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充分发挥优秀代理词、辩护词的示范作用,推动律师行业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阳光沟通与交流,展示律师良好职业形象,第三届“十佳代理词”“十佳辩护词”评选活动于2021年顺利举办。经过初评、专家复评和网络投票三个环节,最终评选出省律协第三届“十佳代理词”“十佳辩护词”,现陆续发布,供大家学习交流。
农妇常年受家暴反击致死获缓刑
——张某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基本案情
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张某是一位普通的劳动妇女,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均系二次婚姻,即所谓重组家庭。婚后,王某经常酗酒并家暴被告人张某。
2019年5月3日晚21时许,王某酒后对被告人张某开始谩骂,随后对张某进行推搡和殴打,张某反抗,王某先持塑料凳后抱电视机对张某头部进行打砸。张某逃到客厅,王某继续追打。打斗中王某咬伤张某手指,张某反抗咬伤王某耳朵。后王某脚下踩滑跌倒在沙发上。张某从身边顺手拿了一个保温瓶连续击打王某。
见王某无法起身后,张某停止击打。担心他晚上着凉,张某抱了床被子给王某盖着,然后上楼睡觉。次日早上6时许,张某下楼发现王某已死亡,遂报警。
经鉴定,王某符合生前醉酒状态下,头面部、颈部遭受钝性暴力打击受伤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道血液阻塞窒息死亡。
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均对张某表示谅解。辩护人为张某做正当防卫辩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张某提起上诉。
诉争焦点
(一)王某在实施暴力的过程中,自行跌倒在沙发上,此时张某的人身安全是否仍处于不法侵害的威胁中;
(二)张某用保温瓶击打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三)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若构成犯罪,是否应免除或减轻刑罚。
辩护词正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王某与张某相互打斗,不予认定正当防卫,严重错误;实际上,本案系王某单方施暴,张某出于防卫目的制止王某之不法侵害行为,毫无伤害之主观恶意
从案发经过来看,张某全程处于王某的暴力压制中,本案应为王某单方施暴,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互相打斗”。本案中张某自始至终仅有防卫意志,主观上毫无伤害故意。
(一)张某行为系出于自保
张某没有伤害王某的直接故意,也不存在放任王某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据张某供称,自己从来没有想过要打死王某,之所以会使用保温瓶连续击打王某是因为害怕他起来再打自己,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而且,事后张某担心王某没穿衣服在沙发上睡会感冒,就把沙发上的被子拿来给他上身盖着,说明张某没有放任王某死亡的间接故意。
因此,张某多次击打王某是在个人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情况下为了制止王某的暴力,以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自保行为。
(二)“作案工具”反映张某的自卫意志,而不是伤害意志
面对王某不断攻击头部等身体要害部位的急迫情势,张某已被打得头晕目眩,大脑一片空白且极度恐惧,她顺手拿起旁边的保温瓶进行防卫,表明张某是想制止王某暴力行为以自卫,而无伤害意志。
在家里,这样一个张某自己非常熟悉的场所里,张某要是意欲伤害的话,她应该会很容易找到更有攻击性的工具。实际上,在本案中,张某有两次可以使用其他工具反击的机会。
第一次,张某害怕王某拿啤酒瓶打她,先把啤酒瓶拿在手上,王某挑衅让张某拿啤酒瓶打他,张某没有用啤酒瓶作为防卫工具,反而是扔掉了啤酒瓶。
第二次,王某从客厅到厨房寻找菜刀并扬言要杀了张某,所幸,在案发前张某害怕王某再一次拿刀砍他,做完饭后把菜刀藏了起来,王某没有找到菜刀。但张某知道菜刀在哪,在王某滑倒在沙发时,张某没有去拿菜刀作为防卫工具。
对于一个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来说,啤酒瓶、菜刀这些都比张某实际使用的保温杯更有攻击性,更容易致人死亡,张某没有采用这些工具,因为她仅仅想制止王某的暴力行为,而没有伤害意志。
二、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跌倒沙发后即不再对张某构成威胁,不予认定正当防卫,辩护人认为王某跌倒在沙发上并不必然导致其不法侵害行为停止,张某在当时当刻实施防卫行为应认定为防卫适时,成立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被害人王某跌倒在沙发上,并未再对其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还手持保温瓶连续对被害人王某头部、颈部位置进行击打,本案并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意在说明王某不法侵害已停止,张某此时的防卫不适时。
最高检第47号指导案例(即“昆山反杀案”)认为,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
本案中王某于施暴过程中不慎踩滑跌倒在沙发上,其完全有可能起身继续施暴,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之中的张某正是基于恐惧继续遭受王某暴力侵害的心理而进行自卫反击,并不属于防卫不适时。
