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性骚扰的规定已不仅局限于肢体接触行为,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面对性骚扰,不容忍、不沉默,应拿起法律武器勇于对抗。
一、以案释法——对“性骚扰”说不
(一)案情介绍:陈女士与陈某(男)双方系同事关系,均住在公司统一安排的宿舍中(男女混住)。2023年6月25日凌晨,陈某(男)与其他男性在该公司宿舍中饮酒。酒后陈某(男)多次敲击陈女士宿舍房门,开门后,陈某(男)对其进行抚摸身体、亲吻等性骚扰行为,陈女士当场报警。当日,公安机关作出对陈某(男)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事后,陈女士将陈某(男)未有任何赔礼道歉、给付经济赔偿为由诉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诉求陈某(男)出具书面道歉信,并要求公司及陈某(男)共同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二)言语挑逗构成“性骚扰”
案情介绍:付某聘请王某(男,泥水师傅)、林某(女,小工)等多人,到其承包的一处别墅做装修工作(位于上杭县某村)。后林某在干活时不慎摔倒,导致衣服全部浸湿,需要前往四楼更换干净衣物。在去往四楼的途中,偶遇王某,见状对其进行言语上的挑逗性骚扰。林某不满其言语性骚扰,为制止王某近距离接触,遂用脚踢了王某(未摔倒),示意其让开。随后,二人各自继续工作。当日王某背部感到不适,于次日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疑似尾椎骨爆裂,后经复查,确诊为尾2椎体钩状改变,请结合临床。后王某将林某及付某诉至长汀法院,要求二人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损失20000元以及自己往返上杭县公安局报案二次支付的费用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在工作期间对被告一林某进行言语挑逗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男女间的正常交往尺度,原告王某对被告一林某的言语挑逗足以认定构成性骚扰。被告一林某为了制止原告的性骚扰行为踢了其一脚,属于正当防卫,且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二被告林某、付某对原告王某的误工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的定义: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让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受理投诉、调查处理,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条所使用的“他人”表述,并未明确规定“他人”的性别属性。性骚扰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身心方面的人格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和受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任何人不得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二、职场“性骚扰”案件
——因骚扰女同事被开除,主张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2020年3月,黄某入职某重工公司,职位为副总经理。在工作期间,黄某利用职务之便,经常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对多名女同事进行骚扰,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2023年4月,某重工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黄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黄某经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黄某利用与女同事的上下级关系,采用不正当的肢体行为进行骚扰(包括但不限于摸手、撩衣服、揪脸、言语等),其骚扰行为导致多名女员工离职。黄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公司据此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黄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职场性骚扰是指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以动作、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方式实施的,性有关的,违背员工意愿的行为,可能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顾客/客户与员工之间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企业应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制止职场性骚扰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咏然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性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行为常见的形式载体有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言语性骚扰是较常见的方式之一,如开黄腔、色情玩笑、用不堪言语挑逗或者暗示等(言语型性骚扰指的是违背他人意愿,讲让受害者感到尴尬或者不舒服的关于性的言论,如当面或者当众讲黄色笑话或用污秽的言语对受害者评头论足);文字及图像性骚扰属于环境型性骚扰,即在受害人所处的环境中展示具有侮辱性、私密性的图片或者文字;肢体型性骚扰属于直接的行为方式,如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接触、抚摸异性身体或者私密部位,诱导或者强迫异性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视频、语音等。
(二)受害人的意愿是否影响性骚扰行为的构成?
(三)遭遇性骚扰,如何维权?
2.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含不限于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向工会、妇联等组织投诉:受害者可以拨打工会(职工维权热线12351)、妇联(妇女维权热线12338)、法律援助服务(司法部12348)等组织或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当性骚扰行为发生后,应保留和固定证据(原始载体),如报警回执、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不做沉默的羔羊”,用坚定的语言、拒绝的动作、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第608/2023号判决书]——茅海建教授性骚扰女学生案
重庆市沙坝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6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言语型性骚扰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