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安xx的委托,指定我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充分的庭前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事实证明,原告对被告没有感情和信任。双方分居近五年,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也没有和解的必要。根据我国《民法典》,“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被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理由之一,规定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告深爱着自己的女儿,她不希望自己幼小的心灵过早地受到沉重的打击。现在原告愿意诉讼离婚,对于婚姻的不幸,实在是难以承受。
2、被告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矛盾,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心胸狭窄,不能善待原告一家。原告大姐在北京期间,被告对她的言行斤斤计较。即使她忘了说谢谢你给她买了早餐,被告还是会耿耿于怀。被告曾经买过一瓶花粉和一瓶护肤品,两瓶共计十元。见被告喝过一次,就扔到一边,再也没碰过。原告把放了半年多的护肤品(不知道有没有过期)给了她姐。我不希望被告说不经她同意就算扔掉也不能给别人。
原告认为,她姐姐在学习期间给了自己很多帮助。在她家有困难的时候,作为弟弟给予她应有的帮助是人之常情,但被告总是百般指责,百般阻挠。更有甚者,在孩子还未满月时,被告指使其母亲出面,当着原告母亲和姐姐的面,要求原告把姐姐赶出去,否则就和原告离婚。原告大姐搬走后,原告和被告和好过一次,双方都承诺既往不咎,重新开始,但不到四个月,又因为被告狭隘的私心而彻底分开。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冷酷自私的性格与原告有着本质的区别。原被告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双方在性格、家庭观念、婚姻责任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使得婚后矛盾愈演愈烈,导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彻底破裂。据中国《民法典》regu
虽然原、被告起诉离婚,感情已不存在,但无辜的孩子不应该成为父母不幸婚姻的牺牲品。原告作为父亲,与女儿关系密切,感情深厚,舍不得与女儿分开。原告发自内心地愿意抚养女儿。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夫妻分居期间,原告已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原告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经常出差。女儿一直和被告及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一切由被告打理。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原告认为女儿由作为母亲的被告直接抚养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