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

1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的执法协查要求,完善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水平的决策部署,聚焦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目标要求,规范了网络交易执法协查的适用范围、原则、主体、内容、对象、流程、数据字段等,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经济领域协同治理的监管模式,推动常态化监管、释放平台经济新动能。《办法》将于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三是进一步明确执法协查内容。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为规范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行为、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还规定因案件办理需要,确需平台依法提供标准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应当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

四是进一步厘清执法协查对象。《办法》规定了三类执法协查的经营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经营者。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推动建立高效顺畅的网络交易执法协作机制,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飞速发展,各种违法行为从线下向线上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

在工作实践中,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执法协查工作时,个别平台企业存在反馈速度慢、反馈质量不高、对执法协查工作配合不到位等情况,影响执法办案效能。此外,个别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存在执法协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希望尽快出台规范网络交易执法协查的制度规范。

《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执法协查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的协同联动,提升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效能,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二、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旨在进一步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规范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平衡各方诉求,解决当前网络交易执法协查面临的难点痛点问题。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聚焦目前执法协查中个别平台企业反馈速度慢、反馈质量不高、协查效率低等难点问题,逐一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明确方法路径,打通工作堵点,破解工作难题,推动解决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是突出重点,多方兼顾。以网络交易平台为重点,围绕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直播信息等重点方面,规范协查程序和内容。同时,兼顾小程序、公众号等新业态,明确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协查义务。

三是加强指导,压实责任。加强对平台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指导,对协查内容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督促平台企业落实执法协查的法定义务,引导平台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四是统筹协调,共治共享。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聚合监管部门、平台企业、其他服务提供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多方主体,规范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共治合力,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十八条,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执法协查内容。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为规范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行为,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因案件办理需要,确需平台依法提供标准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应当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四是进一步厘清了执法协查对象。《办法》规定了三类执法协查的经营主体:一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二是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是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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