/content_17983693.htm
11.全国12315平台热线办理进度查询 请登录 2017年3月15日星期三 投诉公示 企业服务 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 我要投诉 您发现违反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要举报 您需要了解 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 我要咨询https://www.12315.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