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包括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本办法所称的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个人。
律师在审理阶段申请调查令,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另行申请。
本办法所称执行程序包括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不服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所提出的民事执行异议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调查令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
本办法所称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需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调查令的申请人须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履行义务顺位在后的被执行人。
第五条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申请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令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持令调查的证据系与本案有关、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经法官审核内容固定明确、载体稳定、便于封存转交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特定证据。
院新规:关于执程序中律师持令调查的15条重要规定(附官格式本)河南省级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中实律师调查令的若规定豫法〔2019〕124号为确保民法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程序中准确全调查被执的实际履能和财产状况,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及时实现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财产调查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为的若意见》和河南省级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范律师执业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件,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及其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申请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也可以书申请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法通过络执查控系统调查,申请执或其代理可以书申请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对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条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执程序中的调查令应当在执案件结案前提出。
民法院对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事令、专使。
因暂财产线索被民法院终结本次执程序后,申请执为恢复执程序的,随时可以申请执调查令,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上应当签发调查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我院在调研基础上就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制定了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院立案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促进人民法院提高立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条所称的证据限于书证。
第三条在立案审查阶段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限于下列与起诉条件有关的证据:(一)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三)其他与案件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申请调查的证据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二审程序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应为新证据。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或终结前提出。
申请调查的证据包括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等;(二)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三)调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四)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二)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三)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四条使用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关于在执行案件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各区、县(市)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在执行案件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
当事人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等证据的,经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
2.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3.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形。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三)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收集的;(四)证据明显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五)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4.申请律师调查令的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执行案件的案号、拟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未能获得证据的原因、拟调查单位或个人及证据线索,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捺印。
申请律师调查令采用一事一申请。
5.律师调查令的签发。
律师调查令由合议庭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调查范围在本市内的律师调查令,由执行局负责人签发。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2019年1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第三条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闽高法〔2017〕1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结果。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执行调查令申请书2.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航空器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三)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四)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五)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广东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广东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正式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下称《规定》),2018年印发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2018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以来,实施效果显著,有效缓解了广大律师关于“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疫情发生以来,律师调查难的问题又有所凸显。
近日,为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正常行使,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省法院、省司法厅在2018年试行律师调查令的基础上,正式印发了该规定。
《规定》全文共十七条,对律师调查取证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签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接受调查单位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及对滥用调查令的代理律师的惩戒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此前的试行规定,《规定》增加了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申请撤销调查令的条件。
该规定的实行,为广东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在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节约司法资源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33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提高审判质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情形。
第二条调查令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审理阶段,调查令的申请一般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执行阶段,调查令的申请一般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法院调查令的法律规定对于双当事的民事纠纷,民法院是需要进居中审判的。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民法院是可以调取证据的。
对于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是可以直接使的。
那么,法院调查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什么是调查令调查令是指当事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法取得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件。
证据规定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的“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中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关的程序事项。
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的申请进。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材料;(三)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条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九条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
民法院对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或其诉讼代理送达通知书。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起三内向受理申请的民法院书申请复议次。
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起五内作出答复。
第条调查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五条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案号或收件编号;(二)申请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申请人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四)接受调查单位、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五)调查取证的目的及理由;(六)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进一步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申领人是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接受调查人的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调查收集,包括:(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四条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第五条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三)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第八条决定发放调查令的,由执行人员填写调查令,经执行长同意后层报局长签发。
调查令的签发程序和签发的调查令应当记明笔录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调查令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接受调查人的名称;(四)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律师事务所全称;(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七)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八)申领人或者持令人领取调查令及回执的签名和日期。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持令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接受调查人出示身份证件与调查令。
持令人应当正确使用《调查令》,并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的真实完整。
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第十三条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七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者调查令、回执等文件交还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于逾期后十五日内向持令人催交,并将催交情况记明笔录。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1)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2)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及其财产情况;(3)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4)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3、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4、下列情况不属于持令调查的范围:涉及国家机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以及其他不宜持令调查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6、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理由以及申领人的身份情况等;(2)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3)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7、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两名代理律师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进行。
8、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当主动向接受调查人出示身份证件与调查令,持令人须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的真实完整并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9、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七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10、持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你方应在核对持令人姓名、身份、单位并确认无误后,在指定期限内向持令人提供本令所列调查事项的证明材料(详见背面)。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此令年月日(院印)(本调查令有效期截止年月日)(此联由接受调查人存档)(背面)持令人: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律师事务所:持令人: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下列调查事项的证明材料你方须于接到本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或者不宜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在提供的证明材料上须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手人签章。
1、2、3、4、2、回执河南省XX人民法院调查令(回执)()执令字第号河南省人民法院:你院()执令字第号调查令已收悉。
根据你院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2、3、不能提供调查令所列的第项、第项证明材料,原因是:经手人:(签章)年月日(接受调查人单位印章)(此联由持令人交还本院附卷)3、存根河南省XX人民法院调查令(存根)()执令字第号申领人:持令人: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令人: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调查人:批准调查的事项:1、2、3、本调查令有效期截止年月日填发人:签发人:年月日调查令或回执交还时的签收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