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员要熟悉本所档案情况,履行档案管理职责,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前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做到一案(事)一卷,每卷一号,并设立符合本所条件和案卷的内容的归档检索方式,便于律师及时查档。
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在办结后一个月内归档。业务档案管理员应指导律师(或助理)按有关规定程序整理、装订案卷,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员应退还立卷人,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业务档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卷带走。
律师事务所解散时未办结的法律事务,办结后案卷由律师新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六条本细则未尽事项,应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