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律师事务所

(S)-公司如何对待员工、消费者和社区?

(G)-公司是如何运营的?

(二)ESG的全球发展趋势

此外,要求披露环境与社会风险的ESG立法倡议也在不断增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4]和联合国(UN)[5]等组织,建议企业通过合同协议影响其供应商,以保持和改善可持续性和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欧盟委员会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和修订指令》的议案(EUCorporateSustainabilityDueDiligenceandamendingDirective,CSDDD),要求企业寻求其业务伙伴的合同保证,以确保遵守其可持续发展目标,并在整个供应链中执行ESG尽职调查。

(三)ESG在中国的发展

投资方面,虽然相比欧美国家,我国的ESG投资业务起步较晚,但目前已经迈上了高速发展的轨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6],截至2022年末,进行ESG方向投资的公募、私募基金数量已有1294只,规模合计人民币8,692.76亿元,较2020年规模增幅达31%。

(一)基于商事合同的争议

商事合同系各商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基本工具,在ESG的监管要求下,相对方通常会通过在合同中引入ESG条款以创设ESG权利义务关系。

在程序层面上,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ESG条款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当事方。但实践中,签订合同的当事方背后往往还存在着极其复杂和庞大的供应链体系。因此,当供应链上另一实体的行为对当事方在合同中所作出的ESG承诺造成影响时,将会为争议解决带来诸多典型的挑战:包括但不限于对仲裁协议非签字方的管辖权争议、平行诉讼的可能性、对诉讼/仲裁程序外当事人取证的困难性等。

(二)基于国际条约或国际投资协议的争议

如果投资者的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了投资条约,政治或监管的风险往往会带来导致投资条约纠纷的出现。

(三)基于侵权的争议

如果公司在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对环境、人权等基本权利进行了严重的侵犯,公司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类侵权纠纷往往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出现。例如,2022年,某知名矿业公司在英国法院遭到20多万受害者的集体起诉[9],要求其为巴西一座矿业大坝的致命坍塌事故负责,该事件导致了有毒采矿废料泄漏,共造成米纳斯吉拉斯州(MinasGeras)19人死亡;还例如,同样在2022年,著名零售企业乐购(Tesco)在英国法院被指控对其供应链上一家泰国工厂工人的工作条件恶劣负有责任[10],原告称,乐购本应有保障工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但却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能对该工厂进行适当的审计,有效地识别工厂的工作待遇和住房环境,由此带来了工人的损失和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也是英国公司首次遭遇由供应链引起的ESG侵权诉讼。

(四)基于信义义务及其他公司法下义务的争议

当然,这些新涌现的ESG义务也将对公司董事施以更高的要求,需要董事以保护股东的利益为准则,积极履行公司所作出的ESG承诺。在2022年3月的ClientEarthv.某石油公司董事会一案[11]中,股东们认为,某石油公司董事会未能实施与《巴黎协定》相一致的气候战略,因而未能妥善管理自身的气候风险,违反了英国《公司法》第172条和第174条所规定的“以促进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并行使合理的案例、技能和勤勉”的信义义务,尽管法官最终因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了股东ClientEarth败诉,但这起案件仍然成为了英国第一起因公司董事涉嫌气候风险管理不善所引发的股东诉讼。

三、ESG争议风险的应对

(一)对ESG条款予以明确约定

其次,应当明确实现ESG要求的标准,即是以出现某种确定结果、完成某项具体可测量的指标为准(“结果义务”),还是以是否作出行为如“尽最大努力”“尽合理努力”为准(“手段义务”)。若仅受手段义务约束,如果其未能达到预期的承诺,并不会当然导致违约。若选择以结果义务为准,那么在起草ESG条款时需注意设置结果应当客观、具体,以便进行评价。

最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尽量明确ESG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倘若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违反ESG条款将视为根本违约,或ESG条款为合同的根本条款(Condition),那么非违约方能够更有力地以违反ESG为由解除合同。

(二)针对ESG要求设置审计监督条款

为了保障ESG条款的可监督性以及可执行性,通常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义务方ESG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的权利。实践中,既可以通过约定义务方需定期主动报告其对于ESG条款执行的任何进展、定期提供更新的合规文件或证书,也可以通过设置主动审计条款,自行或双方共同引入审计、咨询等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的方式,对于ESG条款执行设置监督程序。一旦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也可以及时自行或由裁判机构引入审计等专业机构,以进一步定纷止争。

(三)明确供应链中各方的ESG义务

作为供应链的买方,通常可以在ESG条款中约定供应商有义务“传递”或“复制”其自身向买方做出的ESG承诺至其下游供应商,这种义务既可以以手段义务,也可以以结果义务的形式包括在内。买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供应方在与任何下游供应商订立合同之前,应得到买方明确的书面批准,并允许买方对这些分包商的背景进行事先的ESG尽职调查。

而作为供应链的卖方,面对买方所提出的ESG承诺,也应当基于自身与下游分包商的规模、管理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适时与买家协商调整其应“传递”的ESG义务的具体内容。例如,允许卖方在下游供应商处仅取得“相似的”“类似的”“同等水平”的ESG承诺即可,或者在卖方需要遵守“结果义务”的情况下,卖方不对其下游分包商的行为结果负责而仅承担“尽最大努力”保证下游分包商遵守“结果义务”的义务。

结语

注释:

[1]《WhoCaresWins》原文:“Abetterinclusionofenvironmental,socialandcorporategovernance(ESG)factorsininvestmentdecisionswillultimatelycontributetomorestableandpredictablemarkets,whichisintheinterestofallmarketactors.”

[7]例如:PVInvestorsvSpainPCA,CaseNo.2012-14.

[8]ICSIDCaseNo.ARB/07/26.

[9]MunicipioDeMariana&OrsvBHPGroup(UK)Ltd&Anor,[2022]EWCACiv95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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