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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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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时晨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01
明确需调取材料的名称
调查令申请的材料名称不仅要准确,还需全面、细致,尽可能明确每一项材料名称,避免遗漏。即使写全部信息、全部档案,也可能会面临遗漏的情况。
以工商内档为例,如只写全部档案,不写明包含股东身份信息、财务报表,市场监管部门是不予提供相应材料的。在调取银行流水时,也有必要明确调取内容包括对手交易信息、账户状态、理财产品、余额等。
以不动产档案为例,在审判阶段视情况可申请调取不动产全部档案;但进入执行阶段后,以处置房产为目的的调查就无需全部档案,可以只调取登记、抵押及查封材料即可。
如果不确定需调取的材料包括哪些内容,可以在申请调查令前尽量和被调查单位沟通明确可调查事项。
举例:
02
明确要调查单位的名称和要求
以北京市为例:普通不动产可以在全市任何一个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调查,但涉及到军产房等特殊性质的不动产,应当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对于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租赁情况,应当向所属房管所或移交的物业公司申请调取。
调取婚姻信息或档案,应当明确向所在区的婚姻登记处调查,在其他区可以查到具体在哪个区登记,但无法提供档案。
公积金、社保信息,可以全市跨区通查,但中直、国管、铁路等特殊系统,需要到对应单位调查。
银行的调查较为复杂,各家银行的要求不尽相同。
对于要求两人调查的,也可以持另一位律师执业证原件或随行人员身份证原件,有的网点也可接受。
上述银行大部分是限于执行阶段接受律师调查,且部分银行仅接受北京地区法院调查令;执行阶段均可以按身份信息进行查询,不必提供具体银行账号。
此外,对于部分机关单位保管的年代较久远的档案,各主管单位有可能已移交所在地档案馆。目前北京各区档案馆均认可持档案存放单位的抬头来持令调查,而非必须以XX档案馆为抬头。
03
无法明确被调查单位名称时应如何处理?
暂时无法确定被调查单位名称时,可以申请将调查令抬头空着,待实际持令调查时再填写。同时需要和法官明确,该调查令可能多次使用。
04
法官不同意开具调查令怎么办?
这种情况有赖于代理律师和法官进行良好、充分、有效的沟通,需要明确待调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必要性。需要说明的是,法官对于重要事实不开具调查令,也不进行调查取证的做法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存在被发回或重审的可能。
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官同意开调查令,但对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进行了限制。
05
被调查单位拒绝提供相应材料应如何处理?
应当要求经办人员在调查令或回执上写明不提供材料的原因,并签名后加盖单位印章。代理律师对该情况应及时报告法院,法院可对拒不配合的被调查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或予以处罚。
常见的情形是部分银行拒绝接受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目前并无较好的处理方法,只能申请法官调取。
当然也存在部分单位无理由拒绝调查或律师直接吃闭门羹的情况,拒不接待、也拒绝接收法院调查令,这种情况有必要做好沟通和风险的释明,对调证过程留存证据并向法官反馈,申请由法官调查取证或直接发出司法建议、处罚等。
06
调查令的取证范围
江苏、广东、江西、浙江等地将物证、证人证言排除在可调取证据之外;天津、福建、湖北等地以概括式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列举了调查证据的范围。
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虽然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调查令的签发,但申请调查令和前期准备工作必不可少,如何利用律师调查令制度快速、高效调取到有力证据,是判断律师执业能力的重要一环。每起案件所需的证据都不相同,被调查单位的要求也并非一成不变,总而言之多沟通、少跑路。希望律师同行们都能调取到想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