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科学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关于要求,结合我所律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一条设置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律师业务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人员职责是:
一、搜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档案和关于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二、主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验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判定,并按照国家关于要求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收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监督和检验,定时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关于档案工作其余任务。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要求,检验案卷质量,并按要求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档案管理人员应依照立案登记簿和顾问登记簿登记及时向承接人员催收卷宗资料。
第四条对已接收案卷,按类别,保管期限、年度须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一编号,十年为一断号。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依次编制《案卷目录》和必需检索方法。
第六条承接业务律师,必须妥善保管未了结业务卷宗资料,不得丢弃,缺乏或毁损。
第七条承接业务律师,在该项法律业务办理终止时三个月内,应该将业务卷宗资料按照要求须序整理后交给档案管理人员装订归档。
第八条承接律师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卷宗材料时,应该由档案管理人员在立案登记簿备注栏内进行签收,凡未签收,视为未交接。
法律顾问卷宗资料应该在每年底了时次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装订归档。
第九条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经责任人审批并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凡包括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和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档案,通常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恪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r>第十二条对查阅或借出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觉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刻向所主任汇报并及时追查。
第十三条律师业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参考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订颁布《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
第十四条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完和终止后下一年起算。
第十五条对于超出保管期限档案应定时进行判定。判定工作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和律师组成判定小组共同进行。
第十六条档案室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保持清洁、整齐、通风。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时对档案进行检验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方法,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觉案卷丢失,应立刻向关于领导汇报,并主动查找。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以及承接业务律师应该认真推行职责,对于不负责任,渎职等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或其余不良后果,除责令完善外,经律师会议研究,扣发部分工资或奖金。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因调开工作、退休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不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