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伟律师动态姜伟律师2024-12-1806:30:131556
姜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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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某某女30岁汉族无业
住址:山东X县西街
被告:王某某男33岁汉族农民
住址:济南市中区杜家X村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
出院后在被告家里住了四、五天,都是原告之妹护理。为此,无奈之下在农历八月廿十日回陵县老家休养。期间,被告只来过一天,且空手而来。
此致
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杜某某
2003年12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杜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经当事人的陈述,调查取证及证据交换,现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经法庭调查质证,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基础
双方在婚前分居两地,后经人介绍才认识,仅7个月就草率结婚,因缺乏婚前的充分了解,故婚姻基础并不好。
二.关于婚后的感情
因缺乏婚前的充分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在原告患病手术抢救住院,以及在家休养期间,被告未尽丈夫义务等可见,双方不但没有培育和新增感情,反而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身心,故原告在无奈之下只好回原籍娘家休养,如此等等使双方的距离更远,裂痕更大。
关于为何做人流的问题。是由于双方无生育指标,如果生育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
自原告回原籍娘家休养定居以来,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既无联系,更谈不上各尽夫妻义务,各方均无有和好的行动,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实无和好的可能性。
四.双方的债务和共同财产
1.关于《借条》、《领条》
对于被告出示的《借条》、《领条》,原告此前均不知情。
作为王齐某的借款条,更不应原告来承担。
2.关于彩礼
从罗虎、马桂山出的《证明》来看,此6000元和1000元属彩礼,是被告以与原告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行为,因双方已结婚,且已共同生活,所以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
3.关于共同财产
原告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表示放弃,但前提是不承担债务
综上所述,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的感情、离婚的原因以及目前的状态来看,已难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符合有关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的“婚前缺了解乏,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形,且双方并无子女,实际上已无和好的可能了。原告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又无分割要求,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谢谢!