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专业法学学士学位,甚至不用本科毕业,不用经历过司考法考的崩溃,不用熬过实习律师的绝望心酸,只需要缴纳3680元,就可以走过别人的三年五年十年的道路,获得出庭资格,司法局那帮人、律协那帮人,根本管不了你。
不过也有风险,从裁判文书网上搜假冒律师,有一百多起案件,随便选择几起刑事案件。
案例一:假冒律师收取律师费被判刑五年
蓝曼荣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桂01刑终624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蓝曼荣,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初中文化,无业。
原判认定:2018年10月始,被告人蓝曼荣假冒律师,谎称熟识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帮助黄某在离婚纠纷中争取更多利益,陆续以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疏通关系费、倒卖手机赚取差价补充律师费等名义骗取黄某87888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曼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878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一审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蓝曼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蓝曼荣退赔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七千八百八十八元。三、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蓝曼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蓝曼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上诉人蓝曼荣提出其与被害人事前约定可随时退钱,被害人中途未让其退还钱款,其亦未间断与被害人的联系,且期间转账给被害人四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虚构律师身份且熟识司法工作人员,以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疏通关系费等名义
骗取被害人钱款,其没有提供退款给被害人的任何证据,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假冒律师代理案件判刑十年六个月
覃莎莎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桂13刑终85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莎莎,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
原判认定:
三、2018年底,被告人覃莎莎冒用律师身份代理xx公司与xx2公司合同仲裁案,蔡某甲向覃莎莎提出要求覃莎莎想办法让法院中止审理xx公司与xx2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并解冻账户,覃莎莎答应并要求蔡某甲支付律师代理费35万元,覃莎莎收取代理费后从别处得知法院对该案中止审理的真实原因,未如实告知xx公司,亦没有帮助xx公司解冻账户,而是找到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陈某甲律师,委托其代理该仲裁案并支付代理费6万元,余下29万元据为己有。
原判认为,被告人覃莎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2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认定被告人覃莎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案例三假冒律师骗取律师费判刑七个月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冀02刑终49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殿利,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定,2018年7月15日下午,在唐山市××区,被告人王殿利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假冒律师身份,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姚某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为由骗取姚某“办案费”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姚某的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王殿利一直拒绝出庭为姚某代理案件,且拒不退还姚某办案费。案发后,被告人王殿利逃匿,2019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殿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王殿利亲属赔偿被害人姚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殿利于2019年10月16日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律师在场,在庭审前被告人王殿利拒不认罚。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四假冒律师骗取律师费判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15刑初7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2在山西省交城县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五律师事务所非诉人员假冒律师被判刑五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2017)黑0104刑初60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初中文化,系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非诉组组长。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专文化,系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非诉组成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按其犯罪数额与另案处理的宋立国、宋立辉、李明、周云贺等人共同退赔尚未追缴的犯罪所得,按比例返还被害人(被害人明细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