我们应当还原到当时当刻情形来考虑王某对张某的不法侵害之威胁是否已消除,更应当以张某当时的心理状态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做出理性判断之能力。
王某跌倒在沙发上,并未丧失攻击力或者有停止攻击的意思表示或举动,张某仍然面临着遭受王某重新爬起继续暴力殴打她的现实危险。而且平常逆来顺受的张某,在本案案发时因生命遭受泰山压顶式的千钧重负,在命悬一线的时刻,因为压力大得已突破了其所能承受的极限,她已无法具备正常情况下的理性从容,可以正确判断王某是否已丧失攻击力。
为了保全性命,她不得不防卫,也就不得不进攻。就像著名的昆山龙哥案,于海明抢过刀后,在那种你死我活、瞬息万变的搏斗场景下,他也无法判断出刀已在手,自己性命无忧,可以放弃进攻,静待对方离开现场。
三、王某之不法侵害行为已严重危及张某生命安全,张某可行使无限防卫权
(一)王某具有杀人故意
王某多次在言语上对张某进行死亡威胁。证据显示,在张某出门去茶铺干活前,王某对孙儿说:“今天晚上爷爷奶奶都要死,看你咋个办哦?”“看到你造孽,干脆把根一起除了。”王某在打骂张某的过程中,曾边打边吼:“打死你,今晚上弄死你”“我今天要把你弄死,不弄死你都要把你宰成残废”“老子把你们砍了”“老子去拿刀,老子弄死你。”
(二)王某严重暴力行为招招致命
其一,王某用崭新的塑料板凳连续重击张某头部,张某被打至蹲到地上,王某仍不停手(塑料凳已打成碎片足见用力之大),致张某头晕目眩且内心极度恐惧。
其二,王某抱起几十斤重的老式电视机砸向张某头部,若不是张某躲过了电视机,恐已当场丧命。
其三,王某电视机砸张某未果后,又对张某进行掐脖,且持续掐脖长达10分钟以上,若不是张某自己拼死挣脱,同样也已窒息而亡。
其四,王某在殴打张某过程中,还跑去厨房找刀,若不是张某做饭后把菜刀藏起来,命丧黄泉的将是张某。
(三)案发环境决定了张某只能自己采取更强的防卫行为
首先,雨夜,张某大声呼救无人应答。以前王某拿起菜刀、拿着酒瓶子、铁锤殴打张某时,因为儿子在家,儿子身体健硕,还能帮着制止王某的暴行。而当晚,在这个家里没人能救她。张某在挣扎中连续大声呼喊:“救命啊,打死人了。”但是,外面无人回应。当晚大雨倾盆如注,落在张某家的遮雨棚上,响声如雷,里面听不到外面的声音,外面也听不到里面的声音。呼救却无任何人回应,这更加重了张某处境的危险程度,也加剧了张某的恐惧心理。
其次,家门被王某反锁,张某无法逃跑。王某在暴力殴打张某的过程中,专门将家里大门反锁。王某抓住张某,从卧室打到楼梯间,从厨房门口打到客厅,张某时刻都在王某暴力行为严密控制中,而门被反锁不能直接打开,张某无法像往常一样跑出去,躲到别人家寻求保护。这使得家这一本应是最安全的处所对张某而言没有任何庇护作用,这决定了只有靠防卫措施才能保护张某自身合法权益。
(四)面对一个醉酒的人,张某也无法判断出什么时候该适可而止
张某只想制止王某的暴力行为,但面对一个数次声称要打死自己的醉汉,她不知道什么时候住手既可以保全自己,又不致因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令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四、若法院认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存在如下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一)张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被害人王某存在较大过错,对张某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害人王某先挑起纷争并暴力殴打张某,张某为自卫最终导致王某死亡,应认定系被害人王某有明显过错。且在长达二十余年的婚姻生活中,王某长期对张某使用严重家庭暴力,张某生活苦不堪言。
(三)案件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起,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故意伤害罪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四)张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害人王某儿子们、胞弟、胞妹等21名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张某的谅解。除此之外,包括被害人王某邻居等在内的共210名A镇B村村民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张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五)张某系初犯、偶犯,个人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小
A镇B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王某经常酒后暴力殴打张某,并因此报警有3次左右;村干部也多次参与调解;王某酗酒、好赌;张某在本村口碑好,希望执法机关对张某网开一面。
五、悲惨的人生希望能被公正的法律赋予一抹亮色
迄今为止,可以说张某的人生是非常悲惨的。为家庭付出一切,却长期遭受致命的家庭暴力,想努力摆脱王某的恐怖笼罩提出离婚,但王某称离婚就将杀死张某全家,证人李某证言也证实了这一点。哪怕暴力殴打和辱骂已是家常便饭,为了保全全家,张某都选择了忍耐。
张某经常对王某说,现在社会这么好,日子越来越好过,你不要再打我了嘛,好好过日子。但是,王某完全不为所动。最终张某的忍耐换来的是最后这次致命的暴力,也因此激发了张某的防卫意识,反而让王某命丧黄泉。
综上,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依法纠正一审判决,改判张某无罪,给张某一条自由之路,给正当防卫制度一条光明之路,让中国正当防卫制度良性功能再一次耀目彰显;如果非要认定张某防卫过当,我们建议对其免罚。
