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111***
住所(住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10*******001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出具的说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回函、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的回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1年11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市监罚告〔20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11月0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当事人提出,网站上的宣传内容为律所交由社会兼职人员制作,合伙人对宣传内容未尽到核查和监管责任,但已经及时改正了;该所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希望能够考虑律所经菅艰难的现状,宽严相济,免予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