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13名律师
1.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人员登记表
于洪雷
男
照片
1972.1.23
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
1995.4.1
21
所受处罚、
2016年11月24日
处分的种类
1.公开谴责
2.停止执业六个月,罚款一万元
处分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五)、(六)、(九)项之规定。
停止执业六个月,罚款一万元。
处分的事实内容
王向新
1969.12.7
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
2006.10.15
13
2016年1月20日
通报批评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
投诉人吉林省超海建筑有限公司2014年3月9日聘请王向新律师代理其与吉林中天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向新当时所在律师所——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没有与投诉方吉林超海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王向新律师也没有收取投诉方律师费用。王向新律师的行为涉嫌私自接受委托。
3.
刘文玉
1972.1.6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2011.10.24
9
2016年8月24日
训诫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条第(十九)项之规定
举报人卢晓红在与梨树县延武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听证程序中,刘文玉律师作为梨树县延武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理人,在人民法院听证程序中,未向人民法院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通知函》,未以律师身份,而是以梨树县延武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
4.
刘艳萍
女
1956.3.30
1992.8.14
27
2019年12月4日
2.警告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投诉人张松柏因与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经朋友介绍找到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刘艳萍律师,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为60万,张松柏与2015年4月13日先期支付20万,打到刘艳萍个人账户上,此款未上交律师事务所,律师所也未给张松柏开具发票,双方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华信律师事务所也未提供该案在律师事务所登记的有效证明
5.
王红梅
1981.9.4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2009.7.16
10
2017年7月21日
警告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五条第(十九)项之规定。
被举报人王红梅在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曾作为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一起与浙江博凯仪表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王红梅没有以律师身份,而是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出庭并参与了法庭诉讼活动。王红梅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没有收取吉林省安亿家热能计量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费用。王红梅律师当时所在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称对该案利益冲突审查时未予通过,因此未同意其办理该案,也未出具代理手续
6.
金鹏
1976.10
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
2009.5.11
11
2018年7月27日
2018年10月12日
1.警告
2.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7.
黄鹤
1985.5.7
吉林春都律师事务所
2014.3.3
6
2018年7月16日
1.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2.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纪律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长春市司法局于2018年7月16日对黄鹤作出长司罚决字〔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黄鹤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8.
潘启光
1961.7
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
1993.1.1
2018年7月31日
《吉林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
9.
徐媛媛
1985.7.29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015.11.4
1
2018年8月8日
2019年2月18日
1.训诫;
2.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中华全国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第二十条(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司法部《律师和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0.
邢晓全
1972.6.13
吉林洲亚律师事务所
2014.3.13
2019年3月7日
行业训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第二十条
2016年11月份投诉人赵靖涵之父赵庆中病重期间,投诉人赵靖涵通过“58同城”找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邢晓全律师为其父亲代理遗嘱公证事宜,一周后邢晓全律师与委托人赵靖涵解除合同并退还了律师代理费。2017年邢晓全律师又接受赵靖涵父亲的二位女友史艳华与李荣的委托,作为代理人与投诉人赵靖涵产生民事诉讼行为,后期邢晓全律师转到吉林洲亚律师事务所执业
11.
刘万里
1978.10.19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
2010.2.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12.
潘海涛
1969.12.25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
2001.7.1
16
2019年12月11日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012年12月12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潘海涛律师因犯行贿罪,被长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决已生效。
13.
受行政处罚律师人员登记表
万娟
1987.08.10
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
2012.5.23
7
2020年3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邹籍峰的投诉,吉林省司法厅查明原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对本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并于2019年11月27日给予其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万娟律师担任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万娟律师自2017年3月起,担任原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任职期间律师所的人员管理、案件分配等均由业外人士安德俊负责,日常管理由其实际控制;合伙人不参与、不知情律师所管理;在代理投诉人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邹籍峰的案件时,未能及时告知诉讼结果,造成严重后果。
二、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3家律师事务所
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2013年7月26日
2.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的规定。
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金鹏律师,经中间人姜国军介绍,担任投诉人吴云菊、郝杰与张华、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金鹏没有和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没有向律师事务所登记该案。2017年6月20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金鹏律师以两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了庭审活动。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存在案件管理不规范,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等违规行为。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日,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为本所金鹏律师出具办案文书,纵容放任金鹏律师私自担任投诉人吴云菊、郝杰与张华、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
2.
受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1998.11.23
2019年4月30日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在管理上存在一系列严重问题是律师私自办案,私自收取当事人费用问题严重。该所于洪雷律师、所负责人刘艳萍律师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当事人费用,长春市律师协会于2016年1月20日、8月24日分别给予于洪雷律师、刘艳萍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二是华信所合伙人集体于2015年6月将律师所以6万元价格“转卖”给了业外人员,现该所公章、财务章由买所人员持有,律师所日常工作被业外人员控制。
2014.4.29
2019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存在严重问題:是该所原负责人崔健2015年将律师所转卖给业外人士安德俊,安德俊因受贿罪、巨额财产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系刑满释放人员。二是该律师所疏于管理,合伙人不参与、不知情律师事务所管理。该所律师按照安德俊分工指派代理诉讼业务期间,工作不尽职责,未能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结果,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