法院的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下列辩护意见:张某反击王某过程中,王某跌倒在沙发上,但此时并不意味施暴行为结束,张某的人身安全仍处于王某不法侵害威胁下;此时张某虽明知刀具和更具危险性的酒瓶在何处而不使用,仅用随手可取的保温瓶击打王某,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律师后语
(一)价值与意义
在实务中,正当防卫认定难度极大,本案通过详尽的辩护词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张某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实属难得。该结果不仅挽救了一个伤痕累累的家庭,更是通过具体的个案让正当防卫制度耀目彰显。本案对办理家暴、正当防卫案件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旗帜鲜明地保护正当防卫者,对于弘扬社会正气,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增进社会和谐,也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律师心得
这是一起因家暴产生的严重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受到被告人的恐惧和无奈。在辩护过程中,为说服法院,辩护词重点突出张某行为的防卫性质,以作案工具、案发环境等为突破口,结合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使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具有防卫性质。
从盛夏到寒冬,我们数次去看守所会见张某,她不止一次说到,律师啊,看到你们就像是看到我的亲人,你们一定要帮帮我。张某重获自由那天痛哭流涕,反复表达感谢党感谢国家。
通过办理本案,我们深知,反家暴法要真正落地,还需派出所、社区、妇联、法院等多部门积极参与。否则惨案发生,如何救济也改变不了悲剧已发生的事实。我们更呼吁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一再容忍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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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王明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各位领导,同志们:
很荣幸参加“十佳代理词”“十佳辩护词”发布会。现按照会议安排,对《农妇常年受家暴反击致死获缓刑——张某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发表个人管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对《农妇常年受家暴反击致死获缓刑——张某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总体看法:1.辩护观点简洁明了;2.辩护理由合情合理合法;3.辩护逻辑层次清晰;4.辩护内容视野开阔,案内案外结合。整篇辩护词行文顺畅、要言不烦、平铺直叙渐次递进,结论水到渠成,辩护词整体结构前后呼应,形神兼顾、浑然天成,实属一篇内容丰富、有血有肉的优秀辩护词。
一、总的观点
辩护词开篇,开门见山地亮出辩护观点,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同时通过对符合正当防卫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论述,循序渐进地引出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观点。整体结构前后呼应。
二、阐述理由部分
该部分是重点,也是阐释的关键所在。平常所见,有的辩护词洋洋洒洒,长篇大论,但结合性不强,失之于拉杂堆砌。本辩护词的可贵之处在于,紧扣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求来分析说理,通过客观展示本案的事实,然后再行深入分析阐述理由,条分缕祈、逻辑清晰,给人一种自然讲法讲理而不是生硬剥离之感。第一,结合案件事实,从案件客观事实出发论证分析被告人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辩护词从本案证据入手,列举出大量事实证据证实,通过对现场的环境、情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对比被害人的一贯表现等方面论证被告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突出被告人进行正当防卫的紧迫性。第二,结合现场情况,从主观出发论证分析被告人主观上有正当防卫的目的。辩护人将重点放在客观上,通过被告人采用工具的,被害人没有停止侵害行为等客观情况,从客观到主观条分缕析,分析被告人的防卫意图。通过上述分析阐述,佐证辩护总观点的论据、论证已经非常明朗化。
三、跳出本案的反观检视
本辩护词将思路打开后,视野也更开阔。没有停留于本案,而是将目光投向全国类案的处理,举出最高检第47号指导案例(即“昆山反杀案”),进一步地丰富了辩护观点,既为辩护增色,也为裁判拓宽了借鉴参考。
结尾照应总起观点,从人性的光辉着手,简洁收束,做到了详略分配而该止则止,毫无重复冗长之感。
四、不足之处
1.辩护观点不够明确。该辩护词既以正当防卫为辩护点,既为无罪辩护。在第4点上,又提出法院若认定张某涉嫌故意犯罪该当如何。这部分表述与前文矛盾,导致一篇辩护词观点出现了前后的冲突。
2.本辩护词在标点符号的使用上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在分序号时,层次的分布尤显重要。但瑕不掩瑜,仍不失为一篇优秀的刑事辩护词。
谢谢!
86-28-8662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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